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
我公司一项在建工程达到使用状态后按合同价转入了固定资产科目,并从次月开始按正常使用年限计提折旧,但一直到汇算清缴期结束之前尚未收到施工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请问这笔业务在税法上有什么风险?如果一直拿不到发票,我公司该如何规避风险?
一、风险分析:
1. 贵公司工程项目在固定资产达到使用状态后,按照合同价暂估入账。如果贵公司在固定资产开始使用后12个月内未取得增值税发票,那么从第13个月开始应该对已计提的折旧额进行纳税调增。
2.如果在5年内取得了发票,并进行了专项申报和说明,则可以追补至项目发生年度进行税前扣除,相应地减少纳税额。
3.若超过5年仍未能取得发票,则在税法上无法再进行相应的纳税调减,即不能再将该部分折旧作为税前扣除。
二、规避风险的建议措施:
1.尽快与施工方联系,索取缺失的增值税发票。
2.如果无法及时获得发票,应从第12个月起停止计提该固定资产的折旧或对已计提的折旧进行纳税调增。
3.在5年的追补确认期限内,一旦取得发票,应立即进行专项申报和说明,以便能够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
4.注意《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的规定,在办理了竣工结算手续后只需调整成本,而不需再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三、政策依据:
1.会计上:《企业会计准则第 4 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第一条规定,对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按照暂估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此时不需要再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可见,会计准则明确规定了暂估入账的新建固定资产在办理了竣工结算手续后只需调整成本,而不需再调整原已计提折旧。
2.税务上:《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 号):
五、关于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计税基础确定问题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 12 个月内进行。
《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15 号):
六、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 5 年。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