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一共说了三件事儿: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税率调整后一般纳税人的开票处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的更新,笔者经过学习,谈几点个人认识,文责自负。
1、只有同时符合两个条件的一般纳税人才允许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一是,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之前由于超过50万元或者80万元标准,而被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现在新的标准统一为500万元,给这些被「错转」的纳税人一个回转的机会,以保证税收政策的公平性。
二是,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销售额不得超过500万元,也就是说,如果你要想回转为小规模纳税人,转之前也得符合小规模纳税人的条件。
2、转登记日是18号公告的一个重要概念,它应当是2018年12月31日之前的某一天。
「转登记日的下期」应当是转登记日的下一季度(按季度纳税),或者是转登记日的下一月度(按月度纳税)。
例 某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按照月度纳税,符合转登记的条件,2018年7月1日办结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手续,按照季度纳税。
该纳税人2018年7~9月份仍按照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自2018年第4季度按照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3、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核算。
这一条,明显突破了财税〔2018〕33号文关于「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的规定。
它的基本思路是:
(1)转登记日当期已经取得需要勾选或者稽核比对的扣税凭证的,此时仍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一律由纳税人自行勾选或稽核比对;转登记日当期尚未取得上述扣税凭证的,在取得时由税务机关为其办理勾选或稽核比对手续。
(2)转登记当日的期末留抵税额以及(1)中的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在会计上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
借: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借:成本费用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
(3)存在的问题是,转登记当期纳税人仍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对于当期已经取得扣税凭证的进项税额,理应可以抵扣当期销项税额,如果全部计入「待抵扣进项税额」恐怕不太公平。
4、转登记纳税人一般纳税人期间销售或者购进的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调整转登记日当期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调整后形成多缴税款的,抵减当期应纳税额,调整后形成少交税款,先抵减「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不足部分计入当期应纳税额一并缴纳。


来源:何博士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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