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跨境

安明视点 | 这些不起眼的材料都非常重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发生争议,如何举证?

安明视点 | 这些不起眼的材料都非常重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发生争议,如何举证? 安明律师
2023-04-06
2


安明
ANMING LVSHI    
视点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是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受疫情宏观影响,众多企业出现裁员、倒闭等情形,导致企业员工流动性大,人事变动频繁,人事部门不可避免会出现劳动合同漏签、丢失等情形。且现实中很多公司在聘用员工后并未重视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常会发生员工仲裁公司,要求公司支付其二倍工资。


举例:李四于1月1日入职,6月1日离职,工资每月5000元,未签劳动合同。李四可以仲裁公司2月1日-5月31日期间4个月的二倍工资,即李四上班共5个月可以要求公司支付9个月工资,即如果签订劳动合同应付25000元,如果未签劳动合同则应付45000元。



当公司出现上述情况无法提供劳动合同,员工仲裁公司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是否意味着公司是否必须支付呢?笔者在此举例说明。



案例一

大理福记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尹某某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云2901民初2680号


【案情简介】

被告尹某某于2019年8月26日通过网络招聘到原告单位面试入职,工作岗位为网络管理员。双方约定入职时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工资3200元/月,转正后工资4000元/月,2020年9月起4100元/月。原告未为被告缴纳社会保险费。2019年8月3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办公室入职同意书》。被告于2021年1月因个人原因离职。被告于2021年2月20日向大理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大理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3月30日作出(大市劳人仲案字2021第43-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原告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32,739.7元。

大理福记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请诉讼。


【裁判要旨】

本案中,根据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办公室入职同意书》,已经具备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同意书中明确约定了被告工作部门、工作时间、考勤管理、工作待遇、各类假期。因此,被告与原告之间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应当认定存在劳动关系。故,原告诉请不再向被告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十一个月工资32,739.7元依法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提出的答辩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案例二

山西新龙重工高分子科技有限公司与郝某1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2019)晋11民终1608号


【案情简介】

双方经劳动仲裁后,山西新龙重工高分子科技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1.撤销吕梁市离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离劳人仲案字【2018】51号《仲裁裁决书》中的第一项:原告一次性支付给被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另一倍工资36691元;

2.判令原告无须向被告支付以上款项;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裁判要旨】

上诉人提供的2017年5月18日《应聘人员登记表》分两部分,第一部分登记有被上诉人基本信息,第二部分由公司填写,内容有初试意见、复试意见,该部分有公司人员签字。《职员基本情况登记表》内容为职员基本信息,被上诉人称不是本人填写。《新职员入职须知》无被上诉人签字。《转正定级审批表》主要内容为新进员工试用期满考核情况。被上诉人称不是本人签字。

上诉人提供的上述材料均为上诉人提供,材料未载明双方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劳动合同应具备的基本内容。且均为上诉人提供,不能证明被上诉人也持有或知晓,故不能认定为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成功案例分享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1日A公司行政人事通过微信向申请人吴某发送《新员工录用通知书》,聘用吴某为A公司销售经理。2022年8月1日吴某填写《入职登记表》,在职期间并未与A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因吴某未完成销售业绩与A公司产生矛盾,吴某于2022年11月2日提请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2022年7月1日-11月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


代理思路:

我所律师代理A公司应诉答辩,整理代理思路如下:A公司向吴某发送的《新员工录用通知书》以及《入职登记表》内容具备劳动合同必备要件,因此A公司无需向其支付双倍工资。


裁决结果:


案件总结:

虽然A公司并未与吴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A公司向吴某发送的《新员工录用通知书》中包含了双方身份信息、试用期3个月(可视为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3个月)、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劳动报酬等内容,吴某也回复收到,其具备了劳动合同的性质,因此A公司无需支付吴某双倍工资。


综上所述: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实务经验,笔者认为,当公司无法提供劳动合同,员工仲裁公司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时,公司并非必须支付。首先,公司应先查看是否保存该员工签署的《员工入职登记表》、《员工录用审批表》《薪资确认书》、《岗位责任书》、《办公室入职同意书》等性质书面文件,此处对此类性质的文件名称没有固定要求。而如何去判断上述文件能否被认定为劳动合同,主要是上述文件是否具备劳动合同必备要件。笔者认为,劳动合同签订的意义是指为了保障劳动者最起码的劳动报酬、劳动条件而规定的最低限度的措施和要求。因此,若上述文件可单独或结合来看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内容,对于员工的岗位、薪资、工作时间及地点、劳动合同期限、社会保险等主要要件有明确约定,即可视为具备劳动合同性质的文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劳动合同期限;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劳动报酬;

社会保险;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END



本文作者



山东安明律师事务所

专业领域:合同纠纷、劳动纠纷、非诉业务


点击阅读全文,直通安明官网,了解更多详情!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0
0
安明律师
1234
内容 118
粉丝 0
安明律师 1234
总阅读88
粉丝0
内容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