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风险提示与建议
所谓“同一种商品”,我们通常都是以《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即我们常说的《分类表》为基本的划分标准,《分类表》上的名称是重要的参考依据。即便名称不同,当指代同一种事物的商品的时候,如果在功能、用途、主要原料、消费对象、消费渠道等方面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相关公众一般认为是同一种商品,那么这种情况下就可以认定为“同一种商品”,这个概念的认定在商标刑事案件中尤其重要。
我国商标法对注册商标的分类有多种,其中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是最常见的两大类。所谓商品商标是使用在有形的具体商品上的商标标识,服务商标是指提供服务的经营者用来区别无形服务来源的商标标识。
众所周知,假冒他人注册商品商标情节严重的,构成刑事犯罪,但假冒他人服务商标是否构成犯罪呢?在理论上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是不构成犯罪。根据《刑法》第213条“假冒注册商标罪”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是犯罪行为,该条文中并没有规定,在同一种商业服务经营上使用与他人注册服务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也是犯罪行为。即如果是服务商标就不符合该条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罪刑法定原则,认为假冒他人服务商标不构成刑事犯罪。
第二种观点是构成犯罪。《商标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该法第四条第三款同时规定:“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显然,该法对商品商标的规范也包括对服务商标的规定。如擅自使用他人服务商标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国家商标管理制度和他人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在司法实践中还没有一例因假冒注册服务商标而定罪量刑的案例,但假冒注册服务商标仍有可能要承担民事或行政责任。
相关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三条第一款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第二款 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三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摘自孙大勇律师主编的《企业知识产权合规实务与指引》之《商标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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