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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产品是否涉及对外出口,企业对相关专利是否已经做了海关备案保护?

企业产品是否涉及对外出口,企业对相关专利是否已经做了海关备案保护? 知识产权参阅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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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提示与建议


国家禁止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出口,并专门制定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如前所述,企业可以通过对侵权产品的出口动向的掌握情况,向海关申请扣留。但考虑到侵权产品的出口属于侵权企业的商业秘密,企业一般难以掌握,海关备案就显得尤为重要了。如果企业能够根据海关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将知识产权在海关进行备案,针对备案后的专利权,海关将对所有相关出口货物进行排查并向专利权人提供侵权线索,这样可以显著提高海关保护的有效性。


根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规定,权利人可提交申请书、专利证书、权利人身份证明及专利权的合法使用情况等相关资料,将其知识产权向海关总署申请备案,并缴纳一定费用。海关总署在收到材料后30个工作日内审批,备案自海关总署核准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10年。


通过海关扣留的方式维护专利权,不仅可以有效解决部分侵权者不在国内销售难以取得侵权证据的难题,更可以解决诉讼中经常面临的销售数量及损失难以计算的问题,从而给这类侵权行为予以沉重打击。

相关法条依据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是指海关对与进出口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以下统称知识产权)实施的保护。


第七条 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其知识产权向海关总署申请备案;申请备案的,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注册地或者国籍等;


(二) 知识产权的名称、内容及其相关信息;


(三) 知识产权许可行使状况;


(四) 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行使知识产权的货物的名称、产地、进出境地海关、进出口商、主要特征、价格等;


(五) 已知的侵犯知识产权货物的制造商、进出口商、进出境地海关、主要特征、价格等。


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内容有证明文件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附送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 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即将进出口的,可以向货物进出境地海关提出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


第十六条 海关发现进出口货物有侵犯备案知识产权嫌疑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知识产权权利人自通知送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提出申请,并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担保的,海关应当扣留侵权嫌疑货物,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并将海关扣留凭单送达收货人或者发货人。知识产权权利人逾期未提出申请或者未提供担保的,海关不得扣留货物。

——摘自孙大勇律师主编的《企业知识产权合规实务与指引》之《专利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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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知识产权合规实务与指引》全书以问诊式的问题去启发、引导企业家、创业者、企业管理层以及企业法律顾问等去发现企业经营管理中的风险并按照本书随后给出的启示和建议、法律规定等有章可循的采取措施、做好知识产权合规工作,以预防或者消弭、化解风险,让知识产权为企业的发展壮大贡献自己的价值。居安思危,思则有备,有备无患,希望阅读本书能够对大家更好的实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和风险管控、做好企业知识产权合规工作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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