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案解读
故意攀附借用权威美食指南的名称、声誉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商业混淆行为,相关宣传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市场竞争秩序的维护,不仅包括禁止具有直接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竞争优势的行为,还包括禁止经营者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抢夺消费者,非正当地获取交易机会。判定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时,不应以经营者的经营范围是否相同为限;经营业务虽不相同,但行为违背了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竞争规则,也可以认定行为具有非正当性。
本案江苏高院二审认为,在认定原告是否有权起诉、是否构成竞争关系以及判定是否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时,不应以经营范围是否相同为限,经营业务虽不相同,但其行为违背了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竞争规则,也可以认定具有竞争关系。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在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式对其商品或服务加以宣传推广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并符合公认的商业道德,不得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方式攫取不正当的竞争优势,损害其他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在本案中,米其林公司主张食叁味公司在商业经营活动中通过对外宣传“一份吃得起的米其林牛腩”等,以不正当的手段为自己谋取竞争优势,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影响了消费者的消费决策,并最终影响了“米其林美食星级”的评价标准,使其面临被贬低的危险,给米其林公司的权益造成损害,故米其林公司以食叁味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提起诉讼并无不当。米其林公司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出版发行的《米其林指南》及衍生的推荐、评定“米其林餐厅星级”产业在餐饮行业具有极高的市场知名度与影响力,食叁味公司作为餐饮行业经营者,明知《米其林指南》及米其林美食评级所代表的权威性及美誉度,却仍不正当地借用《米其林指南》的声誉,误认为食叁味公司获得“米其林”认证或者与米其林公司存在合作关系,食叁味公司亦由此获得相应的利益或竞争优势,该行为损害其他经营者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公平竞争的社会经济秩序,属于引人误解的宣传,应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供稿:李泓君
审校:孙大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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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裁判文书
一审:南京中院(2019)苏01民初4188号
二审:江苏高院(2022)苏民终12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