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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基本案情
2014年1月8日市监局对乙公司生产场地、库房进行了清查,经鉴定判定产品为不合格品,同时,对出租方甲公司进行调查。查明甲乙公司签订厂房租赁合同,用于乙公司生产各种乳饮品,约定期限五年,每年年租15000元,后重新签订三年租赁合同,并约定每年房租 50000元等项目费用。
2014年6月5日,市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61条规定,在向甲公司履行告知程序后,对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房屋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①没收该公司3年房屋租赁费收入146164元;②处以175396.80元(146164元×1.2倍)罚款的行政处罚。
甲公司对该决定不服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于维持该具体行政行为。甲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市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5年3月13日,乙公司负责人张某及其妻李某因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判决张某5年罚金6万、李某3年罚金4万。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
①行政处罚程序是否合规;
②出租方是否有监督监管承租方安全生产的义务。
行政处罚程序合规
法院认为,市监局对食品安全有作出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
市监局依“判定为不合格”的检验报告,认为甲公司向乙公司租赁厂房,为其生产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提供条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
市监局按照行政处罚程序先后向甲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又向其送达听证告知书。
甲公司收到2份告知书后,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红兵向市监局书面明确表示放弃以上权利,即“……对我公司的处罚结果,无异议。不再申请陈述、放弃听证权利和复议权利”。
出租方对于承租方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一定的监督管理义务
法院认为,食品安全关系着每个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监督食品的安全生产需要全社会的参与、监督和关注,只有大家都参与进来,食品安全才能起到防微杜渐的作用。
甲公司收到《关于建议停止为乙公司提供租赁、仓储等便利条件的函》后,应该引起重视和警醒,而甲公司不仅没有采纳该函的建议收回所租赁的房屋,反而提供更多的房屋向乙公司租赁,继续和扩大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提供便利条件,其行为严重破坏了食品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秩序。
02
律师提示
行政处罚程序需合规
◆ 简易程序:
如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某小食杂店销售的部分预包装食品标签存在轻微瑕疵(不影响食品安全),经初步判断违法事实清楚,可依法适用适用简易程序处理 。
在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需表明身份;接着当场告知法行为、处罚的理由依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随后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及行政机关名称等内容,并当场交付当事人;最后,执法人员应在规定时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
◆ 一般程序:
◇ 立案:如某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消费者举报,称某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食品存在异味,怀疑质量有问题,该部门收到举报材料后,经初步审查符合立案条件,随即启动立案程序 。
◇ 调查取证:如在案例中,执法人员依法对企业生产车间、原料仓库进行现场检查,收集相关原料采购凭证、生产记录等书证,对生产设备、库存原料进行拍照留存作为物证,询问企业负责人、车间工人等相关人员并制作笔录,同时对现场发现的过期原料进行抽样送检,以获取鉴定结论 。
◇ 审核:案件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并分别作出不同处理。若认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有误,应责成调查人员补充调查,也可另行指派其他行政执法人员重新调查。
◇ 告知:被处罚人接到告知书后,若未在规定期限内陈述、申辩,视为放弃该权利。若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对公民罚款 1000 元以上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罚款 3 万元以上的,或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听证的种类或罚款额度以上的,或者行政主体认为需要听证的,应当书面告知被处罚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 决定:行政主体应在当事人陈述、申辩后 5 日内,充分考虑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和提供的证据分别作出决定:若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作出撤销立案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受害人;依法不予处罚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应载明当事人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和依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逾期履行的责任,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行政复议机关等事项,并加盖行政机关印章。
◇ 送达:送达形式多样,包括直接送达,即直接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交给当事人,若当事人不在,可依法交给有关人员签收;邮寄送达,一般采用挂号信形式寄出,挂号回执上的收件日期即为送达日期;留置送达,在当事人拒绝签收的情况下,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者其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拒收理由和日期,送达人、见证人必须签名或者盖章,把文书留在当事人住所;公告送达,在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以其他方法无法送达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可在报纸或网站上刊登公告,公布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即视为送达。若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行政机关也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
企业作为出租房时加强对承租方的监管监督
法条速递
这清晰地表明,在法律要求下,出租方对于承租方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一定的监督管理义务。
例如,在一些工业园区中,厂房的出租方需要与各个承租企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并且要定期对承租企业的生产区域进行安全检查,查看消防设施是否完备有效、安全通道是否畅通无阻等,一旦发现安全问题,要及时督促承租企业进行整改 。
从实际操作和风险防控角度而言,出租方监督监管承租方安全生产也是十分必要的。
若出租方不对承租方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一旦承租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出租方往往也难以置身事外。一方面,事故可能会对出租的场所、设备等造成损坏,影响出租方的财产利益;另一方面,出租方可能因未尽到合理的监督管理义务,而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比如在某些因承租方违规操作危险化学品而引发爆炸事故的案例中,出租方由于未对承租方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使用等情况进行有效监督,被认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不仅要面临经济赔偿,相关责任人还可能受到行政处罚。
而且,通过对承租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出租方可以及时发现并消除一些安全隐患,保障整个出租区域的安全环境,有利于维护自身的商业信誉和长期稳定的经营关系。
不过,出租方的监督监管义务也并非是无边界的,承租方作为生产经营活动的直接实施者,自身应当承担主要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承租方需要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具备相应安全生产资质和条件,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日常教育和培训等。出租方主要是从宏观层面进行协调管理和监督检查,而不是直接干涉承租方具体的生产经营活动。
因此,出租方确实有监督监管承租方安全生产的义务。如果出租方未履行这一义务,可能会面临法律责任,如未与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未进行统一协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可能会被责令限期改正,并可能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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