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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秘密可以作为技术出资吗?出资过程有何注意点?

技术秘密可以作为技术出资吗?出资过程有何注意点? 知识产权参阅
2024-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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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提示与建议


商业秘密中的技术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并且权利人已经采取保密措施的,尚未公开也未申请专利的信息,如产品配方、工艺流程、技术规范、技术秘诀、设计、图纸、试验数据和记录、计算机程序、管理制度和方法等。其因具有价值性的特点,故可以作为技术出资。一般的商业秘密出资通常也叫专有技术出资,其在出资过程中,相对于专利权、商标权等其他技术出资具有以下特点:一是专有技术的边界难以界定;二是专有技术的价值因其秘密性,对其价值的评估可能缺乏公允;三是专有技术在出资以后,原权利人仍然知晓相关技术内容,并且随着相关技术秘密的转让,知悉技术秘密的人在不断增加,不但存在泄密的风险,也存在同业竞争的问题。


司法实践中,技术秘密出资通常比较容易出现纠纷和问题,可能出现的风险在于商业秘密出资因出资不实而被债权人或者其他股东进行追责;以及商业秘密在出资之后,自己又另行许可他人使用或者向外透露、或者由第三人另行向他人透露商业秘密导致公司利益的实际损害。


因此,公司在考虑商业秘密出资过程中,特别需要注意的有以下几点:(一)商业秘密的交付方式应当明确约定,如不明确约定,对于出资方来说,可能具备出资不实的风险,对于被出资方来说,如果未约定明确的交付方式,也难以判断出资方是否出资完毕,面临审计风险;(二)出资后对出资人自行使用相关技术出资的限制应当明确约定,在实践中,经常出现出资人在进行商业秘密出资之后,自己又另行使用或者将该商业秘密另行透露给第三人导致商业秘密实际上的价值受到贬损,造成公司实际损失的情形;(三)除了权利人自己向第三人透露商业秘密之外,对他人向外透露商业秘密导致商业秘密实际上失去价值的情况应当予以明确约定;(四)出资过程中注意验资,如果出资过程中未对商业秘密进行验资,而仅仅通过协议定价,则出资过程中可能出现出资不实的问题。

相关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九条第四款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摘自孙大勇律师主编的《企业知识产权合规实务与指引》之《商业秘密与竞业禁止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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