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风险提示与建议
企业为研究、发展需要,或者因诉讼的原因可以考虑查阅竞争对手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一般而言查阅过竞争对手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后即意味着已经知晓竞争对手相应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具体内容,但实际上查阅权限却有诸多限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也并非如同专利那样进行完全的公开且容易造成善意使用抗辩的障碍,故办理查阅手续须谨慎。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后,将在《中国知识产权报》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www.cnipa.gov.cn)上予以公告,公众可通过上述途径对布图设计专有权进行查询。但上述公告内容仅包括专有权的相关著录项目信息,公众若希望了解某项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图样等具体内容,可以办理查阅手续。布图设计登记公告后,公众即可请求查阅该布图设计的复制件或者图样的纸件。公众查阅时,仅允许在指定的地点查阅纸件文件,文件不得复制、拍照或带出房间。申请人请求保密的图纸、布图设计的电子件及集成电路样品不允许查阅。这一点同司法、行政机关的调阅权限具有很大的不同,布图设计审查过程中及布图设计登记公告后,若该布图设计涉及侵权诉讼或行政处理,允许司法机关、行政部门查阅、复制该布图设计的复制件或者图样的纸件、电子数据及布图设计登记簿、调取集成电路样品。
公众若查阅布图设计的图纸,需提前一周电话预约,告知案卷申请号。若是个人查阅,需要出示身份证,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若是企业查阅,需要提供介绍信(委托书),查阅人出示身份证,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其他具体信息可查阅《集成电路申请常见问题解答》,网址:http://vlsi.cnipa.gov.cn/jichengdianlu/standard/1601.jsp。
相关法条依据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在获得含有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或者含有该集成电路的物品时,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其中含有非法复制的布图设计,而将其投入商业利用的,不视为侵权。(备注:此为善意使用抗辩)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复制件或者图样
按照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提交的布图设计的复制件或者图样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复制件或者图样的纸件应当至少放大到用该布图设计生产的集成电路的20倍以上;申请人可以同时提供该复制件或者图样的电子版本;提交电子版本的复制件或者图样的,应当包含该布图设计的全部信息,并注明文件的数据格式;……
第十五条涉及保密信息的申请
本条第二款:布图设计登记申请有保密信息的,含有该保密信息的图层的复制件或者图样纸件应当置于在另一个保密文档袋中提交。除侵权诉讼或者行政处理程序需要外,任何人不得查阅或者复制该保密信息。
第三十九条公众查阅和复制
布图设计登记公告后,公众可以请求查阅该布图设计登记簿或者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供该登记簿的副本。公众也可以请求查阅该布图设计的复制件或者图样的纸件。
本细则第十四条所述的电子版本的复制件或者图样,除侵权诉讼或者行政处理程序需要外,任何人不得查阅或者复制。
——摘自孙大勇律师主编的《企业知识产权合规实务与指引》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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