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涨姿势 | 小编携洪荒之力讲解韩国图形外观设计

涨姿势 | 小编携洪荒之力讲解韩国图形外观设计 华进知识产权
2016-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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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图形用户界面(GUI)设计被正式纳入中国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已有2年,越来越受到企业的重视。日前,360公司


图形用户界面(GUI)设计被正式纳入中国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已有2年,越来越受到企业的重视。日前,360公司与江民公司之间的国内首例GUI专利侵权案备受业界关注。

图形用户界面(GUI)在国外很多国家也同样被作为外观设计保护的一种类型,其中包括韩国。

2016年1月,韩国特许厅专门发布了“图形外观设计的审查指南”,其中明确了图形外观设计的成立条件和相似设计的审查标准,包括针对外观设计的图片/照片的要求,以及统一审查标准。

韩国专利法规定“图形外观设计”是指,显示于产品的液晶屏幕等的显示区域上,由形状、颜色或它们的组合形成的外观设计,包括图形用户界面(GUI)、动态图案、图标等。

除了要符合一般外观设计的所有条件之外,GUI外观设计还要满足它独有的成立条件,即所述设计必须要与产品相结合并显示于产品之上。下面举两个例子,来说明虽然具有独特的设计美感,但因不能满足上述条件的设计,均不属于图形外观设计。

例一:在产品上没有特定显示区域而通过光的投影进行显示的设计。




例二:可暂时显示图像,但没有特定且有形的显示区域的设计。



如:安装有LED灯的自行车轮子(左)和当轮子旋转时显示的形状及颜色(右)(该轮子在没有电源时,在产品上没有特定的显示区域)

这里有个例外,如例3中所示,虽然同样使用投影技术,但产品上具有特定的显示区域,这种设计属于外观设计的保护范畴。

例3:在产品上被投影的目标区域或产品的显示区域能被确定的设计。


如:抬头显示器(Head Up Display)



下面,关于上述“图形外观设计审查指南”,主要介绍一下对图形外观设计申请文件中产品名称的记载规定及对相似设计的判断标准。


一、产品名称的记载方法
可接受的产品名称:
1.对于可显示图像的产品,可起名为“显示图形设计的手机”、“显示图形设计的洗衣机”、“显示图形设计的计算机显示器”等。
2.对于可显示图像的部件,可起名为“显示图形设计的液晶显示板”、“显示图形设计的电子器械显示板”、“显示图形设计的显示盘”等。


不被接受的产品名称:

1. 使用产品总称,如显示图形设计的显示屏、显示图形设计的电子器械等。
2. 没有指定用于显示图形外观设计的产品,如图形用户界面、应用程序设计等。
3. 记载有功能、表现形式、表现对象,如显示图形用户界面的应用程序、显示人物的图形外观设计等。
4. 记载有结构、形状,如显示图标组合的手机、显示星形图像的计算机显示器等。
5. 产品名称与所提交的图片或照片上的产品不相符,如产品名称为“显示图形设计的显示板”,而在图片或照片上图示了“手机”。

二、对相似设计的判断

当判断两个图形外观设计是否相似,主要从以下两个大方面进行考虑。

1.首先,判断显示图形外观设计的产品是否相似。

在原则上,只在相同或相似的产品之间进行相似图形外观设计的判断。“相同产品”是指具有相同的用途和功能的产品,而“相似产品”是指具有相同用途、但功能不同的产品。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以上标准虽然不属于相似产品,但在功能上可混用的产品仍然会被视为相似产品,如显示有冷热水功能的“显示图形设计的冰箱”和“显示图形设计的净水器”。

2. 其次,判断图形外观设计是否相似。

(1)判断图形外观设计是否相似时,一般对以下方面进行比较与判断:

a.作为设计对象的产品;
b.要求保护的部分的功能和用途;
c.要求保护的部分的形状、颜色及它们的结合;

d.在相关产品上的部分外观设计中,要求保护的部分的所在位置、大小及范围,然而在显示有图形外观设计的显示区域内当所要保护的部分的位置和大小可移动、可扩大或可缩小时除外。

(2)静态图形设计与动态图形设计之间的相似判断

a.当动态图形设计在静态和动态中形成基本主题图案的形态与静态图形设计相似,且不具有特别的动作内容时,视为相似设计。因此,如形态的变化或动作的内容具有特别之处时,将不被视为相似设计。

b.当静态图形设计与动态图形设计在静态或动态中形成的基本主题图案的形态相似时,可视为相似设计。

(3)动态图形设计之间的相似判断

从组成动态图形设计的静态、动作内容及形成动作中基本主题图案的形态出发,进行整体观察,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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