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例一:在产品上没有特定显示区域而通过光的投影进行显示的设计。

例二:可暂时显示图像,但没有特定且有形的显示区域的设计。

例3:在产品上被投影的目标区域或产品的显示区域能被确定的设计。

如:抬头显示器(Head Up Display)
下面,关于上述“图形外观设计审查指南”,主要介绍一下对图形外观设计申请文件中产品名称的记载规定及对相似设计的判断标准。
不被接受的产品名称:
当判断两个图形外观设计是否相似,主要从以下两个大方面进行考虑。
1.首先,判断显示图形外观设计的产品是否相似。
在原则上,只在相同或相似的产品之间进行相似图形外观设计的判断。“相同产品”是指具有相同的用途和功能的产品,而“相似产品”是指具有相同用途、但功能不同的产品。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以上标准虽然不属于相似产品,但在功能上可混用的产品仍然会被视为相似产品,如显示有冷热水功能的“显示图形设计的冰箱”和“显示图形设计的净水器”。
2. 其次,判断图形外观设计是否相似。
(1)判断图形外观设计是否相似时,一般对以下方面进行比较与判断:
d.在相关产品上的部分外观设计中,要求保护的部分的所在位置、大小及范围,然而在显示有图形外观设计的显示区域内当所要保护的部分的位置和大小可移动、可扩大或可缩小时除外。
(2)静态图形设计与动态图形设计之间的相似判断
b.当静态图形设计与动态图形设计在静态或动态中形成的基本主题图案的形态相似时,可视为相似设计。
(3)动态图形设计之间的相似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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