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有朋友咨询有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的申报和后续处理的有关事宜,先整理一些关于暂时进出境货物的相关规定和注意事项,下一期再整理有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的后续留购以及复进出境的有关事项。
暂时进出境货物详细讲解和申报注意事项
根据2017年11月20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的第233号令相比之前的 2007年3月1日海关总署令第157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和2013年12月25日海关总署令第212号公布的《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第三条明确的暂时进出境货物的范围增加了测试用产品、设备、车辆,
详细如下: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暂时进出境货物包括:
(一)在展览会、交易会、会议以及类似活动中展示或者使用的货物;
(二)文化、体育交流活动中使用的表演、比赛用品;
(三)进行新闻报道或者摄制电影、电视节目使用的仪器、设备以及用品;
(四)开展科研、教学、医疗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和用品;
(五)在本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列活动中使用的交通工具以及特种车辆;
(六)货样;
(七)慈善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以及用品;
(八)供安装、调试、检测、修理设备时使用的仪器以及工具;
(九)盛装货物的包装材料;
(十)旅游用自驾交通工具及其用品;
(十一)工程施工中使用的设备、仪器以及用品;
(十二)测试用产品、设备、车辆;
(十三)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暂时进出境货物。
如果进出口的货物在以上范围都可以按暂时进出口货物申报,同时第233号令中的第二条和第七条还明确了取消暂时进出境的行政许可事项,将前置的行政审批改为事前办理“确认申请”,如企业不能确认产品是否可适用暂时进出境货物申报时可在申报前项主管海关提交《暂时进出境货物确认申请书》,而且此项确认程序为选择性程序,如企业已经确定符合暂时进出境货物,可直接在申报,然后再办理有关手续。
申报提供单据:暂时进出境协议,发票,箱单,报关委托书,暂时进出境货物确认申请书,海关保函,各一式两份
申报注意事项也有所更新
2018年海关总署第12号公告明确了申报注意事项具体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3号,就有关报关单填制规范明确如下:
一、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申报货物暂时进出境的报关单填制规范:
(一)“监管方式”栏: 应当填报“暂时进出货物(2600)”或者“展览品(2700)”;
(二)“标记唛码及备注”栏:1.根据《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所列项目,应当填报暂时进出境货物类别,如:暂进六,暂出九;2.根据《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应当填报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日期,期限应当在货物进出境之日起6个月内,如:20180815前复运进境,20181020前复运出境;3.根据《管理办法》第七条,向海关申请对有关货物是否属于暂时进出境货物进行审核确认的,应当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审核确认书》编号,如:〈ZS海关审核确认书编号〉,其中英文为大写字母,〈〉为英文半角;无此项目的,无需填写。 上述内容在“标记唛码及备注”栏内依次填报,项目间用“/”分隔,前后均不加空格。
二、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申报货物复运进境或者复运出境的报关单填制规范: 货物办理过延期的,应当在报关单“标记唛码及备注”栏填报《货物暂时进/出境延期办理单》的海关回执编号,如:〈ZS海关回执编号〉,其中英文为大写字母,〈〉为英文半角;无此项目的,无需填写。
以上内容根据以下总署令和公告整理
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的第233号令
2018年海关总署第12号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