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接到两个咨询电话:
指导案情:A原在甲公司担任技术负责人,离职后加盟B公司,生产与A公司相同的设备。经鉴定及评估:A公司的技术属于技术秘密,B公司使用了与A公司技术秘点相同的技术,在市场竞争中,给A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数百万元。
现B公司拿出了自己设计的技术图纸,希望提交鉴定:B公司设计图纸与A公司后来根据自己生产的产品补画的图纸(原产品为了技术保密,没有设计图纸)是否相同进行认定。
实际上,该案的一个争议点就是:商业秘密案件应该提交哪些鉴定材料?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由此可见,有三种行为,需要分别讨论: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在我国,侵犯商业秘密罪,一是行为,二是结果。
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这种行为,单独造成权利人损失的情况,很难遇到,至少我还没有遇到过此类案件。如果没有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司法解释50万元以上),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拟提交鉴定材料:如果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就没有必要提交鉴定。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1.披露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如果披露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该商业秘密就已经失去了其“秘密性”,权利人的研发成本及预期收益就打了水漂。
拟提交鉴定材料:(1)权利人自己主张需要保护的技术秘点及其支撑材料(样本)。(2)“披露”,提交资料,包括文字资料、技术参数、图纸、申请专利的专利权利书,微信、电子邮件、QQ等聊天记录(检材)。
2.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如果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一是自己使用,生产为产品,该商业秘密融入在产品中,需要对产品的技术信息进行梳理;二是允许他人使用,以转让费获利,或者是以入股、分红等方式获利。在此情况,一是会造成权利人损失;二是嫌疑人会从中获利。
拟提交鉴定材料:(1)权利人自己主张需要保护的技术秘点及其支撑材料(样本)。(2)“自己使用”,提交生产的产品。(3)“允许他人使用”,提交资料,包括文字资料、技术参数、图纸、申请专利的专利权利书,微信、电子邮件、QQ等聊天记录。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拟提交鉴定材料:(1)权利人自己主张需要保护的技术秘点及其支撑材料(样本)。(2)“披露”,提交资料,包括文字资料、技术参数、图纸、申请专利的专利权利书,微信、电子邮件、QQ等聊天记录(检材)。(2)“自己使用”,提交生产的产品。(3)“允许他人使用”,提交资料,包括文字资料、技术参数、图纸、申请专利的专利权利书,微信、电子邮件、QQ等聊天记录。
就电话咨询所提及的问题一:
B公司设计技术图纸的时候,A公司没有技术图纸(为了保密),后来A公司为了维权的需要,才将自己的产品绘制了图纸。
如果该案件是著作权争议,当然:提交鉴定的材料就是两个公司的图纸,鉴定目的是图纸设计的是否相同?比较结果可以得出二者的相似度。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抄袭。
但是该案件是商业秘密案件,比较的不是图纸上显示的生产流程,而是二者之间的技术信息。准确点表述,就是争议的产品技术信息与权利人主张的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是否相同?是技术信息与技术信息之间的比对。
就电话咨询所提及的问题二:
嫌疑人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以申请专利的形式公开了。
拟提交鉴定材料:(1)权利人自己主张需要保护的技术秘点及其支撑材料(样本)。(2)嫌疑人申请专利的专利权利书(检材)。
当然,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还有权利人相关的保密制度,采取的保密措施,包括劳动合同、竞业禁止等。对于权利人的损失,或者嫌疑人获利的认定,应该提交评估。在此没有过多的表述。
(曾德国,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