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花生乳退出“饮料”界!
(2017版区分表解读之三)
商标局最新发布的2017版《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本文称《区分表》)已经自今年起开始执行。前两期解读中,小编跟大家一起探讨了一些值得注意的修改亮点。
传送门Ⅰ:第3类化妆品不再含有药物成分
传送门Ⅱ:切开的苹果不“新鲜”?
这一期的解读中,我们再来关注一个重磅消息:
花生乳退出“饮料”界!
在第32类3203类似群众多“不含酒精的饮料”里,新版《区分表》已经悄悄删除了“花生乳”“杏仁乳”“豆浆”等一众日常饮品。自此,曾经叱咤风云的“花生乳”“杏仁乳”,将正式退出3203类似群“不含酒精饮料”界。
那么,它们去了哪里呢?
小编翻遍新版《区分表》,终于发现了他们的踪迹,原来他们是换了个马甲,去了第29类:
2907【奶及乳制品】类似群
在2907类似群组中,增加了很多看起来与它的名字“奶及乳制品”并不相符的商品项目,而从3203群组出走的“花生乳”、“杏仁乳”就身在其中。只是,他们换了马甲,现在的名字叫——“花生浆”、“杏仁浆”。

与此同时,除了“豆浆”、“花生浆”和“杏仁浆”之外,还有“燕麦浆”、“椰浆”同样也是2907类似群中低调新增的商品项目。

(2907类似群新增商品项目截图)
看到这里,想必各位小伙伴一定也充满了疑问:
“花生浆”“杏仁浆”“椰浆”……明明都是日常的“饮料”,不是理应属于原来的3202“不含酒精饮料”类似群吗?为什么现在要把他们移动到名为“奶及乳制品”的2907类似群呢?
关于这个问题,小编也思忖了良久……

其实关于这个问题,我们从2907类似群新增的另一个商品项目中,或许可以看出些许端倪:
『牛奶替代品』
在过往的《区分表》中,曾早有提出过“牛奶替代品”的概念,但因我国商标局此前一贯认为,“牛奶替代品”可以有很多种,所以必须要明确注明替代牛奶的具体商品是什么才行。也正是由此,才出现了此前版本的《区分表》中类似“豆奶(牛奶替代品)”“米浆(牛奶替代品)”这样的商品表述。
而在2017版的《区分表》中,正是因为“牛奶替代品”这一商品项目已经被正式写入,所以上述“豆浆”“米浆”中的括号部分都已经被予以删除:

(2907类似群修改商品名称)
那,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修改呢?
这是因为在西方社会的观念中,普遍将“牛奶”认作一种:
【可以提供“动物蛋白”的白色液体】

而因为某些“乳糖不耐受”(不造的伙伴们可以自行百度百科哟~~)人士可能无法饮用“牛奶”,所以只能选择引用与之在外观及功能上类似的“花生浆”、“杏仁浆”等作为牛奶的替代品。而这些饮品之所以能够成为“牛奶替代品”,则正是因为它们属于:
【可以提供“植物蛋白”的白色液体】

也正是由此,“杏仁浆”“花生浆”“椰浆”“豆浆”等都成为了“牛奶替代品”,与“牛奶”成为了类似商品。
(原来……西方的高级植物蛋白,就是我们喝不上牛奶的伙(diao)伴(si)常喝的米浆、豆浆啊……)
对!听你的!你说什么就是什么!

其实,在我们中国人的一般概念中,通常并不会将“牛奶”跟“杏仁浆”“椰浆”等看作是同一种或类似的商品。
然而,因为《区分表》的形成基础——“尼斯分类”中,大部分的成员国都是西方国家,而在西方的观念中,通常认为凡是跟牛奶同样是“白色”(外观相近),可以补充动物蛋白或植物蛋白(功能相近)的液体,都是可以相互替代的营养品,因此应将它们判定为类似商品,归结于同一类似群组。
而我国2017最新版的《区分表》,正是基于这样的背景,为充分尊重国际上通行的习惯,同样也将“杏仁浆”“椰浆”“花生浆”“豆浆”等均定义为“牛奶替代品”,与“牛奶”构成类似商品。
所以,今后像“椰树牌”椰汁,“露露”杏仁露,就都不能再被定义为32类的“饮料”了。各位小伙伴一定要区分开,它们属于——第29类:
牛奶替代品!
【简单来说】
小伙伴们只要记住:凡是看起来跟牛奶很像,同时又能替代牛奶功能的营养品,一般都不再属于第32类的“饮料”,而应该属于第29类的“牛奶替代品”啦!

好啦,到这里,这期的分享又要告一段落咯,小伙伴们下期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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