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NMING LVSHI
安明视点
羽毛球双打背后的健康权纠纷,损害赔偿由谁承担?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最近审理了一桩【健康权纠纷】案件,王某和张某作为羽毛球爱好者,业余时间自愿组队与其他人员进行羽毛球双打运动。但是运动中,当张某在后排接打对方场地来球、向对方场地回球时,站在前排的王某因回头看球况,导致张某的回球击中王某右眼,造成王某右眼受伤。后王某到医院就诊治疗,经诊断为右眼挫伤,瞳孔移位、视网膜震荡、黄斑水肿萎缩等,为此支出医疗费若干。
王某主张他的损害行为是由张某导致的,因此医疗费等损害赔偿应该由张某承担,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张某赔偿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全部费用支出。

本案中,王某的受伤行为确实由张某导致,张某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从法律规定可见,王某和张某自愿组队与其他人员进行羽毛球双打运动,这涉及“自甘风险”的行为。“自甘风险”,即受害人事先了解某项行为可能伴随着风险、损失或事故,但仍自愿为此行为,并同意自行承担可能的后果。实践中,自助旅游等户外探险活动;足球、篮球等球类体育运动中因对抗、阻拦受伤;在掰手腕过程中导致手腕骨折等日常情形均属于具有“自甘风险”的行为。
法律上的自甘风险行为一般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行为具有不确定的危险:即从事的行为具有导致参与人遭受损害的可能性。在本案中,羽毛球运动本身就具有对抗性和风险性,参与者有可能在比赛中受伤。
2、行为人具有预见和认知能力:行为人应当能够预见到参与活动可能带来的风险,并具备相应的认知能力。作为成年人和羽毛球爱好者,王某应当能够预见到参与羽毛球运动可能带来的风险。
3、行为人自愿承受损害后果:行为人自愿参与活动,并同意自行承担可能导致的损害后果。王某自愿参与羽毛球双打比赛,即表示他愿意承担因比赛可能带来的损害后果。
4、非出于法律或道德义务:行为人参与活动并非出于履行法律或道德上的义务。在本案中,王某参与羽毛球运动并非出于法律或道德上的义务,而是出于自愿。
5、行为人自愿实施风险行为:行为人必须是自愿参与活动,而非被迫或受欺骗。王某自愿组队并参与羽毛球双打比赛,符合这一条件。

小结
本案中,王某属于羽毛球运动爱好者,明知该运动具有一定的对抗性和风险性,应该能预见参与该运动有受伤的危险性,而其自愿参与羽毛球双打,属于“自甘风险”的行为,在其他参加者没有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时,损害后果应该由王某自行承担。因此,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对王某主张不予支持,依法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作者介绍
张鹏飞 | 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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