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6 ——
法规解读
前言
2026年8月7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公司债券投资顾问业务管理规则》(中证协发〔2026〕169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则》),自2027年2月5日起施行,设置6个月过渡期。
近年来证券公司债券投资顾问业务快速发展,债券投顾、交易及承销之间的业务隔离等问题逐渐凸显,《管理规则》围绕展业边界、业务管理、内控管理、人员管理、自律管理等提出系统性要求,旨在切实推动行业合规展业,防范风险。
一、健全制度体系,强化风险管理
1.严格投资建议标的库和交易对手管理
对投资建议标的债券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和内部评级并持续监测风险,投顾业务逆回购、远期、借贷融出交易的交易对手实行白名单管理,白名单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2.强化投资建议标的集中度与价格偏离度管控
建立投资建议标的集中度、交易价格偏离度管控机制;关注并监测标的集中度风险,建议客户合理有序压降超限标的持仓规模;关注投资建议交易价格与市场公允指标的偏离情况,出现明显偏离的,投顾业务人员应当向相关内控部门备案并提供合理性证明材料。
3.完善交易监测与系统留痕
强化投顾业务系统功能建设,对投资建议的审批、出具及风险监测等环节全程留痕;将交易询价、客户根据投资建议开展的交易纳入日常债券交易监测,重点监控投顾账户与公司自营、资产管理及其他投资顾问业务账户之间的债券交易,防范利益输送和风险传导。
4.规范投资建议出具和询价管理
投资建议实行分级授权审批机制,出具的投资建议书须由两名从业人员署名且有合理依据,并及时跟进了解投资建议采纳和执行情况,簿记交易要素;投顾业务人员应当向询价对象披露公司的投资顾问身份,使用公司统一配置的询价工具,确保询价记录完整可追溯,询价标的范围符合投顾协议约定。
二、建立覆盖业务全流程的
管理机制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覆盖客户准入、业务推广、协议签订、服务提供、客户回访、投诉处理等全部债券投资顾问业务流程的管理制度并保障有效运行,具体如下:
1.严格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债券投顾的客户仅限于特定专业机构投资者,展业前应当通过要求客户提供证明材料、查询公开信息等手段,核查客户是否符合适当性管理要求。
2.规范营销宣传
不得在投标文件、投顾介绍材料等对过往业绩进行虚假、不实、误导性宣传或隐瞒业务风险,不得对客户本金安全或投资收益保障等进行暗示。
3.完善协议条款与风险提示
制定债券投顾服务协议及风险揭示书模板或必备条款,内容涵盖《管理规则》第十二条规定的各项内容,风险揭示书能够全面揭示债券投顾业务主要风险特性。
4.建立客户回访与投诉处理机制
指定独立于提供债券投顾服务的业务人员进行客户回访与投诉处理,回访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回访比例应不低于上年末服务客户总数的50%,妥善保存回访材料,及时处理客户投诉。
5.强化业务资料档案管理
各类投顾业务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自协议终止之日的5年。
三、强化利益冲突管理
1.完善交易对手方管理措施
完善债券投顾业务与自营、资管等其他业务之间的债券交易管控,债券投资建议中包含交易对手方的,交易对手方不得为公司自营账户、作为投资顾问的其他账户、公司及子公司担任管理人的资产管理产品账户,有充分证据证明进行有效隔离并且价格公允的除外。
2.优化组织架构
设立专门的业务部门或二级部门负责债券投顾业务,与承销、自营、资管等业务在人员、系统权限、办公场所等方面实现相互独立、有效隔离;部门负责人不得同时担任自营、资管、投顾等存在明显利益冲突业务的负责人,避免敏感业务信息的不当流动。
3.开展公平交易检查
确定独立内控部门定期抽取债券投顾项目对全部业务环节进行检查,定期开展公平交易检查。对违法违规隐患进行质询或调查,提出具体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
4.充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建议客户投资公司承销的债券,或者公司同时担任投顾与代销机构,应遵循客户利益优先原则,履行相应信披义务。
四、规范从业人员管理
1.完善人员资质和公示信息管理
出具投资建议的人员须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参与交易询价的人员须取得相应债券交易市场要求的资质;债券投顾业务人员的姓名、登记编码、所在部门及岗位信息等内容应当在公司网站公示。
2.优化薪酬绩效考核导向
重点考核业务人员合规展业和客户满意度等,客户超额收益不得直接作为投顾人员业绩考核指标。
3.明确人员禁止性行为
投顾业务人员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1)接受客户资金、资产委托管理,直接控制操作客户账户或代客户作出投资决策;
(2)以个人名义或冒用他人名义私自接受客户委托并收取费用;
(3)利用信息、资金、持券优势影响交易价格或交易量;
(4)以获取佣金或其他利益为目的建议客户进行不必要的交易;
(5)为客户提供流动性支持服务;
(6)协助客户规避第三方监管、按照客户或第三方指令出具投资建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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