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毕竟,
有些发票是不能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的!
要想报销路上一顺到底?
以下“雷区”莫要踩!
快跟小编一起学习下吧!

No1
未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第一条:
No2
发票内容与实际交易不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No3
未按要求注明规定信息
发票备注栏应按照规定填写完整。
常见类型 |
备注栏备注内容 |
政策依据 |
提供货物运输服务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第一条 |
提供建筑服务 |
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 |
销售不动产 |
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 |
出租不动产 |
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 |
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 |
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1号) |
生产企业代办退税的出口货物 |
向综服企业开具备注栏内注明“代办退税专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综服企业代办退税的凭证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第六条 |
No4
没有编码简称的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
No5
未按规定要求开具成品油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第一条:



编辑设计:乌鲁木齐税务
来源:厦门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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