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欧美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环节中,单一性是绕不开的核心审查要点,也是申请人极易踩坑的关键环节。一旦把控不当,轻则触发审查意见、增加布局成本,重则延误授权节奏、错失技术保护良机。
单一性问题,即是在美国专利审查过程中收到的限制性要求(Restriction Requirement,RR)审查意见。
①根据《欧洲专利公约》第82条规定,欧洲专利申请应涉及仅一个发明或形成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一组发明。
RR通常在实质审查前作出,但也可能在最终驳回(FOA)之前的任何时间提出。而申请人收到RR后,需在RR的发文日起2个月内做出答复。该期限最多可延长至发文日起6个月,如延期则需要缴纳相应的延期费。
如果EPO认为专利申请的缺乏单一性时,审查员默认只针对第一项发明展开检索,申请人最初也只会收到该部分发明专利的检索报告;同时会邀请申请人支付额外的检索费,以便对其他发明进行检索,因此通常在检索阶段发出。
①认可RR审查意见,按照要求选择其中的一项发明,其余项发明将视为撤回,但对于撤回的其余项发明,后续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要求重新补入,或通过分案申请进行保护;
②不认可RR审查意见,可争辩“未增加检索负担”,或通过修改使各组权利要求包含共同技术特征。
申请人在收到欧洲单一性意见时,有三种基本应对方式:
①争辩单一性:若认为多个发明属于同一总的发明构思,可争辩其具有相同或相应的特殊技术特征;
②选择核心发明:若争辩困难,可选择其中一个发明继续审查,其余发明可通过分案申请保护;
1.申请前针对性撰写
针对美国,确保权利要求围绕“发明构思”展开,避免过于分散;针对欧洲,明确“特殊技术特征”,并确保所有权利要求与之关联。
2.优先选择核心发明
优先选择与技术问题最直接相关的核心发明进行保护,其他发明可通过分案申请或后续申请保护。
单一性作为美欧发明专利审查的“基础门槛”,直接影响专利着的授权效率、权利范围与布局成本。若收到单一性审查意见,需结合两地的处理方式,根据发明的市场价值精准选择应对策略,必要时通过分案申请实现全发明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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