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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林微案丨地理标志产品-——英山云雾,应及早进行商标保护

果林微案丨地理标志产品-——英山云雾,应及早进行商标保护 江苏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2019-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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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地理标志产品-——英山云雾,应及早进行商标保护

案号:(2015)高行(知)终字第3708号


关键词:地理标志、商品名称、行政区划、商品类别


【案情简介】 

武汉市云雾茶叶有限公司(简称云雾茶叶公司)向商标局提出“英山云雾”(简称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并获得了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茶、咖啡、糖、非医用营养液、面包、面条、谷类制品、食用淀粉、调味品、食用芳香剂”商品上;英山云雾茶产业协会(简称云雾茶协会)针对争议商标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争议申请,其主要理由为以下5点:“英山”为湖北省黄冈市下辖的一个县的名称;英山县是著名的茶叶之乡,本地出产的“团黄”、“蕲门”与安徽生产的“黄芽”并称“淮南三茗”;英山县茶叶规模居全国第五,获得了多项国家级和省级的荣誉;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在争议商标申请之前就颁布了编号为DB42/210-2002的湖北省地方标准《英山云雾茶》;争议商标核准注册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认定《英山云雾茶》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

【裁判结果】

商标评审委员会: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北京市一中院:一、撤销被诉裁定;二、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裁定。


北京高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评析】

本案涉及到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英山云雾茶系以生长在大别山南麓海拔400米至1500米范围内特殊气候条件下的茶树新梢的芽叶,经过杀青、揉捻、干燥、精选等工艺制成的保持绿色特征,可供饮用的茶,其原产地域范围包括湖北省英山县11个乡镇及6个国营林茶场。可见英山云雾茶具有非常明显的地域特性,但是当地政府及云雾茶协会并没有及时地对英山云雾茶进行商标的注册申请,而不在英山县的云雾茶叶公司捷足先登,向商标局注册申请了争议商标。


云雾茶协会及时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了争议商标的评议,但是在后续司法程序中,其理由被法院一一驳回,导致争议商标被维持有效,其争议焦点如下:

一、 是否适用《商标法》第10条第2款(注:由于该案适用2011年的《商标法》,所以本文中所引用的条文均为2011年版的《商标法》)。

云雾茶协会主张,争议商标中有“英山”二字,英山是湖北省黄冈市下辖的县名,属于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禁止注册为商标。商标评审委员会、北京市一中院、北京高院均认为,虽然“英山”是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但争议商标标志除“英山”外还有其他构成要素“云雾”,争议商标整体上不以地名为主要含义,所以争议商标并不违反商标法第10条第2款的规定。


二、 是否适用《商标法》第30条第1款

本案中,云雾茶协会主张,英山云雾茶有相关的湖北省地方标准、以及在茶叶推广中,通称为英山云雾茶,且英山云雾茶在茶叶领域获得了多项荣誉,云雾茶协会认为其对“英山云雾”的使用为商标性使用。云雾茶公司注册争议商标,属于《商标法》第30条第1款规定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该观点获得商标评审委员会、北京市一中院的支持,但是北京高院认为,上述证据只能表明“英山云雾”是一种茶的商品名称而非区分此种商品不同来源的商标,商品名称通常是对商品的功能、性状等的描述并不承载着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功能,因此,云雾茶公司注册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30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


云雾茶协会关于争议商标无效的理由全部被北京高院否定,笔者感到非常惋惜,笔者认为云雾茶协会在选择评审理由的时候,出现了失误。笔者认为云雾茶协会应该将《商标法》第16条作为争议的理由,《商标法》第16条规定,“商标中有商品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本案中,云雾茶叶公司并不在英山县,且云雾茶协会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英山云雾属于具有地理标志的产品名称,并且云雾茶公司注册了“安溪云雾”、“普洱云雾”、“日照云雾”、“崂山云雾”、“黄山云雾”、“西湖云雾”等多个商标,上述商标与上述地域没有直接关联性,可以推断云雾茶叶公司具有主观恶意,不属于善意取得的注册。基于上述三点论述,笔者认为云雾茶叶公司注册争议商标符合《商标法》第16条对于地理标志禁止注册和使用的情形,争议商标应裁定无效。

【律师点睛】

“英山云雾”商标无效行政纠纷案,对我们如何保护具有地域特色的产品或者服务,提供了很多经验教训,具有地域特色的产品可以称为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商品或者服务,其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是与该商品的地理位置具有紧密的关联性,社会公众通过对商品的地理标志能够准确的判断商品所承载的商誉,地理标志是商品产地的生产者共同积累的无形财富。目前,我国对于具有地理标志的产品的保护没有专门的法律,主要是纳入《商标法》的范畴,另外还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在此笔者探讨利用商标法进行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一、 向商标局申请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

《商标法》第3条规定,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标志。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对于具有地域特色并有一定的影响力的商品和服务,地方政府的管理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应该及时向商标局申请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确保该地域范围内的商品和服务的提供者能够独享这一商誉,地理标志一旦被他人抢注成商标,商誉就会被他人蚕食,不但地理标志的产品质量无法控制,而且使消费者混淆、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


二、 对于申请的商标进行使用和宣传,扩大商标的影响力

商标在使用中,商誉是不断累积的,地方政府的管理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应该持续不断地使用该商标,对商标进行宣传,并对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或者服务进行质量的把控,确保商标商誉的正增长。在本案中,由于法院判定云雾茶协会没有对“英山云雾”进行商标性使用,自然不属于具有一定的影响力的商标,所以并不能禁止云雾茶公司在与茶近似的类别上使用。


如果商标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就能禁止他人在近似类别上进行注册或使用,这对于具有地理标志保护的特点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更加重要,能够最大限度地保护该地域范围内的产品的商誉,杜绝他人搭便车的行为。


 三、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的申请注意事项

笔者建议,在申请证明商标时,直接使用行政区划+产品的通用名称,例如英山云雾、西湖龙井、德州扒鸡等,直接以汉字进行申请注册,不添加图样,这样商标的保护范围更加广泛。


另外,建议在与证明商标的注册类别的近似类别上注册与证明商标文字或图样一致的一般类型的商标,确保商标的保护范围足够大,例如西湖龙井的第9129815号为证明商标,类别为3002茶,其又在饮料的类别 3201;3202;3203上注册了一般类型西湖龙井商标。

作者:朱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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