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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球村?关于第18517388号“地球村”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地球村?关于第18517388号“地球村”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知识产权情曝
2017-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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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中文部分相同,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空气净化装置和机器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厨房用抽油烟机等商品功能用途相同,已构成类似商品。若两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

《跟老高学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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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8517388号“地球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049819号 

申请人:浙江地球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凯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8517388号“地球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知名度和显著性,与商标局引证的第3318793号“地球村DIQIUCU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待撤销案件审结后再予审理本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等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16年09月28日对引证商标向商标局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尚处于撤三程序中,仍为有效商标,其在先权利并未丧失。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中文部分相同,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空气净化装置和机器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厨房用抽油烟机等商品功能用途相同,已构成类似商品。若两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和使用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王曌伟   郭京平   罗慧敏

                                                          2017年05月04日

来源:商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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