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接到一个公安局送检的著作权案件,对送检材料理解可能有误。因此,有必要进行一些专门的介绍。
从司法鉴定的角度,著作权案件送检材料分为:检材与样本。检材是指有争议(嫌疑人)的作品;样本是指权利人的作品。
这个案件送检的检材:工艺美术作品(陶瓷,有很多种);委托人选择的比对样本:经著作权登记的美术作品。要求鉴定人将登记的美术作品作为样本与检材进行比对,从而对检材与样本的同一性进行认定。
实际上,嫌疑人仿制了很多种类的陶瓷作品,而经著作权登记的美术作品只是其中之一。
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著作权自作品创作之日起产生。我国著作权法对著作权保护采取自动取得原则,著作权在作品完成时自动取得,不论是否发表,也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不需要加注版权标记,不需要登记注册,不需要任何机关或个人的批准或授权。
著作权保护的是作品的原创性。作品的原创性才是著作权保护的核心,但是在著作权案件中,对作品原创性的认定应该属于法律适用问题。司法鉴定主要是检材与样本之间的比对,也就是说,就是有争议(嫌疑人)的作品与权利人的作品进行直接比对,不是有争议(嫌疑人)的作品与权利人登记的作品进行比对。也就是说,作品登记与否,不是鉴定选择样本的条件。在这个案件中,委托人误认为,只有通过登记的美术作品,才享有著作权,因此要求鉴定人对检材与已经登记的作品之间进行比对。这样,就大大缩小了权利人应该拥有的权利。
为此,在著作权案件中,在选择比对样本时,应该选择与检材对应的权利人拥有的所有作品。还有一点,鉴定费收取是按照检材的数量收取,样本再多也不增加鉴定费。最后一点,可能对大家最实在。
(曾德国,西南政法大学教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