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枪玫瑰”无缘“玫瑰”
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原告司麦澳(北京)文化艺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
申请商标“钢枪玫瑰及图”由司麦澳公司于2011年11月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3类酒(饮料)、葡萄酒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为“玫瑰牌及图”,专用权人为天津食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专用权期限至2023年2月,核定使用在第33类酒商品上。
法院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含有“玫瑰”二字,标识相似。原告所提交的申请商标的使用证据并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在酒类商品上经过使用获得了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据此,法院一审判决维持了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驳回复审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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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肤博士”折戟“舒肤佳”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审结原告汕头市奥洁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一案。
被异议商标“舒肤博士Safedoctor”由奥洁公司于2008年4月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类洗发液、香皂等商品上。宝洁公司于法定异议期内提出异议,引证商标包括其注册在第3类肥皂等商品上的第713558号“舒肤佳”商标。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易导致相关公众认为商品提供者之间存在特定联系。据此,法院一审判决维持了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的复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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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异议“哈尔漫”
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原告百威英博哈尔滨啤酒有限公司诉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德州克代尔集团有限公司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一案。
被异议商标“哈尔漫”由克代尔公司于2009年4月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为“哈尔滨啤酒HARBINBEER”,核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上,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16年11月止。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整体视觉效果方面相近,同时考虑到引证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如使用在前述类似商 品上,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据此,法院一审判决撤销了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对被异议商标予以注册的异议复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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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和堂”商标不侵字号权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审结原告平和堂(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异议复审行政纠纷一案。
被异议商标由汉字“平和堂”构成,由第三人李保芳于2007年1月申请注册,并于2009年10月初审公告,指定使用在第24类的装饰织品、床单(纺织品)等商品上。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的字号“平和堂”在商场、零售服务上经过使用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具备一定知名度,且原告主张其“平和堂”字号使用 的服务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行业特点、通常效用等方面区别明显,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不致损害原告的相关权益,未损害原告的在先字号权。综上,法院一 审判决维持了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的复审裁定。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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