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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瞭望丨澳门金融监管制度解析

合规瞭望丨澳门金融监管制度解析 国泰海通证券合你说法
2026-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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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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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瞭望丨澳门金融监管制度解析





合规前言

SUMMARY REPORT

澳门作为粤港澳大湾区特色金融枢纽,是连接内地市场、对接葡语国家及国际金融体系的重要桥梁。本期我们将为大家系统梳理一下澳门金融管理局历史沿革、法定职责、组织架构、核心监管方法、监管对象及经营金融业务种类等内容。



PART 01

澳门金融管理局历史沿革、法定职责及组织架构


一、澳门金融管理局(AMCM)历史沿革

澳门金融监管机构经历了以下主要阶段:

1980年:成立"澳门发行机构"(Instituto Emissor de Macau)。

1989年:澳门发行机构改组为"澳门货币暨汇兑监理署"(Autoridade Monetária e Cambial de Macau, AMCM)。

1999年:澳门回归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正式成立。澳门货币暨汇兑监理署更名为"澳门金融管理局"(Autoridade Monetária de Macau,AMCM),葡文名称缩写"AMCM"予以保留。


二、澳门金融管理局(AMCM)的法定职责

(一)透过传达信息及就向其提出之问题发表意见,建议及辅助行政长官制定及施行货币、金融、外汇、保险等政策;

(二)研究及建议执行货币、金融、外汇及保险政策之必要措施,并促进其施行;

(三)根据澳门金融管理局之通则及规范货币、金融、外汇及保险活动之法规,指导、统筹及监察上述市场,注意其正常运作,并对该等市场之经营人进行监管;

(四)在货币、金融及外汇政策之范围内,确保货币之内部平衡及透过保证本地货币之自由兑换,确保本地货币对外之偿还能力;

(五)行使中央储备库职能以及外汇、黄金及其他对外支付工具储备之管理人职能;

(六)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与外国之间货币及金融关系上充当中介人;

(七)维持金融体系之稳定,并为此尤其负责最终再融资之职能;

(八)负责财政储备的投资及管理;

(九)履行法律所赋予之其他职责。


三、澳门金融管理局(AMCM)组织架构





PART 02

核心监管方法、监管对象及

经营金融业务种类

一、核心监管方法

澳门金融管理局(AMCM)综合运用多种手段来监管金融机构,形成一个全面的监管体系,主要方法包括:

  • 规则制定:以通告或传阅文件形式,就资本充足、风险管理、公司治理等事项订立指引与规章。

  • 审慎准入:实行严谨有效的金融牌照审批制度,全面评估申请人资格、财务及风控能力。

  • 持续监管:遵循“风险为本”原则,通过非现场审查、现场审查、专题审查等措施对金融机构进行监控。

  • 沟通与执法:与银行管理层、澳门银行公会保持密切沟通以预判风险。对于违规行为,可提出警告并要求整改、勒令纠正甚至扣押相关文件。

  • 系统性保护:依法协助实施存款保障制度,并通过签署合作备忘录等方式加强跨境监管合作。


二、监管对象(13/2023号法律第3条)

十三类金融机构:

(一)信用机构,包括银行、有限制业务银行及邮政储金局;

(二)金融公司;

(三)风险资本公司;

(四)现金速递公司;

(五)兑换店;

(六)财产管理公司;

(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八)融资租赁公司;

(九)保险公司;

(十)再保险公司;

(十一)退休基金管理公司;

(十二)法律订定的其他金融机构;

(十三)澳门金融管理局认定并由行政长官许可的其他金融机构。


三、哪些业务构成经营金融业务(13/2023号法律第4条)

经营金融业务是指以惯常或营利方式从事下列活动:

(一)接受公众存款或其他应偿还款项;

(二)批给贷款,包括提供担保及其他承诺、融资租赁及承购应收帐款;

(三)支付服务;

(四)发行及管理支付工具,尤其是银行卡、票据、信用证及电子储值支付工具;

(五)为自己或为客户进行金融市场上可转让的有价证券、期货、期权、外汇、利率及其他金融工具的交易;

(六)参与发行、承销及分销有价证券或其他金融工具及提供有关服务;

(七)货币经纪;

(八)资产管理,包括有价证券组合、其他金融工具或财产的管理、托管及信托服务;

(九)风险投资;

(十)保险及再保险;

(十一)退休基金管理;

(十二)澳门金融管理局以通告订定的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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