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产权转移数据万分之五,现在有六税两费减半政策,个人可以享受。
二、个人所得税
转让方要按照财产转让所得*20%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转让收入-股权原值-合理税费)*20%转让收入:根据股权转让合同双方共同协商一致的转让价格确定。
注意:根据国税2014年67号,股权转让收入要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当出现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时,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二)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三)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
(四)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二)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三)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四)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五)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六)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股权原值: 取得股权时的投资款。
第十五条个人转让股权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确认:
(一)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税务机关认可或核定的投资入股时非货币性资产价格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三)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具备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所列情形的,按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四)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
(五)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避免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原则合理确认股权原值。
合理税费:转股时按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包括转让股权发生的印花税资产评估费、中介服务费等。
通过以上内容得出,个人转让股权个税较高,尤其是公司利润较大时,股权转让个税会更高,但是虚列成本费用隐匿收入降低利润的形成风险大不可取!
如果您公司是个人持股,一定要提前规划,关注收藏,有问题随时交流探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