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风险提示与建议
在面临员工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情况下,企业常常因为未全面主张其应有的合法权益而遭受其本可避免的损失,概括来说,应对员工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情况,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最大化保障自身的权益:
(1)停止支付竞业限制补偿并要求员工停止违约
一旦发现员工违反竞业限制协议并掌握有效证据,企业应即刻书面通知员工将不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并要求员工立即停止违约行为,严格履行竞业限制协议。
(2)主张员工支付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主张员工赔偿损失
在员工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情况下,企业有权主张员工按竞业限制协议支付违约金,如企业有证据证明员工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行为造成企业的损失远高于约定违约金的,可以主张损失赔偿。
(3)主张涉案竞争性公司连带承担违约金、投诉其行政违法。
一般认为合同具有相对性,非合同主体一方将不会受到合同的约束,但在竞业限制协议案件中,部分地区司法实践及法律法规支持“在竞争性公司明知涉案员工负有竞业限制义务情况下,仍然招用该员工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这一特殊情况,用以充分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并赋予行政机关处罚该类情况的权利(如《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从权益保护最大化考虑,企业在掌握证据的情况下,可以主动主张涉案竞争性公司连带承担违约金,或投诉至当地行政部门要求处罚。
(4)主张员工返还其未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期间的经济补偿
根据合同的公平原则及各地的司法实践,在竞业限制案件中,员工未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视为员工未履行其合同对价,企业有权要求员工返还其未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期间的经济补偿。
(5)申请法院采取行为保全措施
企业在竞业限制案件中,为了防止损失的扩大,可以主动申请法院采取行为保全措施,要求法院裁定禁止员工再继续实施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行为,以防止因员工继续实施该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
相关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 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九十条 劳动者的赔偿责任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 适用条件和程序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侵权,并处违法经营额等额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难以确定的,根据情节对个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对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的人,未经技术秘密合法拥有人书面同意,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技术秘密的;
(二)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人,未经合法拥有技术秘密企业书面同意,在生产、经营同类且有竞争关系的产品的企业任职或者自己生产、经营同类且有竞争关系的产品的;
(三)明知他人负有竞业限制义务不得到本企业任职,仍然招用该人的。
第三十五条 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员工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员工违反竞业限制协议,同时违反保密义务给企业造成损害的,受损害的企业有权要求支付违约金,并可以依照本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提出赔偿损失请求。
具有业务竞争关系的相关企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员工负有竞业限制义务,仍然招用该员工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摘自孙大勇律师主编的《企业知识产权合规实务与指引》之《商业秘密与竞业禁止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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