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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法院典型案例 | 涉“罗马仕”假冒注册商标罪案

全国法院典型案例 | 涉“罗马仕”假冒注册商标罪案 山西省知识产权服务协会
2023-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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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涉“罗马仕”假冒注册商标罪案


涉“罗马仕”假冒注册商标罪案


一审案号:(2020)粤0305刑初7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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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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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认定应以犯罪行为发生时的事实作为认定基础。商标权利人在刑事追诉过程中出具的追加商标使用授权说明,不能覆盖被告人先前的刑事犯罪事实,即事后商标追认授权不能阻却违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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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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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湖北拓步电子信息有限公司(简称拓步公司)


被告人:邱某冬、王某霞


经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雷某斌取得第19836994号“ROMOSS”商标、第20463508号“罗马仕”商标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国际分类第9类,包括“数据处理设备、无线电设备、导航仪器、电池充电器、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等”。2018年2月8日,雷某斌与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罗马仕公司)签订《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将上述商标许可给罗马仕公司使用,许可使用方式均为独占许可。


被告单位拓步公司系罗马仕公司的授权经销商。2018年10月起,拓步公司在没有获得罗马仕公司授权同意的情况下,将从其他渠道采购的充电宝电芯、主板、外壳、包装、胶棉、导线、螺丝钉、贴纸等组装成充电宝成品后,将“ROMOSS”(罗马仕)商标雕刻在组装的充电宝外壳上,并通过其控制的“乐柠数码专营店”和“罗马仕乐叮专卖店”两个天猫网店与罗马仕正品充电宝进行混同销售。被告人邱某冬系拓步公司的法人代表、实际控制人。被告人王某霞于2019年5月入职拓步公司,担任生产组长,负责管理生产线员工,每周向邱某冬直接汇报工作。2019年10月28日,公安机关接举报后将被告人邱某冬、王某霞抓获;10月30日,公安机关查获罗马仕品牌30000毫安充电宝5025个、20000毫安充电宝7191个、10000毫安充电宝2963个以及电芯若干。以上从拓步公司生产车间查获的罗马仕充电宝成品,经罗马仕公司鉴定,均为假冒“ROMOSS”(罗马仕)注册商标的商品。以上假冒罗马仕商标的充电宝根据涉案网店实际销售价格计算,价值1376316元。公安机关依法提取了涉案两网店后台销售记录,经统计,截至2019年10月,拓步公司通过涉案两网店销售罗马仕产品金额共计19773512.85元,实际销售假冒“ROMOSS”(罗马仕)注册商标的商品的金额为8055239.85元。


2020年12月29日,被害单位罗马仕公司出具《谅解书》和《对邱某冬涉假冒注册商标商品追加授权的情况说明》,对被告单位拓步公司及被告人邱某冬予以刑事谅解,并对本案已销售及被扣押的侵犯罗马仕注册商标的产品追加罗马仕商标使用授权。


深圳市南山区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被告单位拓步公司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邱某冬、王某霞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


关于本案的非法经营数额,有从涉案两店铺后台销售记录以及被告人邱某冬的供述等,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涉案两店铺的总销售金额为19773512.85元,实际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金额为8055239.85元。被告单位及被告人邱某冬的辩护人提出不排除存在数据不准确情形的辩护意见,但未能提供相关的证据线索予以核实,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综上,被告单位的已销售金额为8055239.85元,未销售的货值金额为1376316元。被告人邱某冬、王某霞基于共同的犯罪故意,实施了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已构成共同犯罪。被告人邱某冬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王某霞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单位积极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获得被害单位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邱某冬不具备自动投案的情节,对其辩护人关于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邱某冬、王某霞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悔罪表现,且积极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获得被害单位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南山区法院一审判决:拓步公司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罚金100万元;被告人邱某冬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万元;被告人王某霞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没收并销毁。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典型意义


 

关于受害单位在刑事追诉过程中出具的追加商标使用授权说明能否覆盖先前的刑事犯罪事实,即事后商标追认授权能否阻却违法性,实务中存在不同的意见。

本案判决清晰表明了人民法院的态度,即商标追认授权不能阻却违法性,不影响被告人先前的假冒注册商标行为的定性,但作为“被害人谅解”的情节,应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本案在正确认定商标追认授权性质的基础上,对各被告人按照各自的犯罪事实定罪量刑,既严厉打击了知识产权犯罪,维护了正常的营商环境,又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类似案件的处理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来源:知识产权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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