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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枫观察丨汽车制造业企业IPO关注要点分析——基于2018年上会汽车制造业企业审核情况

国枫观察丨汽车制造业企业IPO关注要点分析——基于2018年上会汽车制造业企业审核情况 国枫律师事务所
2018-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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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朱锐、吴超、李琨


从汽车制造业企业今年IPO审核情况来看,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7月30日,发审委共审核汽车制造业企业9家,其中通过6家,未通过3家,伯特利在第一次取消审核后第二次审核通过。具体情况如下:

汽车制造业企业IPO过会情况

(2018.01.01-2018.07.30)


本文拟通过对2018年上会审核的IPO汽车制造业企业的经营情况汇总,并结合证监会对上述企业在IPO过程中提出的法律问题,总结目前汽车制造业企业IPO过程中的法律审核要点,以期为后续拟IPO汽车制造业企业提供参考。

 

一、2018年上会汽车制造业企业基本情况统计

1、 华培动力(首发通过)

 

2、 成都航天模塑(未通过)


3、 亚普股份(通过)

 

4、 伯特利(第一次取消审核,第二次审核通过)


5、 冠东模塑(首发未通过)


6、 锋龙股份(首发通过)


7、 欣锐科技(首发通过)


8、 立中股份(首发未通过)


9、 越博动力(首发通过)


二、IPO常见反馈问题

经查阅证监会关于上述汽车制造业企业的反馈意见及发审会问题,针对汽车制造业企业的行业特殊性,证监会尤为关注大客户集中、外协加工、核心技术等问题。


1、大客户集中问题

法规分析

关于大客户集中问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发行人不得有下列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三)发行人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本条规定存在三点疑问。其一,如何界定“重大不确定性”?系指与客户的合作关系难以维持,还是客户自身的生产经营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其二,如何界定“重大依赖”?营业收入或者净利润占比达到何种水平才构成“重大依赖”。其三,如果报告期前两年存在重大依赖的客户有重大不确定性,但第三年由于各种原因不构成重大依赖,那么是否一定不会对首次公开发行造成影响?


《首发审核财务与会计知识问答》对客户集中的规定是:“发行人来自单一大客户主营业务收入或毛利贡献占比超过50%以上的,原则上应认定为对该单一大客户存在重大依赖,在发行条件判断上,应重点关注客户的稳定性和业务持续性,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风险。”上述规定回答了“重大依赖”的一般判断标准,但是没有明确超过50%的是否一定会被认定构成重大依赖,也没有明确未达到50%的是否一定不会构成重大依赖。另外,客户的稳定性和业务持续性如何判断又是一个疑问。


相关反馈意见:

(1) 伯特利:报告期内,发行人客户集中度较高,前五名客户销售额合计分别为76,586.32万元、137,202.86万元及181,145.03万元,占公司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95.73%、93.28%、81.88%,其中对奇瑞汽车及其关联方的销售占比分别为66.75%、37.70%和32.66%。补充说明报告期各期前五大客户情况(包括成立时间、注册资本、主要股东、主营业务、经营状况、对其销售产品种类、金额及占比等、占客户采购的同类产品的比例),与发行人的业务由来及合作情况,报告期内变动(包括新增客户、减少客户、销售金额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说明发行人是否对前五大客户尤其是对奇瑞汽车及其关联方存在重大依赖,结合行业竞争情况及发行人产品的市场占有率,说明发行人与前五大客户交易是否具有可持续性,是否存在影响发行人业务持续性的问题或因素,发行人是否存在持续经营与业绩下滑风险,相关的信息披露是否充分;补充说明与报告期各期前五大客户签订的在手订单情况。


(2)华培动力:报告期内公司向前五大客户(按照同一实际控制人进行合并)的销售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91.88%、83.67%和79.52%,客户集中度较高。其中第一大客户博格华纳占比超过30%。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说明发行人是否对博格华纳存在严重依赖,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障碍,发表明确核查意见,并充分提示风险。


(3) 立中股份:根据招股说明书,发行人报告期内向前五大客户销售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分别为65.94%、66.51%和66.39%。发行人存在国外销售情况。请发行人分别披露报告期内境内、境外前五大客户的基本情况,包括客户名称、销售内容、金额及占比、占客户同类产品采购比例、客户的成立时间、注册资本、主营业务、股权结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与发行人的业务由来及合作情况;说明新增客户及单个客户销售金额、占比变化的原因;说明发行人是否对前五大客户存在重大依赖,结合行业竞争情况及发行人产品的市场占有率,说明发行人与前五大客户交易是否具有可持续性,是否存在影响发行人业务持续性的问题或因素,发行人是否存在持续经营与业绩下滑风险,相关的信息披露是否充分;补充说明与报告期前五大客户目前的在手订单情况。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除证监会反馈意见之外,大客户集中也是发审委会议询问的主要问题之一,例如未过会的冠东模塑,在报告期内其第一大客户上海小糸的销售收入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较高。同时,上海小糸和海拉控股及其相关关联方也是冠东模塑主要供应商,发审委在会议中要求冠东模塑代表说明冠东模塑与上海小糸、海拉控股合作的商业合理性,合同主要内容、交易金额、定价依据,生产经营是否对其存在重大依赖,与上海小糸《采购协议》的有效期到期后继续开展合作是否存在风险。


反馈思路

(1)披露报告期内前五大客户基本情况,包括公司名称、成立时间、注册资本、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主营业务、经营情况、业务由来及合作情况。


(2)披露各期发行人对前五大客户的销售情况及变动情况。首先披露每一年前五大客户的销售产品、销售额、占营业收入比例和占客户采购同类产品的比例;再披露每一年前五大客户的变动情况;最后结合经营模式、市场行情等因素分析变动的原因。


(3)披露报告期内客户集中度情况,包括前五大客户的合计占比和单一客户的占比,并分析变化的趋势以及原因。


(4)披露发行人的市场占有率与前五大客户的市场占有率,并披露发行人与前五大客户签订的在手订单情况,分析论证业务的稳定性与持续性。


小结

对于客户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一般既要考虑到客户自身的生产经营是否具有稳定性,又要考虑到发行人与客户的合作关系能否继续维持。可以从发行人与客户各自的市场占有率出发,结合行业的特殊性,最后披露与重大客户已经签订的销售合同情况,从而论证该客户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对于是否构成重大依赖,50%虽然是一个通常的判断标准,但是从伯特利顺利过会的情况看,单一客户销售收入占比超过50%未必一定影响发行条件,具体应结合报告期内的变化趋势以及报告期最后一年的销售收入占比来看。

 

2、外协加工问题

法规分析

外协加工可能牵涉关联交易与利益输送,因此证监会主要关注外协厂商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外协产品定价政策、交易条件是否公允。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发行人应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交易价格应当公允,不仅需要注意防止发行人利用关联交易向外协单位输送利益,还应注意是否存在发行人挤占外协单位利润的情形,例如是否存在发行人的毛利率远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而外协单位的毛利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甚至亏损经营的情形。


《首发审核非财务知识问答》规定:“关于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发行人应当披露关联交易的交易内容、交易金额、交易背景以及相关交易与发行人主营业务之间的关系;还应结合可比市场公允价格、第三方市场价格、关联方与其他交易方的价格等,说明并摘要披露关联交易的公允性,是否存在对发行人或关联方的利益输送”。因此,如果外协单位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不仅要披露采用外协加工的原因,还要披露与关联外协单位发生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


此外,还应关注外协加工的产品是否涉及发行人的核心技术,是否存在技术泄露的可能性从而导致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受到影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发行人不得有下列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五)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虽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未规定发行人对供应商形成重大依赖的情形,但是2017年保代培训中提出,发行人不得对存在不确定性的供应商形成重大依赖。因此,在核查外协单位时还应关注其交易量是否会导致发行人对其存在重大依赖。


相关反馈意见:

(1)锋龙股份:发行人部分压铸件半成品表面处理以及部分原材料加工存在外协加工的情况,外协金额占比占成本的比例分别为2.62%、4.25%、5.72%。请发行人:①披露外协加工的产品及具体环节、采用外协加工的原因、外协加工费用核算的具体内容及其金额、外协加工的原材料供应来源,是否存在原材料购销的情况,说明外协加工费核算的具体内容,报告期内的变化情况,分析外协加工费变动的原因;②披露发行人外协加工价格的确定方式、外协加工价格与发行人自行加工成本的差异,外协加工价格是否公允;③披露发行人的主要外协加工商、金额及占比,外协加工商的基本情况。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说明核查方法、程序、范围、比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冠东模塑:请补充披露:①外协企业的名称、外协内容、外协产品在公司产品中的具体环节、数量及金额;说明该等外协企业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高管、核心技术人员及其他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②各年度外协加工所占的比例和形成的成本,详细对比分析外协成本和自主生产的成本;比较外协加工费用定价的合理性,说明有无利益输送;③外协比例较高的,请说明公司控制外协产品质量的具体措施及公司与外协房关于产品质量责任分摊的具体安排。


(3)欣锐科技:补充披露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外协加工的情形,如存在,请披露外协加工费金额及占营业成本的比例以及外协厂商、外协加工环节的具体情况。


在2018年第65次发审委会议上,发审委要求成都航天模塑代表结合外协成本的构成、定价政策等情况,说明外协单位成本异常波动的原因及合理性,销售原材料给外协厂商的业务性质,相关收入确认是否符合业务实质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虽然成都航天模塑未过会的真正原因不得而知,但至少能看出发审委对外协加工问题的重视程度,而且询问的均是财务方面的问题。


反馈思路

(1)披露报告期内外协加工商的名称、外协加工产品、外协加工金额、占当期营业成本的比例,并且披露外协厂商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成立时间、所在地、注册资本、主要股东、法定代表人,通过发行人出具的说明,核查外协厂商的公司信息,确认并披露外协厂商是否与发行人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存在关联关系;


(2)披露报告期内外协加工费用、采购成本,及外协加工费用占采购成本的占比;


(3)披露报告期内外协加工费按照工艺分类的具体情况,说明各类工艺加工费变动的原因;


(4)披露外协加工价格的确定方式,例如说明外协加工价格由综合测算料工费成本加上合理的毛利确定,具体价格由市场化谈判和友好协商确定。


(5)披露外协加工工序的主要操作流程,例如外协厂商根据发行人指令领取加工材料,按照发行人的工艺图纸加工,加工完毕后,将相关产品送至发行人指定地点,由发行人检测合格后入库。


小结

对外协单位的核查有四点需要注意:其一,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其二,在交易条件上是否存在利益输送,包括两种相反方向的利益输送;其三,是否涉及核心技术;其四,如何把控外协产品质量。一般而言,外协问题往往由会计师与保荐机构回答,因为牵涉采购成本、加工费用的核算,律师主要关注外协单位的关联交易、定价政策以及是否与发行人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外协加工还会涉及供应商集中、同业竞争的问题,因此不能单独割裂地核查外协加工,应将外协问题与其他问题联系起来核查。


3、核心技术问题

法规分析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发行人不得有下列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五)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重大不利变化”具体包括哪些情形《首发办法》没有明确,从影响持续经营能力的角度看,可能包括权属纠纷、技术更迭、到期等情形。权属纠纷应属于律师重点关注的问题,尤其是职务发明的场合,更容易引起纠纷。


《专利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职务发明的前提是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如果单位本身不具备研发某项专利技术的物质技术条件,则无法将其解释为职务发明。本条第三款规定:“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因此在核查时应关注核心技术人员与发行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其他合同中是否对职务发明的归属作出了约定。


此外,如果核心技术人员曾在同行业其他公司任职,那么还可能涉及对竞业限制义务的违反,该技术人员参与研发的专利技术也有专利侵权风险。


相关反馈意见

(1)成都航天模塑: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核心技术的形成、发展过程,现有各项专利权等核心技术的发明人或主要研发人员,是否涉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核心人员曾任职单位的职务成果,是否存在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风险。上述人员是否违反与曾任职单位之间的竞业禁止协议或保密协议。


(2)越博动力: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拥有国内专利27项,其中发明专利5项,实用新型专利18项及外观专利4项,其中受让取得3项专利(基于FPGA的交流同步电机控制器及其控制方法、AMT离合器操纵机构补偿装置、气助力离合器操纵机构)。同时,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部分董事、高管及其他核心人员均曾任职于南京奥联动力及关联企业。请发行人补充披露上述专利的形成过程,专利权归属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说明是否存在对核心技术人员的依赖,并说明发行人核心技术的竞争优势及其先进性,发行人正在研发项目的先进性、市场规模、竞争对手是否已具有相关技术或产品,发行人认定技术研发人员的标准依据及合理性。


(3)华培动力: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①补充说明专利、核心技术的形成过程;目前专利的使用情况;非专利技术的保护措施,未申请专利保护的原因及合理性;说明关联方拥有或使用与发行人业务相关的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的情况;②说明是否存在对核心技术人员的依赖,是否与其他机构或研发人员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说明专利、核心技术是否涉及相关技术人员在原单位的职务成果,技术人员是否违反竞业禁止的有关规定,是否存在违反保密协议的情形,是否可能导致发行人的技术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③发行人存在与其他合作方共同研发的情形,请补充说明研发协议,包括研发人员聘用、研发费用投入、研发成果归属等约定,说明目前进展情况及对发行人技术的影响;④结合国内外主要竞争对手的研发情况、技术水平、产品质量等情况,补充披露发行人核心技术的竞争优势及其先进性;发行人核心技术是否存在被近年国际、国内市场上其他技术替代、淘汰的风险,如存在,请做重大事项提示。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反馈思路

(1)查阅有关权属证书,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查询,对核心技术人员进行访谈,披露发行人核心技术所对应的专利获得情况,包括技术名称、技术来源、技术运用于那些产品、有关权属证书编号。


(2)查阅专利登记簿、专利证书、专利缴费凭证,走访发行人所在地法院、仲裁委,并要求发行人出具书面证明,确认核心技术或有关专利不存在纠纷。


(3)查阅核心技术人员履历,并取得核心技术人员书面证明,确认发行人现有的专利、技术均系依托公司资源开发形成,归发行人所有,不存在公司对核心人员的依赖。


(4)查阅专利、技术的转让协议、转让款支付凭证、《评估报告》,确认已转让的或受让的专利、技术已履行变更登记程序,且转让价格合理,转让行为有效。


小结

发行人专利、技术的重大不利变化包括有效期届至、替代技术或更为先进的技术出现,但从法律角度而言,主要需要核查专利、技术是否存在权属纠纷。如果是继受取得的专利、技术,应确认与转让方之间是否存在纠纷;如果是原始取得的专利、技术,应关注是否属于职务发明,核心技术员工是否负有竞业禁止义务,发行人是否严重依赖核心技术员工。另外,还应关注发行人是否采取了足够的保密措施以防止核心技术对外泄露。

 

三、总结

除了常规的历次股权变动、关联交易、同业竞争、环保、税收等问题外,汽车制造业企业更应注意下游的大客户是否过于集中,持续盈利能力是否存在不确定性;同时应注意上游供应商是否存在外协加工,外协加工单位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最后,还应该注意核查发行人的核心技术是否存在重大不利变化。从整体上看,2018年上半年有10个行业被否率为100%,而汽车制造业企业的通过率为66.7%,在各行业中算是过会率较高的行业。被否的三家企业除了客户集中、同业竞争等法律问题外,毛利率与同行业平均水平都有较大差距,可能这也是导致其首发未通过的主要原因之一。

朱锐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业务专长

公司证券业务、金融业务、公司收购与兼并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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