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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游戏司法鉴定的新动态

网络游戏司法鉴定的新动态 西知鉴知识产权
2018-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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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网络游戏纠纷案件较多,对网络游戏侵权认定大都需要司法鉴定。

近年来,网络游戏纠纷案件较多,对网络游戏侵权认定大都需要司法鉴定。但是在网络游戏司法鉴定中,提交的鉴定材料面临诸多困难。

一、网络游戏委托鉴定的内容

网络游戏主要是文字、音乐、美术等多类作品的集合。有些案件中,权利人不仅主张游戏中的人物形象、道具装备、场景、对话等单独元素享有著作权,同时还主张含有这些元素的界面设计、视听、动画特效,甚至游戏规则也应受著作权法保护。由于现行著作权法未将网络游戏设定为一类作品,除了可整体主张网络游戏为计算机软件外,不能笼统主张网络游戏享有著作权,但是由于侵权人一般无法取得游戏的源程序,在同一性比对时,双方都可能因为涉及商业秘密而不愿提供源代码。当前网络游戏中的视听动画特效一般仅是游戏片断内容,还无法体现类电影作品完整故事情节的特点。

在实践中,一般将网络游戏中不同类别的元素进行分解,对应著作权法规定的不同作品进行主张。

二、网络游戏侵权材料的取证

权利人取证时很难通过被告游戏全部关卡,需要对侵权人整个游戏过程取证,与自己作品比对,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主要原因一是闯关难度过高,二是闯关收费太高。

为此,在网络游戏司法鉴定时,送检的材料较多,内容较多,导致鉴定时间长,鉴定费用高。同时一些为实现必要功能而设置的游戏界面、游戏规则、算法等内容往往属于思想范畴,不属于著作权法可保护的对象,也会作为鉴定材料提交。

为解决这一难题,近年来,一些权利人采取截图的方式,提交比对材料。即将侵权方的游戏界面截图(检材)采取若干张与权利人相应的游戏界面截图(样本)分别进行比对。

在比对鉴定时,分别从页面布局、色彩搭配、人物形象、武器装备、对话框架、文字说明、环境设计等诸多因素进行比较。并根据比对情况,分别做出相同或者实质性相似的鉴定意见。

这种新的取证方式,较过去提交网络游戏中文字、音乐、美术等作品,以及游戏软件源代码,在提交的鉴定材料方面简化了许多,大大缩减了鉴定时间,降低了鉴定费用。但是却又出现了新的问题。

一是提交比对的游戏界面截图数量比较多

从我们接到的案件来看,提交的网络游戏界面截图的数量一般都在50——100张。同时需要分别提交检材截图和比对样本截图。委托鉴定的目的时需要认定检材与样本的同一性。鉴定时主要是从页面布局、人物形象等诸多因素进行比较。

二是提交比对的游戏界面截图缺乏连续性

尽管检材与样本截图比对比较直观,但是体现的是单张截图比对结果,不能体现比对截图的连续性。与一段一段的视听动画特效比对不同。因此,能否以点带面,以一张一张的截图替代联系的视听动画特效,直接影响到对鉴定意见的采信与否。

 

综上,采取提交游戏界面截图作为鉴定材料,与传统的提交网络游戏中文字、音乐、美术以及游戏软件源代码等作品,在提交的鉴定材料方面简化了许多。相当于是将视听动画特效简化为界面截图,从动态到静态,方便了司法鉴定,但是是否采信,及采信的力度,还需要得到法官的认同。

 

(曾德国,西南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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