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巴(西)PPH新试点项目进入第二阶段以后,申请人需按照新的项目指南文件向巴西工业产权局提出PPH请求,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项目指南继续适用。
巴西工业产权局每年将接收600件PPH请求(包括来自其所有PPH合作伙伴局的请求),每个申请人每周可提出1件PPH请求,国际专利分类(IPC)同一部下每年将接受150件PPH请求(包括来自其所有PPH合作伙伴局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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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b)对应申请已由 INPI进行实质审查并具有一项或多项被INPI认定为可授权的权利要求。
可授权的权利要求应在 INPI的“授权决定书”中被清楚指出,其将作为参与该 PPH项目请求的基础。
(c) CNIPA申请的所有权利要求(在 PPH试点项目下请求加快审查),无论是原始提交的或者是修改后的,必须与INPI认定为可授权的一个或多个权利要求充分对应。
除了由于翻译和权利要求格式造成的差异,如果 CNIPA申请的权利要求与 INPI申请的权利要求有着相同或相似的范围,或者 CNIPA申请的权利要求范围比INPI申请的权利要求范围小, 那么,权利要求被认为是“充分对应”。
在此方面,当 INPI申请的权利要求修改为被说明书(说明书正文和/或权利要求)支持的附加技术特征所进一步限定时,权利要求的范围变小。
与 INPI认定为可授权的权利要求相比,CNIPA申请的权利要求引入新的/不同类型权利要求时,不被认为是充分对应。
例如,如果 INPI申请的权利要求仅包含制备产品的方法权利要求,那么当 CNIPA 申请的权利要求引入依赖对应方法权利要求的产品权利要求时,CNIPA申请的权利要求不被认为是充分对应。
CNIPA申请不需要包含所有INPI认定为具有可专利性/可授权的权利要求,删去某些权利要求是允许的。
例如,INPI申请包含 5项被认定为具有可专利性/可授权的权利要求,CNIPA申请可以仅包含其中的3项权利要求。
申请人参与PPH 试点项目的请求获得批准后、收到有关实质审查的审查意见通知书之前,任何修改或新增的权利要求需要与INPI申请中被认定为具有可专利性/可授权的权利要求充分对应;
申请人参与PPH试点项目的请求获得批准后,为克服审查员提出的驳回理由对权利要求进行修改,任何修改或新增的权利要求不需要与INPI申请中被认定为具有可专利性/可授权的权利要求充分对应。任何超出权利要求对应性的修改或变更由审查员裁量决定是否允许。
注意,申请人在 CNIPA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以及在收到CNIPA作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的 3个月内,可以对包括权利要求在内的申请文件主动提出修改。
因此,申请人需要注意修改的时机,以使 CNIPA申请的权利要求和INPI申请中被认定为具有可专利性/可授权的权利要求充分对应。
(d) CNIPA申请必须已经公开。
申请人在提出PPH请求之前或之时必须已经收到CNIPA作出的发明专利申请公布通知书。
(e)CNIPA申请必须已经进入实质审查阶段。
申请人在提出PPH请求之前或之时必须已经收到CNIPA作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
注意,一个允许的例外情形是,申请人可以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同时提出PPH请求。
(f)CNIPA在申请人提出 PPH请求之时尚未对该申请进行审查。
申请人在提出PPH请求之前及之时尚未收到CNIPA实质审查部门作出的任何审查意见通知书。
(g) CNIPA申请必须是电子申请。
申请人在提出 PPH请求之前必须将纸件 CNIPA申请转换为电子申请。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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