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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企业派遣员工至下属单位任职其增值税、个税、企业所得税的涉税分析?

集团企业派遣员工至下属单位任职其增值税、个税、企业所得税的涉税分析? 玖叁学长财税审知识圈
2024-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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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一、问题描述基于集团公司实施人员集团管理,派遣部分员工到子公司工作,劳动合同与社保、住房均由集团公司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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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描述

基于集团公司实施人员集团管理,派遣部分员工到子公司工作,劳动合同与社保、住房均由集团公司代扣代缴 。那么该部分的核算是属于代付工资形式,还是属于服务收入呢?同时个税应由谁代扣代缴呢?费用又应如何进行税前扣除呢?

二、问题分析

因业务情景实质不同,可能带来两种不同处理情况

情形一,子公司对于集团公司派遣的人员,具有工作分配、业绩考核和报酬决定、奖惩、辞退等实质性管理权力,该集团员工所从事的工作内容与子公司正式职工不存在实质性差异,那么这部分员工应该属于《企业会计准则 第9号——职工薪酬》所定义的“职工”职工薪酬费用确认在子公司,集团公司按代收代付 处理。

情形二,派遣人员直接由集团公司任命,其工作职责由集团公司决定,业绩考核和薪酬决定权直接由集团公司掌握,则这种情况下这些派遣人员更接近于是集团公司的“职工”。即其职工薪酬费用应体现在集团公司,同时集团公司还应确认一项向子公司提供管理服务的收入,子公司相应确认接受服务的管理费用。

三、个人所得税方面

上述人员是与集团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由集团派到下属子公司任职,提供管理服务,若这些人员没有再跟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因此与子公司并无雇佣关系,其行为是代表集团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服务。因此,子公司应该将实际负担的这些人员的工资费用支付给集团公司,由集团公司发放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四、增值税方面

政策依据:

1、《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母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服务而发生的实际费用,应在符合独立交易的前提下,可按一定的分摊方式加成一定利润,由母公司向子公司收取相应的服务费;”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二、计税依据(四)纳税人因销售价格明显偏低或无销售价格等原因,按规定需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的,其组价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10%。但属于应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货物,其组价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的成本利润率”

综上所述,集团公司委派员工到子公司工作而取得的工资收入,应由集团公司开具发票,并由集团公司申报缴纳增值税。

五、企业所得税方面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在中国境内,属于不同独立法人的母子公司之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1、母公司为其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

母子公司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款的,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

2、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3、母公司向其多个子公司提供同类项服务,其收取的服务费可以采取分项签订合同或协议收取;也可以采取服务分摊协议的方式,即,由母公司与各子公司签订服务费用分摊合同或协议,以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服务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并附加一定比例利润作为向子公司收取的总服务费,在各服务受益子公司(包括盈利企业、亏损企业和享受减免税企业)之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合理分摊。

4、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5、子公司申报税前扣除向母公司支付的服务费用,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与母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或者协议等与税前扣除该项费用相关的材料。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支付的服务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四十一条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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