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法权利要求受其所引用产品权利要求技术特征的限定
日前,赵吉军律师收到青岛中院一份民事裁定书,其代理某被告应诉的一发明专利侵权案件原告撤回起诉,被告获胜。
涉案发明专利涉及一种混凝土构件的结构及其制造方法,包括两项独立权利要求,权利要求1是产品专利,权利要求2是方法专利。在专利审查过程中,专利权人根据审查意见将原先保护范围较大的多项产品权利要求进行了合并,从而获得现在的权利要求1,因其包括技术特征较多,保护范围较小。权利要求2是针对权利要求1中产品的制造方法,在限定的具体制造工艺步骤中记载了本领域内同类产品的常见生产过程。
原告起诉侵权后,被告多方咨询律师讨论案件情况、准备应诉。在确认其生产的产品不侵犯权利要求1的同时,对于其产品制造方法是否落入权利要求2的保护范围问题,则未得到确定结论、存在较大担忧。后来,被告向文康律师所及赵吉军律师寻求帮助,在认真分析原告专利文件、深入了解被控产品构造及生产工艺后,赵律师认定被告的产品及制造工艺均不落入原告专利保护范围。在进一步沟通后,被告遂委托赵律师代理应诉。
接受委托后,赵律师查阅了法院案卷中的原告证据,并结合自己搜集的其它证据材料,与办案法官进行了庭前沟通,阐述了自己认为被告产品及工艺不侵权的依据和理由,特别是针对方法权利要求2,因其受到所引用产品特征的限定,被告的制造方法也不落入专利保护范围,虽然这个制造工艺看上去涵盖范围很大。
在听取被告代理律师意见后,法官也与原告代理人进行了交流,在明确相关事实后,建议原告慎重考虑本案诉讼。最终在案件正式开庭之前,原告选择了撤诉。
在确定专利某一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方案时,独立权利要求的前序部分、特征部分以及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部分、限定部分记载的技术特征均有限定受保护技术方案的作用。
本案原告的专利具有两项并列的独立权利要求,其中权利要求2是方法权利要求,但其在前序部分引用权利要求1的产品特征限定权利要求2为权利要求1所述产品的制造方法。在此情况下,确定方法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时其引用的产品特征将一并限定其技术方案特征,产品技术特征对于方法技术方案具有限定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