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CT国际申请是指依据《专利合作条约》提出的申请。PCT是专利合作条约(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的简称,是在专利领域进行合作的国际性条约。其目的是为解决就同一发明创造向多个国家或地区申请专利时,减少申请人和各个专利局的重复劳动。
在此背景下,《专利合作条约》于1970年6月在华盛顿签订,1978年1月生效,同年6月实施。我国于1994年1月1日加入PCT,同时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受理局、国际检索单位、国际初步审查单位,接受中国公民、居民、单位提出的PCT国际申请。
截止到2025年9月1日,已有158个国家/组织加入了该条约。PCT是在巴黎公约下只对巴黎公约成员国开放的一个特殊协议,是对巴黎公约的补充,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进行管理。
总的来说,PCT体系是专利进行国际申请的一种申请体系,并不是授权体系,所以不存在PCT专利。只是通常为了便于称呼,会称其为PCT专利。
受理局(The Receiving Office,简称RO):受理PCT国际申请的机构。RO对国际申请进行检查和处理,一般是进行形式审查(即申请文件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在形式要件符合给予国际申请日,并将申请文本传递给国际局和国际检索单位。
当前PCT的所有成员国/组织都是RO,RO是单独的国家的,可以称其为国家局,为区域组织的(如欧洲专利局EPO),可以称其为区域局。
国际局(International Bureau,简称IB):即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PCT体系中的国际局只此一家。WIPO的主要职能是进行PCT申请文件的传递与协调以及制度管理、培训等。
注意,WIPO除了是国际局,同时也充当着RO的职责,换言之,PCT申请可以直接向WIPO递交。
国际检索单位(The International Searching Authority,简称ISA):对PCT进行国际检索的PCT成员国或组织的专利主管机构,每个PCT申请都必须进行国际检索,在请求时,申请人可以指定检索单位。
检索完成后,ISA会出具国际检索报告,但该报告不代表最终是否可以授予专利权的决定。部分受理局会兼任国际检索单位,如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CNIPA、欧专局EPO、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等。当前PCT体系下有25个ISA。
国际初步审查单位(The International Preliminary Examining Authority,简称IPEA):对申请进行国际初步审查的单位,该审查设计专利的新颖性、实用性与创造性。IPEA的审查结果只作为指定局是否可授予专利权的参考,不作为最终意见。当前PCT体系下有25个IPEA。
指定局(Designated Office,简称DO):即对通过PCT途径申请的专利,进行是否符合本国/组织专利授权相关法规审查的单位。换言之,通过PCT途径进行申请的专利,是否能最终获得专利权,由DO决定。
国际申请日(International filing date):受理局应以收到国际申请之日作为国际申请日,但只有在满足所有形式文件要求的情况下,收到日才为国际申请日。若文件不符合要求,需要进行改正或补正,则收到符合要求的补正文件日为国际申请日。
国际申请号:递交国际申请后,除了会确定国际申请日,同时受理局会下发国际申请号,一般组成形式为PCT/受理局代码+年份/序列码+校验码(一般是六位)。校验码计算方式较为复杂,不再赘述。
因此,PCT专利的国际申请号,如果以受理局是我国为例,呈现形式为PCT/CN2025/123456。
国际公布日(International publication date):即国际局公布PCT申请的日期。通常国际公布在国际申请日起18个月内完成,可以提请公布。
国际公布后,PCT申请会再多一个公布号,一般组成形式为WO年份/序号,如WO2025/000001。该编号是PCT申请国际公布文本的唯一编号。
如果国际申请文本是以中文、英语、法语、德语、日语、俄语、西班牙语、阿拉伯文提交的,国际公布文本的语言形式与申请文本保持一致,如非前述语言,需要翻译。
登记本:由受理局传递给国际局的符合规定的PCT申请文本,登记本为是国际申请的正本。
检索本:由受理局传递给国际检索单位的符合规定的PCT申请文本,检索本主要是用于国际检索和补充检索。
国际检索报告(International search report,简称ISR):即由国际检索单位根据规定制作的国际检索文本,该报告会由国际局传送给申请人。
收到国际检索报告后,申请人可以进行一次修改。国际检索报告会、PCT申请文本、修改后文本(如有)一同发送给指定局。
国家初步审查报告(International preliminary examination report,简称IPER):也称可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根据申请人的请求由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做出的审查报告,非必要程序与文件。该报告不是能否获得获得专利授权的最终决定,但也会一并传送给指定局以作参考。
进入国家阶段日:即PCT申请进入指定局的日期,该进入指定局的程序需要由申请人主动提出才会启动。一般在国际申请日起30个月内需要提出,并根据指定局要求,提供申请文本的翻译件。
整个PCT申请分为国际阶段与国家阶段两个大的程序阶段,其中国家阶段的审查由指定局完成,与指定局国家/地区内部的专利审查流程保持一致,不在此赘述。
以下主要介绍国际阶段程序。
第一步:提出国际申请请求并缴纳国际申请费
该程序即由申请人向受理局提出国际申请请求。申请人提出该请求时可以有本地申请,也可以直接进行提交。如有本地申请即原始申请的,可以以该原始申请的申请日作为优先权日。
以中国为例,申请人如果在国家知识产局CNIPA提出PCT国际申请请求,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申请人中至少有一个是中国公民、法人或在中国境内有长期居住地址的外国人、在中国工商部门注册的外国法人
使用中文或英语形成申请文本
提交PCT国际申请请求书,并指定国际检索单位
提交专利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摘要、附图(如有)
委托书(如有)
涉及核苷酸/氨基酸序列的,要提交电子形式序列表
涉及生物保藏的,提交保藏证明
缴纳国际申请费、国际检索费(一般根据缴费通知书金额进行缴纳即可)
申请文本无问题,费用缴纳完成,国际申请文本会传递给国际局。
第二步:形式审查与国际检索
由受理局对国际申请文本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给予国际申请日,不符合规定的,要求补正。
如受理局同时为国际检索单位,且申请人请求受理局检索的,国际检索报告由受理局出具。如受理局非国际检索单位,则根据申请人的请求,传递申请文本给对应的检索单位进行。
需要注意,国际检索单位并非一定会制作检索报告,如果认为申请不具备制作报告的基本要件,会告知不制定国际检索报告。
第三步:国际公布
自国际申请日起十八个月内,国际局对国际申请进行公布。缴纳特别规费后,国际公布可以提前。
第四步:国际初步审查(可选程序)
国际初步审查并非是必经程序,而是应申请人请求启动。如启动该程序,会获得国际初步审查报告,即可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如要求请求国际初审,申请人应自传送国际检索报告或宣布不制定国际检索报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或自优先权日起二十二个月内提出。
国际初步审查报告是针对发明创造的新颖性、创造、实用性做出的,因此有比较好的参考价值,申请人可以根据该报告考虑是否进入指定局。但该报告不代表最终授权与否。
此外,如果请求了国际初步审查,收到报告后,申请人有修改申请文本的机会。
第五步:办理进入国家阶段手续
PCT尚未实现授权的国际合作,因此授权与否的决定仍由各个国家或地区专利局(即指定局)完成。申请人应当在自优先权日起三十个月内,向指定局提出进入国家阶段请求,并提交改指定局要求语言的译文、缴纳官费。
以在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CNIPA递交PCT申请国际阶段费用为例:
国际申请费(申请文件不超过30页):11620元
国际申请加页费(申请文件超过30页后):130元/页
如以电子形式提交PDF格式申请文件,国际申请费为:9870元
如以电子形式提交XML格式申请文件,国际申请费为:9000元
代国际局收取的手续费:1750元
国际检索费(如CNIPA为检索单位):2100元
国际检索费(如EPO为检索单位):15490元
优先权费(如请求):150元/项
国际初步审查费(如请求,且CNIPA为审查单位):1500元
需要注意,以上费用实际都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代国际局、EPO收取的费用,因此以人民币结算,但同时受汇率、政策等影响,相关费用也会适时进行变化,非一直保持不变。申请人在提出国际申请前,可至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确认。
1.只有发明专利可以通过PCT申请专利、实用新型和其他类似的权利保护,外观设计和商标有另外的国际申请体系获得保护。
2.PCT只作为国际专利申请途径,授予专利的决定完全由进入其国家/地区阶段的指定局做出。
3.国际检索报告和国际初步审查报告都只是初步审查意见,只是参考,并非最终决定。
4.除国际检索报告、国际初步审查报告,申请人也可以请求附加/补充国际检索报告(SISR)、国际初步审查报告(IPRP),但需要另外缴纳费用。
5.向中国受理局提交国际申请,第一申请人为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外国其他组织或港澳台申请人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受理局一般通过第一申请人的国籍、居所和地址来判断其是否需要委托代理机构,通常第一申请人在受理局无常用联系地的,都需要委托书当地代理机构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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