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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案解读|“剧本杀”类作品侵权与否如何认定?

个案解读|“剧本杀”类作品侵权与否如何认定? 知识产权参阅
2022-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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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被评深圳法院2021年度知识产权10大典型案例

个

案

解

读

深圳市中院认为:

       1、“剧本杀”作品比对中,除局部比对外,还应当坚持整体比对原则。如果用来比较的先后作品基于相同的人物设定、故事结构、情节排布、逻辑推演等形成相似的整体外观,即使在作品局部情节安排或人物设定上存在部分差异,也足以使受众感知到侵权作品来源于权利作品,产生相似的整体欣赏体验效果,则应认定两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

       2、“剧本杀”侵权作品经营者向公众提供未获得著作权人许可制作的复制件的行为,无论是转让复制件的所有权(即销售),还是短时间让渡复制件的使用权(即出租),其实质上都属于发行行为,应当予以法律规制,但具体适用何种著作权权项应视行为的具体内容具体分析。

经比对,《血》《画》均为剧本杀游戏剧本,属悬疑推理小说,故事主线、凶杀现场、作案手法基本一致。虽然前述情节在具体表达上存在差别,但两作品围绕凶杀现场、作案手法、凶案执行者及协助者、见证者设置的情节具有相似的整体外观,且凶杀现场、作案手法的情节设置是《血》中具有不可替代作用的核心情节,因此,《画》基本包含了《血》的故事内容架构,即《画》包含的情节设置已经占到了《血》的足够充分的比例,以致于受众足以感知到《画》来源于《血》,产生了相似的整体欣赏体验效果,构成实质性相似。

      《血》于2017年12月18日公开售卖,可以推定谭某有条件接触到该作品。谭某接触了《血》的内容,并实质性使用了其人物设置、人物关系、具有较强独创性的情节以及故事情节的串联整体进行改编,配以不同的故事背景、增加少量的新的人物设定形成新作品《画》,且其中包含的情节设置已经占到了《血》的足够充分的比例,以致于受众足以感知到来源于《血》,上述行为超越了合理借鉴的边界,构成对《血》的改编,侵害了冯某基于《血》享有的改编权。

       郭某某系必游公社经营者,在必游公社已注销的情况下,必游公社授权久幺幺公司许可使用《画》的法律责任由郭某某承担,故郭某某应当对必游公社的授权许可行为和其推理联盟店铺发行《画》剧本的行为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万游引力公司在取得《画》时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应当对其宣传、发行《画》的行为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久幺幺公司发行《画》剧本不存在重大过失,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承担停止侵权、返还侵权所得利润的民事责任。淘宝公司已充分履行其基本义务,并未实施侵权行为,亦未对侵权行为提供帮助,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供稿:张一飞

审校:孙大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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