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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速递丨《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解读(四)

法规速递丨《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解读(四) 国泰海通证券合你说法
2026-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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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解读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

第四期


 前言

上一篇,我们简要介绍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费用管理规定》)中调优客户维护费、细化销售费用优惠安排、不得通过设置专属份额等形式不公平对待投资者以及明确销售结算资金利息归属四个方面重点内容。本期,将继续解读《费用管理规定》中禁止基金投顾双重收费、加强销售行为管理、基金销售费用的公示以及明确平台法律地位四个方面重点内容。



一、禁止基金投顾双重收费

第十八条:基金销售机构同时开展基金投资顾问业务的,应当坚持投资者利益优先、最优价格执行原则,对基金投资顾问业务形成的保有量,不得收取客户维护费,切实防范利益冲突。

【解  读】

相较证监会2019年下发的《关于做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顾问业务试点工作的通知》,本条将“抵扣”改为基金销售机构对其开展基金投资顾问业务所形成的保有量不得收取客户维护费,以促使基金销售机构不断提高资产配置能力,巩固其投资顾问费的收入来源。此外,本条规则层面并未区分管理型基金投顾和建议型基金投顾,后续实操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如何确定基金投资顾问业务所形成的保有量有待进一步探索。



二、加强销售行为管理

第二十条: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基金销售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基金销售协议之外以各种形式变相支付或收取销售佣金或报酬奖励;

(二)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费用销售基金;

(三)未经公告擅自变更向投资者的收费项目或收费标准,或通过先收后返、财务处理、送红包等各种方式变相降低收费标准;

(四)以抽奖、回扣或送实物、保险、基金份额等方式销售基金;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扰乱行业竞争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廉洁从业相关规定,不得以下列方式直接或间接向他人输送不正当利益,或谋取不正当利益:

(一)提供或接受礼金、礼品、有价证券、股权、佣金返还等财物,或为上述行为提供代持等便利;

(二)提供或接受旅游、宴请、娱乐健身、工作安排等利益;

(三)以会务费、培训费、旅游费、广告费、技术服务费等各种方式变相支付或收取基金销售费用;

(四)直接或间接向他人提供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商业秘密和客户信息,明示或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

(五)其他谋取、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解  读】

上述两条为销售禁止行为及廉洁从业的要求,相较《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费用管理规定》进一步列举了禁止行为的种类,全面打击各类违规手段,如禁止通过送红包等各种方式变相降低收费标准,禁止以会务费、培训费、旅游费、广告费、技术服务费等各种方式变相支付或收取基金销售费用等。



三、基金销售费用的公示

第二十四条: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在销售场所的醒目位置,以简明、通俗的方式展示以下信息:

(一)基金销售费用的类型和标准;

(二)投资者持有同一基金不同份额、不同期限对应的综合费用水平;

(三)投资者所购基金客户维护费水平;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解  读】

本条规定了基金销售费用对客展示的要求,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在销售场所进行展示,以增强收费标准的透明度,保障投资者权益。其中关于“销售场所”的界定,应包括基金销售机构的线上销售平台和线下销售场所。



四、明确平台法律地位

第二十五条:基金行业机构投资者直销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直销服务平台)是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建设并运营的,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类机构投资者提供基金账户管理、交易指令传输等电子信息流转与管理服务的行业性服务平台。

第二十六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接入直销服务平台,并按照中国结算相关业务规则及技术规范要求,开展基金直销相关业务;机构投资者可以接入直销服务平台,开展基金投资。

【解  读】

基金行业机构投资者直销服务平台通过制定统一业务标准、对接多元主体、汇集行业直销力量,为各类机构投资者投资公募基金提供了集中式、标准化、自动化的“一站式”全流程数据信息交互服务,有效解决了公募基金行业传统直销业务运营成本高、效率低、风险大等问题,有利于提高行业直销业务服务水平,更好地支持各类中长期资金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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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的解读(一)

关于《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的解读(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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