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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是否有 负担支付借期利息的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680 条、《民间借贷规定》第24 条的规定,民间借款合同,借款人是否负担支付借期利息的合同义务,规则如下:
1.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没有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人不负担支付借期利息的义务。
2.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但对利息约定不明的,借款人不负担支付借期利息的义务。
3.一方不属于自然人的借款合同,没有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人不负担支付借期利息的义务。
4.一方不属于自然人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但对利息约定不明的,借款人负担支付借期利息的义务;计算利息的利率通过合同漏洞填补规则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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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率上限 (明确约定支付借期利息的情形)
当事人约定支付利息,并且明确约定利率的,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借期利息,但禁止高利贷,有利率上限,若约定的"年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超过部分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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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利 ("利滚利")
民间借贷中也存在着复利,计算复利的方式是将整个借款期间分为两个以上的"计息期"(分别称之为"前期"与"后期"),将前期借款的利息,作为后期借款的本金收取利息。
但这种情况下也需受到两个限制,后期借款本金的认定和最终一期本息和的上限。
"后期借款本金"的认定
前期年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LPR 四倍的,前期本金所生利息,"可以计人"后期借款的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无效),"不能计入"后期借款的本金。
"后期本息和"之上限
最后一期借款的"本金与利息之和",不得超过"最初借款本金"按照"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 LPR 四倍"在"整个借款期间内"计算的利息与本金之和,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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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利息
民间借贷,无论借款人是否支付借期利息,借款期限届满,借款人未还款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根据《民间借贷规定》第 28 条与第 29条的规定,按照下列规则确定支付逾期利息的"利率"。
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
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按约定;但是,超过"借款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无效。
双方对逾期利率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
双方对逾期利率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分两种情形而有不同:
(a)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逾期利息。
(b)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逾期利息。
双方明确约定逾期利率及违约金等费用
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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