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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关于2019年度出口业务办理期限的提醒

通知:关于2019年度出口业务办理期限的提醒 出口退税资讯交流
2019-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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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原创: 全关通出口退税 根据现行政策规定,2019年度发生的各类出口退税事项即将到申报截止期,现将有

原创: 全关通出口退税 

    

根据现行政策规定,2019年度发生的各类出口退税事项即将到申报截止期,现将有关事项做如下提醒,如您存在尚未申报的业务,请在申报截止日前及时进行申报。


1

出口退(免)税申报

出口企业于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出口的货物劳务,应于2020年4月18日前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财务作销售收入时间为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的,应于2020年4月18日前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


2

出口免税申报

出口企业于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出口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应于2020年5月15日前办理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申报。


如税务机关已受理出口企业退(免)税申报,但在2020年5月15日之后审核发现按规定不予退(免)税的出口货物,若符合免税条件,出口企业可在税务机关审核不予退(免)税的次月申报免税。


如出口退(免)税延期申请被税务机关在2020年5月15日之后核准不通过,若该出口货物符合其他免税条件,出口企业应于核准不通过的次月申报免税。

3

延期申报

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第七条规定的,需要申请延期申报的,应于2020年4月18日前申请。


4

不能收汇申报

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需要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的,应于2020年4月18日前申报。


5

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

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第六条规定的,需要进行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的,应于2020年4月18日前申报。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第八条规定需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提供收汇资料的企业,如同时存在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和不能收汇申报情形,均应于2020年4月18日前申报。

6

委托出口证明

出口企业于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委托出口的货物(仅指国家取消出口退税的货物),应于2020年3月15日前办理《委托出口货物证明》。


7

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出口企业于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受托出口的货物,应于2020年4月15日前办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8

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

出口企业于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在海关办结来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核销手续的,应于2020年5月15日前,办理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


9

年度进料加工业务的核销

出口企业2019年度海关已核销的进料加工手(账)册项下的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应于2020年4月20日前申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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