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永新知识产权代理某国际知名户外用品公司就一件争议商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无效宣告请求,并成功获得支持,该争议商标最终被宣告无效。

案情简介
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2年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帽;袜;手套(服装)”等商品上。
申请人提出,在争议商标申请前,引证商标通过广泛宣传和使用已经达到驰名程度;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恶意抄袭和摹仿,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损害申请人作为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争议商标原所有人大量抄袭他人在先品牌,且在网上平台销售商标,其行为已构成恶意注册,争议商标系恶意注册的产物,其注册不具有正当性;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均为对申请人和其他品牌的抄袭模仿,被申请人的抄袭和复制行为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标注册的恶意注册。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理认为,结合保护记录和在案提交证据,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已为中国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已构成对引证商标的摹仿,其核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赖以知名的商品相同或关联性较强;考虑到争议商标原申请人的恶意明显,故本案不受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所指的五年期限限制;争议商标原申请人的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知名品牌的故意,争议商标虽经转让,但其注册的非正当性并未改变。据此,国家知识产权局依照2001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永新团队对案件进行深度研判,确立“驰名商标保护+原申请人恶意注册+被申请人主观恶意”的三个核心,构建了环环相扣的论证逻辑,并进行了系统性的证据收集工作。团队首先明确其核心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已被原工商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且曾多次在判决中受到驰名商标的保护。为夯实驰名商标的保护基础,团队提交了申请人核心商标在全球多个国家的注册文件,并针对性收集了申请人近二十多年在中国市场的生产记录、亿元级销售额数据、生产商证明、海关报关单、广告宣传合同及发票、多个城市的线下专卖店开业记录等的销售证据,以及包含多家行业权威杂志的奖项、国内多家杂志和报纸对引证商标的广告和报道、国家图书馆的几百篇相关文献检索报告等的宣传证据,这些材料充分证明申请人核心商标已深度融入中国市场,且从行业认可度到大众认知度均印证了申请人核心商标的驰名状态;同时,团队系统梳理了申请人核心商标的过往保护记录,提交了多件国家知识产权局和法院关于申请人核心商标的在先行政/司法判决,证明核心商标作为驰名商标的事实已多次在审判实践中得到认可和保护,强化审查标准一致性。结合以上证据材料,团队锚定《商标法》第四十五条“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限制”的条款,进一步就“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抄袭和模仿”展开论证。一方面,团队深挖争议商标原申请人的几百余件商标申请记录,筛选出大量抄袭国内外知名品牌的商标清单,结合原申请人转让、兜售两百余件商标的行为,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此前认定其恶意注册的多份行政裁定,形成被申请人“大规模抄袭—囤积兜售—既往恶意被认定”的完整证据链,坐实原申请人的恶意注册行为。另一方面,团队通过工商信息关联、网店销售记录,证实被申请人为同行业竞争者,再结合其名下多件包含申请人核心商标和抄袭其他知名品牌的事实,证明被申请人是在明知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情况下,刻意攀附商誉,受让争议商标的行为无正当性,锁定了被申请人的主观恶意。这种多维度、递进式的逻辑拆解,清晰地证明了争议商标从注册到转让的全链条不正当性,最终获得了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支持。
本案中,永新团队从证据收集、逻辑构建到法律适用均展现了其专业优势,尤其是团队善用行政与司法先例强化主张,通过梳理户外用品行业及商标领域的同类案例,将国家知识产权局此前对近似商标的审查标准、法院对驰名商标保护的裁判观点融入案件论证,有效提升了主张的合理性与权威性,为案件胜诉奠定了坚实基础。
永新团队以扎实的法律功底、敏锐的行业洞察,成功捍卫了国际知名户外用品品牌的核心权益。未来,永新团队将继续深耕细作,用定制化、专业化的维权方案,为更多品牌的知识产权保驾护航,助力品牌在市场竞争中行稳致远。
此案代理团队为永新知识产权谢颖硕团队。
谢颖硕
谢颖硕在近20年的执业经历中,代理了大量跨国企业、世界五百强企业的商标案件,取得驰名商标认定。擅长从企业的需求出发,为客户提供全面策略性建议,代理的案件中业务领域涉及各类商标申请、商标权争议、行政诉讼、商标权保护、商标战略规划等,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2022年在中华商标协会的年度评选中被授予“金牌商标代理人”个人奖项。同时,在全国商标人才库《商标代理职业能力评价》中被评为正高级商标代理人。
高媛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