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梓钦视点丨民间借贷合同的利息与利率

梓钦视点丨民间借贷合同的利息与利率 甘肃梓钦律师事务所
2024-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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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网络



Part.

1

借款人是否有 负担支付借期利息的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680 条、《民间借贷规定》第24 条的规定,民间借款合同,借款人是否负担支付借期利息的合同义务,规则如下:

1.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没有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人不负担支付借期利息的义务。

2.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但对利息约定不明的,借款人不负担支付借期利息的义务。

3.一方不属于自然人的借款合同,没有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人不负担支付借期利息的义务。

4.一方不属于自然人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但对利息约定不明的,借款人负担支付借期利息的义务;计算利息的利率通过合同漏洞填补规则确定。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Part.

2

利率上限 (明确约定支付借期利息的情形)


当事人约定支付利息,并且明确约定利率的,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借期利息,但禁止高利贷,有利率上限,若约定的"年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超过部分无效。


法条速递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Part.

3

 复利  ("利滚利")


民间借贷中也存在着复利,计算复利的方式是将整个借款期间分为两个以上的"计息期"(分别称之为"前期"与"后期"),将前期借款的利息,作为后期借款的本金收取利息。

但这种情况下也需受到两个限制,后期借款本金的认定和最终一期本息和的上限。

"后期借款本金"的认定

前期年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LPR 四倍的,前期本金所生利息,"可以计人"后期借款的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无效),"不能计入"后期借款的本金。

"后期本息和"之上限

最后一期借款的"本金与利息之和",不得超过"最初借款本金"按照"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 LPR 四倍"在"整个借款期间内"计算的利息与本金之和,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


法条速递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Part.

4

逾期利息 


民间借贷,无论借款人是否支付借期利息,借款期限届满,借款人未还款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根据《民间借贷规定》第 28 条与第 29条的规定,按照下列规则确定支付逾期利息的"利率"。

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

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按约定;但是,超过"借款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无效。

双方对逾期利率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

双方对逾期利率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分两种情形而有不同:

(a)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逾期利息。

(b)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逾期利息。

双方明确约定逾期利率及违约金等费用

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条速递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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