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言
佛山市合记饼业有限公司(简称“合记”公司)诉佛山市南海区联和食品有限公司(简称“联和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因为涉及佛山著名百年老字号及特产“合记盲公饼”的保护,以及联和公司进行网络营销时使用自己的“佛山公”商标的正当合理性,案件从一审开始就备受省级、市级媒体关注,佛山市电视台为此还制作了专题节目进行跟踪报道,本案亦入选2016年度广东律师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随着联和公司在《广州日报》、《佛山日报》公开致歉,本案尘埃落定、硝烟尽散。
与一般不正当竞争案件有所不同,联和公司是“佛山公”注册商标的权利人,网络营销的“盲公饼”也是“合记”公司正品,表面看起来,联和公司销售越多,合记公司获利越多,应该成为“共赢好伙伴”才是啊?!而这也是联和公司的主要抗辩理由,庭审激烈辩论的焦点。
笔者作为合记公司的代理人,籍解析“合记盲公饼”与“佛山公”之争,说说合理使用商标or傍名牌那些事。
案情简介
合记公司与“盲公饼” “盲公饼”是创制于清朝嘉庆年代后期,有着200多年历史的著名佛山特产,其制作以合记饼铺为字号,解放后合记饼铺历经公私合营、改制,“盲公饼”由合记公司传承,其制作工艺是佛山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合记公司与“盲公饼”历年来荣获中华百年老字号、“中国十大手信文化品牌”、“全国餐饮烘焙业经典手信”、“广东十大手信”等诸多美誉。
联和公司 由陆氏二人于2001年出资成立的一家糕点类食品生产企业,线下以加盟店的形式进行营销,统一以“佛山公”为店铺招牌,并在天猫商城开设网店“联和食品专营店”。
天猫商城引纠纷 合记公司与联和公司没有直接交易往来,却发现天猫卖家“联和食品专营店”自称“佛山特产第1店”,将 “盲公饼”称为“【佛山公特产】”,甚至在展示的“盲公饼”产品图、“合记-盲公饼”字样旁边均标识了“佛山公”商标:


合记公司一纸诉状将联和公司告至法院,历数其八项不正当竞争行为。
争议焦点
双方围绕是否构成侵权、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法庭上进行了激烈的辩论,尤其是:
1、联和公司展示、介绍“盲公饼”商品时标注
、
、“佛山公特产”是否正当?
2、联和公司销售正品“盲公饼”,对合记公司还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对此,笔者认为:
一、
、
图标使用性质分析
联和公司辩解,展示、介绍“盲公饼”商品时标识
、
,只是为表明销售者的身份。
那么,该标识发挥的作用究竟是什么?
联和公司在其生产的各类产品的包装上均标识
,并且使用“带一份佛山公回家”、“佛山公特产”的广告语,比如:

可见,
与
图标具有显著的特征,均发挥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消费者看到该图标便联想到相关商品来源于“佛山公”,来源于被告。
上述图标是作为商品商标使用,并非超市、零售店服务商标的使用方式。
在“合记盲公饼”产品图片、介绍旁标识这些图标,将引导消费者认为“盲公饼”是“佛山公”特产,或者“佛山公”与“合记公司”具有特别的关联,佛山公就这样傍上百年老字号以及著名佛山特产。
二、“佛山公”攀附、嫁接“合记”字号与“盲公饼”品牌美誉
品牌,简单而言是指消费者对于产品及产品系列的认知程度,是人们对一个企业及其产品的质量、服务、文化价值的评价和认知。
比如,当我们看到标注
、
商标的商品时,毫不犹疑地信赖其品质。
“盲公饼”是获得“中国十大手信文化品牌”、 “全国餐饮烘焙业经典手信”、“广东十大手信”等等诸多荣誉的著名手信特产。
、
搭上“合记盲公饼”,变成为“合记盲公饼”的另一品牌符号,将导致“合记”字号以及“盲公饼”的市场美誉度被过渡嫁接到“佛山公”。
经过移花接木,“佛山公”旗下的所有商品均获得从“合记盲公饼”移植而来的市场口碑光环,不正当地谋取消费者信赖,从而谋取更多的交易机会。
联和公司籍销售展示盲公饼之机,植入“佛山公”商标,最终是“佛山公”伴名牌增值,进而提升了联和公司全部自产产品的市场吸引力和市场竞争力,以不正当的手段获取了更多的商业机会,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了合记公司的合法利益,依法应当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的法律责任。
结束语
网络不是丛林,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应当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和公序良俗。规范经营,自律发展,是网络经济持续健康发达的基石。
附:裁判结果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一、被告佛山市南海区联和食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在销售展示“盲公饼”产品时,在“盲公饼”产品图片上显著标注
标识、在“合记盲公饼”的文字介绍前显著标注“【佛山公特产】”字样、将品牌标注为“佛山公”及在同一图片上将
与“合记-盲公饼”并列使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被告佛山市南海区联和食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在销售展示“盲公饼”产品时,标注被告的厂名、厂址及联系电话以及在原告的联络信息中标示被告的联系电话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被告佛山市南海区联和食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在网店使用“佛山特产第1店”的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
四、被告佛山市南海区联和食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在销售展示“盲公饼”产品时,使用“佛山公特产旗舰专卖店,由厂家直接供货”的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
五、被告佛山市南海区联和食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佛山市合记饼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共人民币十万元。
六、被告佛山市南海区联和食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广州日报》、《佛山日报》上刊登声明,消除因本案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影响(声明的内容须经法院核准)。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
一、维持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5)佛南法民四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
二、变更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5)佛南法民四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被告佛山市南海区联和食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在销售展示“盲公饼”产品时,在“盲公饼”产品图片上标注
标识、在“合记盲公饼”的文字介绍前标注“【佛山公特产】”字样、将品牌标注为“佛山公”及在同一图片上将
与“合记-盲公饼”并列使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