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正所谓人红是非多,作为手机界的“网红”的苹果也不例外了。前些日,刚刚有消息称苹果在我们国家的销量已经减少,还被华为等后来者追上了。这让苹果的粉丝们伤心了还一阵子。不过最近的一则消息却是让苹果的粉丝的心都要跳出嗓子了。
到底是怎么样的消息,这么震撼人心?也没什么,就是据说苹果以后不能再用苹果标志了,因为苹果商标是中国的啦~~

大家以前也清楚,苹果在闹商标纠纷不错,但谁也没想到居然会被不知名的小公司打败,这也太赅人听闻了。事情到底是怎么样的呢?我们一起去回顾一下!
2002年10月18日,苹果公司向商标局申请注册第3339849号“iPhone”商标,核准日期为2013年11月21日,核定使用在国际分类第9类计算机硬件,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商品上。
2007年9月29日,新通天地公司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第6304198号“IPHONE”商标申请,申请在国际分类第18类仿皮、牛皮、钱包、小皮夹、皮制绳索地等商品上使用。
商标局发布初审公告后,苹果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商标局经审理后作出(2012)商标异字第36529号《“IPHONE”商标异议裁定书》,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苹果公司主张,其“IPHONE”商标在第9类移动电话机商品上已经取得极高的知名度和显著性,理应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其自2007年6月29日正式推出 iphone手机以后,iphone手机已经推出了iphone3G、3GS、4、4S、5共九代十二款产品,并自2009年10起在中国大陆市场正式销售。Iphone手机自问世以后,就受到全球消费者的广泛欢迎和热情追捧,故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2001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

证据不足,苹果公司也是醉了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日期为2007年9月29日,而苹果公司针对其“IPHONE”商标提交使用证据绝大多数形成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日之 后,且数量很少,故苹果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IPHONE”商标于被异议商标申请前达到驰名程度。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2001年商标法的 有关规定。故驳回苹果公司的诉讼请求。
苹果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北京高院指出,在商标异议复审行政案件中,认定引证商标是否驰名,一般应当以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的状态为准,并且要综合考虑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商 标持续使用时间、商标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等因素。本案中,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日期为2007年9月29日,而苹果公 司对其“IPHONE”商标提交的使用证据大多形成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日之后,而且根据苹果公司的陈述,被异议商标于2007年6月才问世,并于2009年10月才在中国大陆市场正式销售,因此,苹果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IPHONE”商标于被异议商标申请前达到驰名程度。故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符 合法律规定。
所以说苹果输了,这一输就是输掉了自己的商标。要知道一个商标可是企业的命根子啊,天知道换一个商标还能不能被消费者记起来!
不过小编相信,以苹果公司的强大实力,应该不会任由这“事实”发生下去,不然这不是为他人做嫁衣吗?但不可否认,就算事情有转机,苹果公司也得付出极大的代价。但愿这案例能让更多企业得以警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