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税总函【2016】145号)文件的规定,山西省地方税务局于2016年4月7日下发《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通知》(晋地税函【2016】70号)文件,对地税系统工作安排、工作流程、发票管理、信息系统升级改造、税控设备配置和维护等方面做出了详细的部署。并结合我省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
国税局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是深化国、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和全面推进国、地税合作的具体体现,是“营改增”改革工作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此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难度大、标准高。因此,全省各级要深刻认识开展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将思想和认识统一到总局和省局的要求上来,认真学习总局和省局相关文件精神,责成专人负责,尽快制定具体工作措施,切实将总局和省局工作要求落到实处,将代征和代开增值税发票工作做实做好。
二、加强配合
按照总局文件要求,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工作的政策和业务操作培训、税控系统的安装维护、信息数据传输、发票领取和验旧缴销等工作全部是由同级国税部门负责,是否与国税部门协调配合到位,形成合力,将直接关系到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工作的顺利开展,因此,各级要积极与同级国税部门的联系,尽快共同制定培训计划、实施方案和一系列相关工作管理规章制度,组织人员认真学习并尽快掌握相关业务知识和操作流程,全面深入加强与同级的国税部门协调配合,切实做好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工作的各项工作。
另小编为您整理以下内容,方便您办理涉税事项:
1. 国税局向同级地税局提供六联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五联增值税普通发票。
2.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地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自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可以向地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地税局代开发票部门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代开增值税发票,系统自动在发票上打印“代开”字样。
3. 地税局代开发票部门为纳税人代开的增值税发票,统一使用六联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五联增值税普通发票。第四联由代开发票岗位留存,以备发票扫描补录;第五联交征收岗位留存,用于代开发票与征收税款的定期核对;其他联次交纳税人。
4. “税率”栏填写增值税征收率。免税、其他个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优惠政策减按1.5%征收、差额征税的,“税率”栏自动打印“***”。
5. 地税局代开发票部门应在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地税代开发票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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