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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觉的秩序》第八章 哲学意蕴 第一节 前感觉的经验和纯经验主义

《感觉的秩序》第八章 哲学意蕴 第一节 前感觉的经验和纯经验主义 知识产权辩论会
2024-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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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第一节 前感觉的经验和纯经验主义8.1 如果我们给出的心理质的决定过程的说明是正确的,那么就意味着,我们所使用

第一节 前感觉的经验和纯经验主义

8.1 如果我们给出的心理质的决定过程的说明是正确的,那么就意味着,我们所使用的向外部世界学习的装置,本身就是一种经验的产物。这种装置是由我们生活环境中的主要条件所塑造的,另外,它代表着一种对我们过去经历的环境中的元素之间关系的类型的再现,并且,对于环境中的任何新的事件,我们都是根据那些经验进行解读的。如果这个结论是正确的,它必定将引出某些重要的哲学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将在这最后一章给出一些尝试性的评论。

8.2 这些推论主要是由我们给予前感觉(pre-sensory)的经验或“连接(linkage)”在决定感觉质中发挥的作用所引出。特别是,我们由此消除了假设的“纯的”或“基本的”感觉的核的概念,这些感觉的核为不是由于早期的经验,而是由于涉及外部对象的属性的某种直接传递的结果,或者被当作不可简化的一些心理原子或元素。对这些概念的剔除,解决了由于那些假说含义的缺乏所引起的各种各样的哲学难题。

8.3 根据传统的观点,经验开始于接收拥有不变的质的感觉材料,这些质要么反映属于被感知的外部对象的相对应属性,要么唯一地与物理世界的元素的这样一些属性相关联。这些感觉材料被认为形成了被心智积累、并且被心智学会了以各种方式进行排列的原始材料。这里发展的理论,挑战了那个概念中暗含的基本区别,即在给定质的感知和理智为了理解给定现象世界而对这些材料进行的处理之间的差别。

8.4 根据我们的理论,感觉质的特征属性,或感知过程中不同事件所被归入的不同的类,都不是那些事件所带有的属性,也不是通过某种方式“传递”给心智的属性,感觉质的特征属性被认为是全部存在于有机体的“区分”反应中,这种区分性反应产生了这种感觉质的分类以及这些事件的秩序。并且,我们主张,这种分类的基础是神经系统中由过去的连接产生的联结。因此,每一种感知,即使是最纯粹的,都必须被认为是,根据个人或物种过去的经验,对一个事件的解读。

8.5 那么,经验的过程不是开始于感觉或知觉,而必然是要早于它们:经验对生理事件起作用,同时把这些事件排列成为一种结构或秩序,而这个结构则是这些生理事件所具有的“心理”意义的基础;另外,感觉质之间的区别是这样一种前感觉的经验的结果,而仅仅基于感觉质的区别,有意识的心智就可以学习外部世界的任何事物,我们也可以用以下的陈述表达相同的意思:经验不是心智或者意识的一种功能,然而,心智和意识反而是经验的产物。

8.6 因此,对外部世界一个事件的每一种感觉经验都像是具有一些属性(或是以一种方式与其他感觉事件区别),对于这些属性,没有相似的外界事件的属性与之对应。这些“属性”是,在过去此类事件与某些其他种类事件的联合事件基础上,有机体逐渐学会赋予这一类事件的某种意义。因此,只有当神经系统学会把某一特定的刺激当成某一类特定事件的一个成员——这取决于所有的相应脉冲,跟表征其他类事件的同样的脉冲之间拥有的联结——一个事件才能被真正地感知,即,这一个事件才能在感觉质的系统里获得一个独特的位置。

8.7 我们意识到的经验似乎就是建立在不同感觉质之间的区别上。但是,如果不同感觉质的差别本身又取决于前感觉的经验(连接),那么,关于经验和知识之间关系的整个问题就呈现出一个新的局面。就狭义的经验,如有意识的感觉经验而言,把我们所知道的一切都归结为这种经验显然是不正确的。只有在更广义的“连接”意义上的经验,产生了感觉的秩序——这种秩序决定了意识到的经验中的成分的质,只有在这时,这种有意识的经验才成为可能。

8.8 因此,感官经验预设存在一种积累的“知识”,即感觉的脉冲基于它们过去同时发生而获得的秩序。并且,这种知识,尽管基于(前感觉的)经验,但绝不能与感官经验相抵触,并将决定这样一些感官经验的可能形式。

8.9 因此,约翰·洛克著名的经验主义的基本原则——只有之前感知过的,现在才能被认知——就是不正确的,如果它的本意是指代有意识的感官经验的话。并且,这一原则也没有证明,所有我们知道的(quod est in intelle ctu)必须服从于感官经验证实或证伪的结论。从我们对感觉质的秩序形成的解释本身,可以看出,存在某些一般性的、所有的感官经验须服从的原理(比如两种不同的颜色不能放在相同位置)——这样一些经验的7分之间的关系必须一直是真实的。

8.10 因此,至少在我们任一时刻所知晓的关于外部世界的知识,有某一部分不是从感官经验学习来的,而是隐含在我们能够获得这样的经验的一些方式中,它取决于由前感觉的连接建立的分类装置的秩序。我们当作外界事件质的属性而有意识地体验的东西,是由这些关系决定的。这些关系,虽然我们不能有意识地感知到,但是,它们影响我们对这些经验所作的一切反应,在这种意义上,这些关系隐含在这些质的区别中。

8.11 因此,我们所有能感知的都是由感觉质的秩序决定的,而感觉质的秩序提供了感官经验得以能够单独发生的“类别(categories)"。特别地,意识到的经验,总是指这样一些事件,这些事件是按照它们与不发生在那种特定经验(译注:意识到的经验)中的其他事件的关系来界定的。

8.12 于是,我们获得了关于现象世界的“知识”,由于知识是以这种隐含的方式存在于所有的感知经验中,所以知识必须符合于我们通过感官所能够体验的一切。然而,这并不意味着这种知识必须符合于物理世界,也就是说,不必符合引起我们感觉的那些刺激的秩序。尽管,那些让感知成为可能的条件——将那些感知区分为相似或相异的分类器官——必然影响所有的感知,这个分类器官不会由于这个原因,也支配物理世界中事件的秩序。

8.13 这需要作出一些刻意的努力,以摆脱一种习惯性的假设:我们从经验所习得的一切都必须符合于外部(物理)世界。但是,由于我们曾经从经验所学到的一刃,都是某些种类事件的一般化(generalization),并且,又由于任何数量的特定事实都不能证明这样的一般化,于是,完全基于经验的知识还是可能全部是虚假的。如果对我们而言某一组刺激所获得的意义,是完全基于过去它们(某一组的刺激)往往有规律地与其他特定的刺激联合发生,那么这可以或不可以成为一个能使我们作出准确预测的分类的充分基础。之前,我们已经给出了一些原因来说明,为什么我们必须预期到我们的感官对外部世界事件进行的一些分类,将不会严格对应于这些外部世界事件仅仅基于它们相互作用的行为的相似或相异所作的一种分类。

8.14 尽管,在我们的心智中,没有东西不是过去的连接的结果(尽管,或许连接不是由个体,而是由物种获得的),基于过去连接所进行的分类也不会一直起作用,比如,不会总是导致有效的预测,这种经验迫使我们修改那个分类。在这种再分类的过程中,我们不仅在固定参考框架内建立给定材料之间的新分类,如,在一些给定类的元素之间,而且,由于那个框架是由决定类别的一些关系所组成,于是我们只好修改框架本身。

8.15 只要由现存的分类所产生的预期落空,或者至今所持有的信念被新的经验所否定,将会发生再分类,或者说,要打破那些决定我们区分感觉质的隐含关系所形成的类,并用基于一种明确的关系定义的一些新类,取代那些旧的分类。这种相冲突的经验的直接效应,将是向外部世界的模型(model)引入不一致的元素,只有当那些曾经被当作同一种类的一些元素,现在被当作不同的类的元素,这样的不协调性才能被消除。

8.16 于是,心智所进行的再分类过程,类似于我们学会大声朗读一门并非按照发音进行拼写的语言(译注:非拼音语言)所经历的过程。我们学会根据与其他不同符号的组合,赋予相同的符号以不同的含义(values),并学会把不同的符号组视为等价,而甚至不用注意单个的符号。

8.17 尽管再分类的过程涉及参考框架的改变,或者是涉及(参照那个参考框架而定义的对象的)先验(a priori)为真的所有论述的改变,但是,再分类过程只是改变了所有论述的特定前提,而没有改变这样的事实,即这样的前提必须隐含在所能作出的所有的论述里。事实上,先验的(a priori)的要素远远没有被减少,由于再分类过程中不同对象越来越多地通过存在于它们之间的明确关系而被定义,先验的要素将倾向于增加。

8.18 新的经验,作为对对象进行新分类或定义的机会,并进入这些对象的新分类或定义之中,这样的新经验必需预先假设,我们能够学习关于这些对象的知识,并且新经验不能与我们关于(重新定义了的)那些对象的定义相矛盾(译注:这种可以导致重新分类的新经验必需假设,我们能够学会那些事件,必须符合新的定义,这是重新分类的基本原则或前提)。因此,在每一个水平或者在每一个讨论的领域,都存在一部分我们的知识,虽然它是经验的结果,但是它不能被经验所控制,因为它组成了那一领域组序的原则,通过这一原则,我们区别我们的陈述所指的、组成的该领域不同种类的对象。

8.19 这一过程导致我们离直接给定的感觉质越远,并且,按照这些直接给定的感觉所描述的元素,越来越多地被按照意识经验到的关系来定义的新元素所替代,那么,我们体现在元素定义中并因此必然是正确的那部分知识将越来越多。而与此同时,我们知识中服从于经验控制的那部分知识,相应地变得更少。

8.20 我们知识中套套逻辑(tautological)的特点的逐步增加,是我们努力重新调整对元素的分类,从而使关于这些元素的陈述为真的必然结果。我们别无选择,只能要么接受我们感官完成的分类,并因此而不能正确地预测如此定义的对象的行为,要么基于它们相互之间行为观察到的差异,重新定义它们,其结果是,不仅作为我们分类基础的差异,必然符合以此分类的对象的差别,而且,越来越不可能去谈及任特定感觉对象以任何程度的确定性归属于我们的理论类别。

8.21 只要我们仅仅按照关系的条件来重新界定特定对象,那么这一困难不会变得过于严重。但是,当我们继续这种再分类的过程,那些其他的对象,必将转而也以相似的方式被重新界定。在这一过程期间,我们很快被迫要不仅考虑存在于一个给定的对象和实际观察到的与之相连的其他对象之间的关系,而且还要考虑这个给定对象与其他对象之间过去已经存在的关系,甚至要考虑只有在假设性的条件下才能描述的关系:该对象与其他对象之间的这种关系,可能在某些环境下可被观察到,但是这个环境实际上不曾存在,或者即使这种环境存在过,环境也不会留下不变的对象特征。

8.22 例如,几种化学物质只要它们保持在它们的给定状态,感觉可能是完全不可区分的。化学把它们区分为不同的物质的原因是,在某种环境下,以及与某些其他的物质的组合中,它们将有不同的反应(react)。但是,大部分的这些化学反应涉及了物质中特性的改变,因此,一个完全相同数量的给定物质的,被用于测试其反应,而这一反应是产生分类的基础,在它确立其所归属的类之后,那些物质的特征就改变了。因此,只有通过如下一种不能被证实的假设:我们从中抽取样本的一定数量的物质,是完全同质的,从而我们关于各种样本的发现,才能应用于剩下的物质。只有通过这样的假设,我们才能获得以下的结论:某一特定的感觉对象,属于某一个确定的理论类别。

8.23 因此,与我们所作陈述有关的感觉材料或者对象的感觉质,被进一步稳定地向后推,并且,在我们通过显性的关系而非通过我们感知差别中固有的隐性关系,完成了对所有对象的定义过程之后,那些感觉材料就完全从系统(译注:基于显性关系的分类系统)中消失了。最后,明确的定义所组成的系统,变成了既综合(all-comprehen sive)而又自我包含或循环的系统。在这一领域中的所有元素是通过它们相互之间的关系来定义,同时,我们所知道的关于这一领域的一切,都包含在那些定义中。我们可以获得一种能够再现我们在外部世界观察的所有事件组合的自我包含的模型,但无法弄清楚外部世界的任何特定事件,是否对应于我们模型的某一特定部分。

8.24 那么,科学有必然趋向一个终极状态,在这一状态,所有的知识都体现在它所涉及对象的定义中,所有的关于这些对象的真实的论述,因而都是分析性的或者同义反复的,不能被任何经验证伪。那么,观察到的任一对象没有表现出它本应该表现的,只意味着它不是那种曾经以为的那一种对象。伴随这一系统所有感觉材料的消逝,定律(或理论)将不再存在于系统中,只留下应用那些定律或理论所给出的对象的定义,而正是由于那个原因,这些定律或理论永远也不会被证伪(译注:因为没有人们的感官参与的可能性,因此,永远无法证明或证伪)。

8.25 这样一个关于世界的、完全地同义反复或自我包含的知识系统不是无用的。这个知识系统,将构成一个关于世界的模型,通过这一模型我们能读出,在那个世界中什么事件是可能的以及什么是不可能的。它将经常允许我们,基于一个特定感觉对象的相当完整的历史,可以以相当高的可能性断言,这个特定的感觉对象,在我们的模式中,适合一个,且仅仅适合一个可能的位置,并且因此,很可能以某一方式行动于以类似方式描述的环境中。但该模型将从来不会使我们相当肯定把一个特定感觉对象等同于我们模式中对应的特定部分,或者肯定地预测该特定感觉对象在给定环境中将怎样行动(译注:“我们的模式”是感觉的秩序,关于世界的模型是物理秩序)。

8.26 只有到了通过把我们大脑工作的完整模型包括进物理世界的模型中,以完成整个物理世界的模型的时候,也就是说,如果我们能详尽地解释我们的感觉对刺激进行分类的方式,只有在这时,我们关于世界的理论模型中任一点,与感觉世界的一个特定的事件的严格对应,才是可能的。然而,正如本章第六节将要表明的,这是一个用同一个大脑(译注:包括在物理世界模型中的大脑)永远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8.27 在总结这一节时,或许应当强调,只要我们被引到了传统上与经验主义相关联的某些论点的对立面,那么,我们就走向不是由一个相反的观点来驳倒它们,而是相反,通过更连贯、更激进地运用它的基本思想来驳倒它。正是因为我们所有的知识,包括我们关于世界的不同感觉经验的最初秩序,都是来源于经验,所以我们所有的知识包括的要素,必然是不能与经验相冲突。我们的知识必须总是指涉元素所组成的一些类,这些类是通过与其他元素的某些关系来界定的,并且,只有在假设这些关系确实存在的情况下,知识才是有效的。基于经验的归纳(generalization),必须涉及对象或事件的类,只有这些类被认为是给定的,而与这个陈述本身无关的,这种归纳才是与世界相关的。因此,感觉的经验(sensory experience)预设有一个经验过的对象(experienced object)的秩序,这一秩序先于那个经验,并且不能与该经验相抵触,尽管经验过的对象的秩序本身又是来源于其他更早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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