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2026年13号公告是针对企业合并、分立场景的专项所得税重组政策,需注意与增值税领域的财税2026年13号公告区分,核心定位是解决股权分散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重组时难以达成税务处理一致意见的痛点,不适用于中小企业,精准覆盖股权结构分散、股东类型复杂(含法人、自然人、合伙企业等)的合并、分立类重组业务。 政策核心可归纳为16字方针:分别计税、打包摊销、重要股东、主体扩围。
原有政策框架回顾
此前重组所得税处理遵循“全体一致决”规则,依据税总2010年4号公告要求,重组各方必须统一选择一般性税务处理或特殊性税务处理,该规则存在明显适配性短板:
公司法层面仅要求特别决议经三分之二股权比例通过,而税法要求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才能适用递延纳税的特殊性税务处理,股权分散企业极难满足该条件。
原有政策体系覆盖文件包括:财税2009年59号文(核心重组规则)、税总2010年4号公告、税总2015年48号公告、财税2014年109号文(资产划转规则)、税总2015年40号公告。
处理类型 |
核心规则 |
计税基础逻辑 |
本质属性 |
一般性税务处理 |
视同资产/股权直接变卖 |
按资产公允价值确认新计税基础,后续可全额税前扣除 |
当期确认转让所得并缴纳所得税 |
特殊性税务处理 |
暂不确认转让所得 |
延续资产原账面计税基础,后续仅能按原成本税前扣除 |
递延纳税,将缴税义务延后至下一次资产转让环节 |
1. 分别计税:打破“全体一致决”规则
新政仅适用于合并、分立两类场景,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债务重组、资产划转仍需沿用原有统一处理规则:
新规则要求:合计持股比例超50%的居民企业股东达成一致,即可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其余未达成一致的股东对应资产份额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
典型案例(甲吸收合并乙,乙企业股东结构:A居民企业45%、B自然人40%、C居民企业10%、D居民企业5%): 当A、C、D合计持股60%的居民企业股东达成一致时,60%资产份额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暂不确认所得,40%份额按公允价值确认所得320万(资产公允价值1800万-原计税基础1000万的40%部分),合并方取得资产的计税基础按60%原计税基础+40%公允价值加权计算。
2. 打包摊销:简化高复杂度核算流程
针对逐项加权计算资产计税基础工作量极大的痛点,新政提供简易核算选项:
企业可选择将一般性税务处理对应的资产原计税基础部分,仍按原有资产折旧/摊销规则正常扣除;将该部分资产公允价值与原计税基础的差额,整体打包为一项独立资产,自重组日所属年度起分10年均匀税前摊销,该选择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案例适配:承接上述案例,一般性税务处理对应资产原计税基础400万继续按对应资产年限折旧,差额320万单独按10年摊销,每年额外可扣除32万,大幅降低核算成本。
3. 重要股东:设置“数量+质量”双重门槛
新政对达成一致的居民企业股东设置双重条件,避免规则被滥用:
数量门槛:合计持股比例≥50%
质量门槛:达成一致的股东中,必须包含所有持股≥5%的居民企业股东,以及所有前十大居民企业股东
反例说明:若合计达成一致的居民企业股东持股79%,但其中一名持股7%的前十大居民企业股东未同意,即便满足数量要求,也无法适用新政的特殊性税务处理。
权益连续性延伸要求:重组后12个月内,重要股东不得转让取得的股权,其余股东转让后必须仍保持达成一致的居民企业股东合计持股≥50%,否则将被追溯调整为全额一般性税务处理,需补缴大额税款。
4. 主体扩围:放宽股东身份限制同时收窄适用边界
正向扩围:允许被合并/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包含自然人、合伙企业、契约型资管产品、非居民企业,该类主体按各自现行规则缴纳所得税,不影响居民企业股东部分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反向收窄:新政生效后,全自然人股东的被合并/被分立企业将无法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因不存在合计持股超50%的居民企业股东,这类场景的重组递延纳税通道被关闭。
四、执行时间与重组日判定规则
公告适用于重组日在2026年1月1日之后的重组业务,重组日判定需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合并协议生效、当事各方完成相关会计处理、完成工商新设/变更登记,三者全部达成的日期为重组日。
案例:合并协议2025年10月1日生效、10月31日完成会计处理、2026年1月31日完成工商变更,最终重组日为2026年1月31日,可适用本次新政。
税务总局发文明确企业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有关征管问题(附解读)
链接:https://tax.rednet.cn/content/646041/64/16096124.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