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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知道如何获得一份化学领域的发明专利吗?——听听华进王老师怎么说

想知道如何获得一份化学领域的发明专利吗?——听听华进王老师怎么说 华进知识产权
2017-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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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王赛 华进资深专利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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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王赛



  资深专利代理人

  



长期从业于专利领域。2007年至2015年作为富士康科技集团派驻清华大学纳米科技研究中心法务部之专利工程师,从事技术调查、专利调查、专利挖掘、专利布局,以及中、美、台、欧盟专利申请。在机械、材料、锂离子电池等领域具有丰富的专利调查、布局、挖掘、撰写、答复经验。尤其是对于重点国家和地区,如美、日、台、欧盟等地的专利法规与中国的异同具有深入理解,在这些国家和地区的专利申请方面具有丰富经验。

一  化学领域发明的特点

1 涉及学科范围广、研究水平差异大


首先,化学领域涉及的学科范围非常广泛,像有机高分子、生物工程、基因工程、食品、医药、能源、冶金、化工、农业、无机陶瓷,这些虽然都可以说他们属于化学领域。但他们之间的差异巨大,对于不同学科,需要代理人和专利局的审查员具有足够的专业性和针对性,稍有疏忽就有可能犯根本性错误。并且有些发明属于基础性研究,例如新材料、新药物的研发;而有些发明又属于纯应用研究,比如保健品配方、食品加工工艺等。对于不同层次的发明,要求申请人和审查员能够对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水平做出准确的把握,一旦把握不当,就有可能高估或低估发明的专利性,做出不恰当的结论。然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水平的把握其实是非常不容易的。


2 实验科学,可预见性差,重视实验数据

化学发明的第二个特点是化学是一门实验科学,实验证据非常重要。和宏观的机械结构不同,化学意义上的效果往往不能从化学产品或方法本身直观的看到。比如要保护一个杯子,改进点是表面具有凸凹不平的结构,其增益效果是使人拿杯子的时候不容易滑脱,那么防滑的效果是可以直接从水杯表面凸凹不平结构直接得到的,不需要给出实验证据证明有多少人多少次拿杯子有滑落现象。但是,如果想保护的是一种涂层材料,可以用来涂在水杯表面提高防滑性能。那么很难直接从涂层材料本身的组分判断出其是否真的具有声称的性能,这时候就需要通过实验数据进行证明。除此之外,新物质、新材料本身的获得,也需要有对应的方法和效果加以证明,使人确信本领域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公开的方法确实可以获得这样一种物质。例如石墨烯,虽然科学家早就发现石墨结构中碳原子是以相互叠加的碳原子层的形式存在,但真正获得石墨烯是经过很多年研究之后才得以实现,在有实际方法制备石墨烯之前,是无法对石墨中的单层碳原子层申请专利的。


3 研发难度高、投入大、持续性研发,一项研发可能涉及多项创新技术

化学发明的第三个特点是,涉及化学物质的新产品和新材料的开发具有一定难度,往往需要企业进行大规模长时间的研发投入,因此化学发明涉及的技术更新换代较慢,为防止后来者抢占市场,利用专利作为手段进行保护就尤为重要。并且企业在时间上容易形成一种持续性的研发,而在空间上一项研发往往会涉及多项创新技术,不可能单靠一项发明就能完整保护。例如锂离子电池企业的研发往往涉及基础的正、负极活性材料的研发。但是与这些正负极材料匹配的电解液、添加剂、电池隔膜的研发,在方法上对于高产率低成本,或一致性好的的制备方法的研发,以及针对这种极材料的电池结构设计和循环方法的设计,都可能产生专利。


因此,如何全面周严的对技术进行保护,尽量延长保护时间,对于专利申请策略上也不得不进行考虑和选择,给申请人提出很多挑战。


二 化学领域中哪些客体可以获得专利保护

为取得专利,首先要明确哪些对象是能够授予专利权的,哪些从客体上就不能获得专利。虽然都付出了人类劳动,在化学领域并不是所有对象都能受到专利保护。中国专利法对于这一问题主要规定在第2条、第5条和第25条中。


第2条规定专利意义上的发明首先必须是一个技术方案,也就是要运用自然规律解决特定技术问题,达到一定效果的方案。而发现则不是技术方案,例如发现已客观存在的物质、发现这些物质的性质和规律等,这些都不是发明保护的对象。例如碘化银的感光特性,就不能申请专利,但利用这种感光特性制造的胶卷则可以申请专利。


第5条是指这些对象需要符合法律、公共道德,不能妨害公共利益,例如克隆的人或克隆人的方法,涉及人类胚胎或人体胚胎干细胞的产品和方法等。另外,如果是利用遗传资源,还证明是依法获取。


第25条则是通过反面列举的方式,说明哪些对象是不能授予专利权的,和化学相关的是柯旭发现,智力获得的规则和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智力方法,动植物品种。这些都不能获得专利保护。对于自然界中存在物,如果是首次从自然界分离或提取出來的物质,其结构、形态或者其他物理化学参数是现有技术中不曾认识的,并能够被确切表征的,在产业上有利用价值的,则该物质和该物质的提取方法能够被申请专利。


第2条指出,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第五条 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第25条指出 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动物和植物品种;——包括细胞、种子、组织、器官;微生物不属于动物或植物;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在不同国家之间,专利客体会存在不同的差异。

        对于大多数客体,各国的规定基本上相同,如对于天然未经人工方法获得的天然物质,中、美、欧洲、日本都是不予专利保护的,对于经人工首次分离的物质则都是可以给予专利保护的。对于人造的新物质以新方法制备的已知物质,各国的规定也都是一样的。但是对于转基因动植物,美国、欧洲和日本则是可以给予专利保护的,这里面欧洲有些特殊,不能局限在特定品种的动植物,而是具有普适性的发明才能给予保护。而美国和日本,则是可以给予生物学方法得到的动植物新品种专利保护。对于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美国是能够得到专利保护的。而日本则是可以对动物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给予专利权。因此,在申请专利时,遇到中国法律不能保护的客体,如果非常有价值,可以考虑向这些国家进行专利申请。


三 化学领域发明专利申请的特殊要求

1 新化合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界定


首先,对于主题是一种新化合物的权利要求,需要通过对化合物进行表征,这个表征本身就是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界定。也就是需要让人知道这个化合物究竟是什么,从而与现有物质进行区分。可以有这样几种方式,一是用化学名称、分子式或结构式来定义。这样的好处是权利范围非常明确。并且,这个化学式可以是一个化学通式,也就是可以概括一类具有共同特征的物质。这就相当于结构发明中的对结构特征的上位限定。


但是这种方式并不是对所有物质都是适用的,有些物质或者一类具有共性的物质,我们很难用一个确定的化学式或通式进行表征,对于这种情况,审查指南中规定,允许用特性参数对物质进行表征。例如聚合物,其分子结构随反应温度、反应时间而变化的,这时候可以用分子量范围对这种聚合物进行限定。另外,有些物质是以当前的技术水平尚难以准确界定的,但通过理论和实验分析,知道其和现有的产品存在差别,这时我们可以用方法来限定产品。这里有个要求,是制备方法一定要带来结构上的变化。


2 附属项层层布局,说明书体现优选范围的效果

无论是方法还是产品,其实和机械专利或者电学专利一样,独立项都是概括一个上位的技术方案,具有一个很大的范围,就像我们这图中最外面的矩形,这个矩形内的所有点,都是一个个的具体实施方式,都被我们的独立项所概括。但是,如果这个矩形中任何一个具体的点被现有技术揭示了,那这个最大的范围就不成立了,因此,我们不得不在这个大的范围内部概括一些较小的范围。但是这种下位概括应该体现其进一步的发明点,在说明书中应该体现下位概括所对应的有益效果,这样才能在独立项无法授权时,通过下位的技术特征获得授权。


3 说明书应满足充分公开的要求以及实施例的安排


对于说明书,首先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充分公开的要求。如果物质本身是未知的,那他的制备方法以及效果也是未知的,因此,对于新物质的专利申请,必须在说明书中公开至少一种制备方法和一种效果,使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制造和使用这一新物质。在这里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有些申请人不愿意公开真实的制备方法,把方法作为商业秘密来保护,这就涉及到一个尺度的问题,我们后面还会讲到。专利制度的目的是公开换保护,如果把方法隐藏的过深,也就是声称能够得到新物质的方法其实是现有方法,那审查员有可能认为相同的方法必然会得到相同的物质,认为现有技术的相同方法已经把我们要求保护的新物质隐含公开了,从而不具有新颖性。这时候我们很难再主张我们的方法和现有的不一样,因为这样一来就等于承认我们没有公开实际的方法,也就是公开不充分,同样无法获得授权。因此,对于新产品的制备方法,虽然无需公开最优的那个条件值,但是仍需要公开能够实现发明目的的方法,使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获得该产品。


对于实施例,化学发明中实施例越多,能够支撑的范围也就越大。另一方面,像上一张中的那个矩形的最大范围,竞争对手如果想突破我们的专利限制的话,有可能去找寻我们大范围中某些具体实施方式,或者小范围的有益效果,从而获得改进型专利,这些专利相当于从我们的权利范围中挖掉一部分,虽然对方无法实施,我们也无法实施,最后不得不和竞争对手交叉授权,而如果我们一开始就多对这些小范围和具体实施例进行揭示的话,就可以起到堵死对手的作用,防止被竞争对手挖出下位专利。


对于新物质,尤其是一些具有独创性特征的物质,可能只需要体现出如何制造和使用就可以了。但是大多数发明其实是在现有技术基础上的改进,对于改进发明和选择发明,对比例就非常重要。为了通过数据定量的表示发明效果,需要提供一个比较的对象。然而,如果不知道存在哪些现有技术,也就不知道该与谁去对比,如果对比的对象本身就是错误的,提供的实验证据再多也没有作用。因此,在化学领域,由于有益效果往往需要通过实验才能体现,不能从组分、含量等化学因素直观的得到,对于前案的检索是非常重要的。这样才能有的放矢,确定正确的对比对象,体现真正发明点带来的有益效果。


四 化学领域专利申请前的准备工作


化学专利申请中,由于发明人对于申请专利的要求不是很了解,很可能需要发明人和代理人进行多次的沟通。我们比较推荐的一个方式,是发明人在产生了一个idea并进行了初步的实验验证觉得可行时,就可以和代理人进行沟通,委托代理人进行前案检索,看看是不是已经有了类似前案,如果找到了完全一样的现有技术,就无需在进行后续的研究和实验了。而即使没有找到完全一样的现有技术,也有可能找到较为相似的前案,这样一来,就可以知道,我们的产品和方法,与现有技术相比,差别在哪儿,这个差别很可能就是引起有益效果的原因。在此基础上,发明人进一步进行研究,把产生效果的原因找到,再来和代理人进行沟通,从而使双方都明确发明真正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解决这个技术问题的关键点,也就是真正的发明点。这样,代理人可以一边进行撰写,同时发明人可以进行补充实验,使专利申请的进程加快。代理人可以对除了发明点以外的特征进行上位,在满足授权的前提下,使保护范围尽量宽泛。由于这时候已经知道了发明点,以及这个发明点起作用的原因,也就是原理,发明人就可以进行有针对性的实验,找到可替换的实施例,也就是对这个发明点再进行上位,进一步扩大保护范围。并针对发明点提供对比实验,使我们的实验数据具有可比性和说服力。所以说,化学领域的专利在真正撰写之前,可能需要发明人和代理人多次沟通,相互合作,才能在最短的时间把需要的材料整理完整。


五 化学领域专利申请策略

1  保护方式的选择:专利?商业秘密?

化学领域的研发,尤其是新材料,新化合物的研发,往往需要企业进行大规模长时间投入,因此申请专利是排除竞争者非常有效的手段。但是,其实还有另外一条路,同样也被很多公司采用,那就是完全不申请专利,把化学发明作为商业秘密来保护。这是由于专利的保护期只有从申请日起的20年,而如果是一项基础的化学发明,其发挥价值的时间可以非常长,那20年的期限对他们来说可能太短了。而商业秘密则是可以无限期进行保护的。


例如我们都知道的可口可乐的配方,至今已经100多年了,到现在都没有公开过,它就是一个商业秘密。另外还有肯德基那个炸鸡的配方,以及麦当劳的酱汁配方,还有李施德林漱口水的配方等等,在我们生活中的这些产品,很多都是商业秘密。


在专利和商业秘密这两种方法选择时,需要判断以下几点,首先保护的对象是否符合商业秘密的保护要求?成为一个商业秘密需要满足很多条件,并不是只要我们主观的不去公开就是商业秘密。其次,还要考虑竞争对手独立开发成功的难度,因为如果这项发明非常有价值,别人即使不借助我们的公开,也可能独立研发出来,如果那时候被别人抢先申请专利,反而使我们无法实施我们的发明。最后要判断我们产品上市了,别人会不会通过逆向工程很容易的获得我们的发明?凡是能够被逆向工程获得的,都无法通过商业秘密保护。


当然,为了申请专利,还要考虑是否符合专利的客体和新创性要求。其实,对于专利和商业秘密,很多公司都是两者结合使用的,最典型的是我们刚才提到的,把方法的最优参数进行隐藏。当然,隐藏的程度需要拿捏把握,使公开的部分能够满足专利授权的新创性以及公开充分的要求。


2 围绕核心产品不断改进延长核心产品的专利保护期

申请专利,如何尽量使专利保护期延长,是一些新材料企业,尤其是一些制药企业非常关注的。之前我们提到过,化学领域的技术研究具有持续性,那么我们可以利用这一特点,围绕核心产品不断改进,延长核心产品的专利保护期。也即是说,在核心产品专利到期后,仍有其他相关专利尚未到期,从而将核心产品的保护延长到20年之后。从这张图中我们可以看到,比如我们的核心专利是关于一个新的化合物,那在这之后我们在其基础上继续研发,可能会有化合物的衍生物、化合物的新用途,与化合物搭配的组分,以及新的制备方法等方面的改进。当化合物核心专利到期届满后,仍然后在后专利得以延续。


另外,在中国,由于公开的期限是申请日开始18个月,那么核心技术的保护期限至少可以延长18个月。这是因为在评价一项发明的新颖性和创造性时,新颖性是单独对比,也就是与一件对比文件进行对比,并且,除了申请前已经公开的现有技术,如果是在本申请的申请日之前申请,在本申请日之后公开的其他申请,也可以用来进行新颖性评价,但不能用来评价创造性。从这里我们可以得到一个结论,就是只要是在核心专利18个月公开前申请的在后专利,只需要满足了新颖性要求就可以得到授权。因此,有些从创造性角度来讲是不能授权的改进,在18个月之内进行申请,只要满足新颖性的要求大部分都是可以得到授权的。另外,中国专利对于重复授权的规定,是要求保护范围不能完全相同即可,这和美国又有区别,美国是需要满足创造性规定的。所以在中国,我们可以利用18个月公开之前这段时间,把需要补充申请的专利尽量申请好。


最后我们做个总结:

下节预告

8月23日晚8点

“国际专利申请(PCT是什么)?”

“为什么要申请PCT专利?”

欢迎到时听讲!

现在就进群获取课程讲义~

点击“阅读原文”,观看第十讲课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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