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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未经企业同意擅自披露企业内部往来邮件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侵权?

员工未经企业同意擅自披露企业内部往来邮件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侵权? 知识产权参阅
2024-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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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提示与建议


员工未经企业同意擅自披露往来邮件信息,主要是看该邮件内蕴含的信息是否能够构成商业秘密,往来邮件是否具有商业秘密的“三性”,即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


如果邮件以及邮件附件中存在属于商业秘密的内容,则该披露是不被允许的。为了降低未来商业秘密侵权认定的难度并规避员工对企业内部往来邮件对外披露,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警示、约束:(1)固定企业邮件格式,在邮件中,对邮件内容进行保密性申明;(2)从内部规章制度上,将邮件列为商业秘密信息,禁止员工向无关第三人披露;(3)要求离职员工登记、返还、删除、销毁其接触或者获取的商业秘密及其载体,继续承担保密义务。

相关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摘自孙大勇律师主编的《企业知识产权合规实务与指引》之《商业秘密与竞业禁止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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