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销权行使规则 · 互负债务如何依法抵销
商事往来中企业互负到期债务,能直接抵扣了结吗?本文区分法定抵销与约定抵销,梳理行使边界与实务风险要点。
想抵就能抵?《民法典》设严格行使条件——行使不当或衍生新纠纷。
商事经营往来当中,企业之间经常互有金钱往来,互相负有到期债务。不少经营者会直接主张互相抵扣、两相了结,但债务抵销并非想抵就能抵。《民法典》设置严格的行使条件,行使不当不仅无法发生抵销效果,还容易衍生新的合同纠纷。本文区分法定抵销、约定抵销,梳理实务行使边界与风险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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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种抵销模式:法定抵销与约定抵销
法定抵销 · 约定抵销 双轨并行
法定抵销
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行使法定抵销,需要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要件:
要件一|互负债务、互享债权
双方当事人互相负有债务、互相享有债权,这是抵销成立的前提基础。
要件二|种类与品质相同
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商事往来中最常见的就是金钱债务。
要件三|被动债务已到期
被抵销的被动债务已经届期,未到期的债务一般不得主动用于抵销。
要件四|无禁止抵销情形
不存在法律规定或者双方事先约定禁止抵销的情形。
核心要点:法定抵销无需取得对方同意,抵销通知送达对方之时即发生法律效力。 它属于单方行使权利,不需要对方签字确认同意,但必须履行通知义务,不能不经告知直接在账务上自行抵扣。
约定抵销
约定抵销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范畴,不受债务种类、品质相同的限制。即便一方是货款债权、一方是设备交付债务,种类并不一致,只要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协议,同样可以进行抵销。一切以双方达成的合意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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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债务,法律明确不允许抵销
具有人身专属属性的债务禁止法定抵销
抚恤金、人身损害赔偿金等特殊债务,依法不能适用抵销。 该类款项用于保障受害方基本生活与人身权益,法律予以特殊保护,即便双方另有金钱欠款,也不得拿抚恤金、人身损害赔偿金用来冲抵其他债务。
简单区分记忆
法定抵销
种类品质一致+满足全部要件 → 单方通知即生效
约定抵销
种类品质不一致 → 协商一致、签协议方可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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梓钊丨梓钦律师风险提示
甘肃本地商事诉讼实务
在甘肃本地商事诉讼中,因抵销权行使不规范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企业开展对账、债权处置时重点关注以下风险:
风险一|留存书面凭证
尽量避免口头抵销通知,应采用书面函件、盖章通知等形式并保留送达记录。口头告知难以举证,涉诉时极易因无法证明已通知而不被法院采信。
风险二|时效债权慎抵销
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债权人丧失胜诉权,一般不得作为主动债权发起抵销;若对方主动提出,司法实践可另行审查,企业不能拿时效届满的债权主动冲抵欠付对方的款项。
风险三|禁止恶意抵销
法院严格审查债权合法性,不得通过抵销恶意转移财产、逃避执行,不得损害其他债权人或第三方合法权益,恶意抵销不会得到司法支持。
风险四|区分两种模式
不满足法定抵销全部要件的,不要直接单方抵扣,应当优先与交易对手协商签署抵销协议,落实为约定抵销,避免混淆适用条件。
结 语
债务抵销,并非想抵就能抵——不满足法定全部要件,应优先协商转化为约定抵销,避免衍生新的合同纠纷。
本文由甘肃梓钊丨梓钦律师事务所 · 梓言合规栏目出品,专注商事合规与债权债务法律实务,持续为本地企业提供可落地的法律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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