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案解读
知识产权权利人选择以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数额时,应限于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在侵权商品的售价明显低于注册商标商品售价时,权利人未评估正品和侵权商品的价格差异对销售数量的影响程度,直接以侵权商品销售量与正品的单位利润乘积计算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同时,知识产权损害赔偿金额可以同时综合适用多种计算方式进行确定。对于能够明确侵权商品销量的部分,可适用数量计算规则进行确定,并以此作为惩罚性赔偿的计算基数;对于其他无法查明具体销量的部分,可适用法定赔偿进行酌定。
在本案中,其中一大主要焦点问题在于若侵权行为成立,苏州稳健公司、航伟公司、滑某是否构成共同侵权并将采取何种赔偿方式。
首先,关于苏州稳健公司、航伟公司、滑某是否构成共同侵权问题。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苏州稳健公司、航伟公司、滑某存在紧密配合、分工合作,共同实施侵权的行为,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次,关于本案是否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根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苏州稳健公司故意侵权的恶意明显。且苏州稳健公司、航伟公司、滑某的侵权渠道多样、侵权情节严重,在此情形下,一审判决对可以查明的侵权获利部分,适用惩罚性赔偿,并无不当。
最后,关于本案的具体赔偿数额,因苏州稳健公司、航伟公司、滑某拒不提供其财务账簿等资料,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一审法院采信稳健股份公司提交的利润率数据计算侵权获利并无不当。在可以查明的侵权获利之外,苏州稳健公司、航伟公司、滑某还存在通过各种渠道推广及线上、线下销售的可能。苏州稳健公司虽然上诉称其生产的为民用口罩,质量要求不高,但一方面其企业名称为“苏州稳健医疗用品有限公司”,另一方面,如前所述,其在大部分产品宣传中均是与“医疗”等字样相结合,刻意让消费者误认其属于医疗用口罩。据此,对于无法查明具体销量的部分,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侵权行为的情节、规模、持续时间,以及对稳健股份公司所造成的损害后果、稳健股份公司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涉案侵权行为对疫情防控的影响等因素,酌情确定90万元赔偿数额,并无明显不当。最终,江苏高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的案件事实、法律责任和赔偿方式并无不当。
供稿:李泓君
审校:孙大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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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具体案例:
一审:苏州中院(2021)苏05民初1725号
二审:江苏高院(2022)苏民终84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