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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2023年《合并指南》(下)
【译者简介】
罗智科,四川大学法学院助理研究员,法学博士。
周围,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文章来源】
《知竞研究》(第9辑)
感谢作者授权推送。由于篇幅限制,注释未予显示,敬请谅解。本文篇幅较长,将分三次进行推送。
(接上期推文)
4.分析、经济和证据工具
以下所述的分析、经济和证据工具可适用于执法机构依据第2、3部分所述要素和框架评估一项合并的多个环节。
4.1.证据来源
本小节介绍了执法机构在合并调查中最常采用的证据来源。执法机构基于证据的证明力,权衡各类证据以评估一项合并是否可能实质性减少竞争或趋于形成垄断。在审查现有证据时,执法机构会考虑文件、证词、可用数据以及对这些数据的分析,包括可信的经济计量分析和经济模型。
合并当事方。执法机构通常从合并当事方处获得大量信息,包括文件、证词和数据。在所有这些类别中,正常商业过程中形成的证据比合并审查开始后形成的证据更具证明力。同样,对于合并当事方或其雇员无论是在正常商业过程中还是在合并审查中,为减少竞争担忧而作出的预测,执法机构会降低其证明权重。如果与结果利益相关的合并一方雇员的证词和正常过程中的商业记录相矛盾,执法机构通常更重视商业记录。
合并当事方意图或期望通过合并减少竞争的证据,如计划与其他企业协调、提高价格、减少产量或产能、降低产品质量或种类、降低工资、削减福利、退出市场 、取消在没有合并的情况下进入市场的计划、撤回或延迟推出产品,或在合并后减少研发努力,该等证据对评估合并对竞争的效果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然而,执法机构通常不会仅因缺乏此类证据或合并当事方表达相反意图而减小审查力度。
客户、劳动者、行业参与者以及观察者。客户能够向执法机构提供多种信息,包括客户自身的购买行为及选择的相关信息,以及其对合并效果的观点等。执法机构在权衡客户证据时会考虑客户和合并当事方之间的关系。客户和合并当事方之间持续的商业关系可能会阻碍客户提供与合并当事方利益不一致的证据。
劳动者和劳工组织的代表可以提供有关工资、非工资报酬、工作条件、相关市场中劳动者的个性化需求、更换工作的障碍以及其工作所在的行业等方面的信息。
同样,其他供应商、间接客户、分销商、顾问以及行业分析师也能提供有助于合并审查的信息。与其他利益相关方一样,执法机构较少重视在合并审查开始后形成的证据,而更重视在正常商业过程中形成的证据。
已完成合并的市场效果。合并后价格上涨或交易条件恶化的证据被赋予了实质性的权重。然而,即使尚未观察到上述效果,一项已完成的合并也可能实质性减少竞争,因为合并后企业意识到其仍有可能受到反垄断审查 ,并因此调整其市场行为。因此,执法机构在评估已完成的合并时,也会考虑与评估拟议合并考虑的同一类型的证据。
经济计量分析和经济建模。对数据的经济计量分析和其他类型的经济建模可以为评估合并对竞争的潜在影响提供信息。执法机构更重视使用高质量数据和遵守严格标准的分析。但执法机构也考虑到,在某些情况下,数据或可靠建模技术的可得性或质量可能会限制经济计量建模的可得性和相关性。在数据可得的情况下,执法机构认识到,经济建模不是为了完美地反映现实情况,而是有助于评估合并可能导致的企业动机变化。
交易条款。交易的财务条款也能说明合并对竞争的影响。例如,如果收购价格超过被收购企业的独立市场价值,有时表明收购企业预计能从减少的竞争中获益,并为此支付了溢价。
4.2.评估企业间竞争
本小节讨论了执法机构在评估企业间竞争时参考的证据和工具。本小节中的证据和工具可适用于多种情况,例如:评估竞争对手之间的竞争(准则2);限制竞争对手获得用于竞争的产品的能力和动机(准则5);或市场界定(第4.3节),如在进行假定垄断者测试时(第4.3.A节)。
为明确起见,本小节的讨论侧重于两个替代产品供应商之间的价格竞争。类似的分析工具也可能适用于更广泛的情况,例如在考虑以下情况时:两个以上供应商之间的竞争;买方或雇主之间为获得投入品和劳动力而进行的竞争;源于客户在不同位置购买意愿的竞争;以及在价格以外的其他维度发生的竞争或在通过谈判或拍卖等方式确定交易条件时发生的竞争。
准则2介绍了如何使用不同类型的证据来评估一项合并对竞争的潜在损害;下文将重复准则2中适用于其他情况的相关内容。
4.2.A. 通常适用的考虑因素
在评估企业间竞争的程度时,执法机构可能会考虑以下一种或多种证据、工具和指标。
战略审议或决策。执法机构可能会通过审查企业正常商业过程中的战略审议或决策的证据,来分析企业间竞争的程度,如合并当事方之间竞争的程度。例如,在某些市场中,企业可能会相互监督彼此的定价、营销活动、设施选址、产品改进、产品线、产能、产量、投入成本和/或创新计划。当企业采取措施来保持或提高自身产品或服务的竞争力或盈利能力时,这些证据能够证明合并当事方之间竞争的程度。
之前的合并、市场进入和退出事件。执法机构可能会参考历史事件来评估合并当事方之间是否存在直接竞争及其实质。例如,执法机构可能会审查近期相关合并、市场进入、扩张或退出事件对合并当事方或其竞争行为的影响。
客户替代。客户在不同企业产品之间转换的意愿是竞争过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客户越愿意在不同企业的产品之间进行转换,如它们在质量、价格或其他特征方面更为相似,这些企业就越容易成为竞争对手。
为说明企业产品之间的替代程度,通常分析的证据包括:客户过去如何根据价格或其他交易条件的相对变化而改变购买行为;文件和证词证据,如盈亏报告、折扣批准过程的证据、转换数据、客户调研以及来自互补产品供应商或分销商的信息;有关产品特征的客观信息;影响客户转换能力的市场现实。
竞争性行为对竞争对手的影响。当一家企业采取竞争行为来吸引客户时,这可能会以牺牲竞争对手为代价使该企业受益。执法机构可能会通过考虑一家企业的竞争行为对其他企业的影响来衡量企业之间竞争的程度。企业的竞争行为对竞争对手的影响通常取决于竞争对手因竞争行为而损失的销售额,以及这些损失的销售额的利润率。执法机构可能会用利润率来衡量竞争对手原本会实现的销售利润率。
消除企业间竞争的影响。在某些情况下,可能获得证据来评估一家或多家企业的竞争对其他企业行为的影响,如企业对价格、质量、工资或其他竞争维度的选择。这可以通过比较两家企业在竞争和独立作出策略选择时的行为与企业联合行动时可能选择的行为来衡量。这些竞争结果的实际或预测变化(如有)能够表明企业间竞争的程度。
为了进行这种比较,执法机构有时会依赖于经济模型。通常情况下,这些模型在简化场景中考虑企业在一个或多个选定维度上改变其行为的动机,如价格。例如,某模型可能侧重于企业改变价格的短期动机,而暂不考虑各种额外的竞争力量和竞争维度,如企业重新定位其产品的潜力或合并当事方与其他企业协调的潜力。该模型可能会结合数据和证据,以便量化估算合并对企业动机和相应选择的影响。尽管这种假设只考虑了合并造成的竞争损失的选定方面,但经济学家有时仍称之为“合并模拟”。执法机构使用这种模型是为了表明竞争的规模和重要性,而不是为了精确预测结果。
4.2.B.企业制定交易条款的考虑因素
执法机构可能会使用各种类型的证据和指标来评估向客户制定交易条款的企业之间的竞争强度。对于不同的客户群体,企业可能向其提供统一的交易条款,也可能向其提供差异化的交易条款。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企业单独行动,竞争会导致企业制定更低的价格或提供更具吸引力的交易条件,而在合并后竞争被消除的情况下则不会出现这种情况。在考虑竞争对定价动机的影响时,如果一家企业的产品提价会导致客户转向另一家企业的产品,那么它们的合并将使合并后的企业能够通过单方面将一种或两种产品的价格提高到合并前的水平之上而获利。因提价而损失的部分销售额将转向另一家企业的产品,而获取这些转向销售额的价值可使提价获利——即使在合并前提价不会获利。
在这种情况下,衡量企业之间客户替代情况的一个指标是转移率。从一种产品转向另一种产品的转移率是衡量客户可能在两种产品之间进行替代的一个指标。转移率是指第一种产品因交易条件变化(如价格上涨) 而损失的单位销售额中转移到第二种产品的部分。不同企业生产的两种产品之间的转移率越高,企业之间的竞争就越激烈。
即使对其他企业的转移率更高,两家企业产品之间的高转移率仍可表明它们之间的竞争很激烈。从一家企业的一种产品到其他企业生产的一组产品的转移率,以类似的方法定义,有时被称为“总转移率” 或“回流率”。
衡量竞争行为对竞争对手影响的一个指标是提价导致的转移销售价值。第一家企业提高一种产品的价格时,从其转移到第二家企业的销售价值等于从第一家企业转移到第二家企业的单位数量乘以第二家企业的价格与转移销售额的增量成本之间的差额。为了解释转移销售价值的大小,执法机构可能会将第二家企业进行转移销售的增量成本或第一家企业因提价而损失的收入作为比较的基础。转移的销售价值与第一家企业损失的收入之比,可以作为两家企业之间失去竞争所造成的涨价压力的指标。类似的概念可用于分析价格以外的其他交易条件恶化对竞争对手的影响。
4.2.C.通过谈判或拍卖确定交易条款时的考虑因素
在某些行业,买卖双方会就价格和其他交易条件进行谈判。在协商时,买方通常会与不止一个卖方进行谈判,并可能会使卖方相互竞争。在其他行业,卖方可能通过拍卖出售产品,买方可能通过拍卖采购投入品。谈判既可能涉及拍卖的某些方面,也可能涉及一对一谈判的某些方面。卖方之间的竞争可以显著提高买方的能力,使其获得对自己更有利而对卖方较不利的结果,相比之下,通过合并消除竞争会防止买方在谈判中使卖方相互竞争。
即使客户没有直接对比各家的报价,卖方之间也可能会竞争。替代选择的吸引力会影响达成协议对谈判各方的重要性,从而影响协议条款。与只有少数几个有吸引力的替代选择的一方相比,有许多有吸引力的替代交易相对人的一方对与任何一个特定交易相对人达成协议的重视程度较低。当一方的替代选择被消除(如通过合并)时,交易相对人就会获得更多的谈判筹码,以反映竞争的减损。卖方之间的合并可能会减少竞争,即使合并后企业单独处理合并企业产品的谈判。
因此,可以使用竞争性供应商向买方提供的有关议价能力的定性或定量证据来评估这种情况下企业之间竞争的程度。在分析采用拍卖方式确定条款的情况时,可以使用类似的证据,如供应商竞标为服务买方的采购拍卖。如果在某些类别的采购中,某些供应商往往对买方更具吸引力,那么这部分供应商之间的竞争可能会很激烈。
企业有时会记录个别销售工作的进展和结果,执法机构可以利用这些数据来衡量客户可能在两家企业之间进行替代的程度。例如,根据客户在一家企业没有供货的情况下向另一家企业购买的比例,或根据两家企业对同一客户的合同进行竞标的频率,来计算转移率。
4.2.D. 企业确定产能和产量时的考虑因素
在某些市场中,选择生产多少产品(产量决策)或维持多少生产能力(产能决策)是关键的策略变量。当一家企业减少产量时,其销售额可能会输给竞争对手,但同时也会推高价格。由于合并后的企业将考虑价格上涨对所有合并后企业的销售额的影响,因此其可能会因合并而有减少产量的动机。两家企业合并后失去竞争,可能会导致合并后的企业闲置产能,放弃在没有合并的情况下本可以获得的产能,裁员或停止雇用劳动者,或消除原有的生产能 。企业还可能将产能的使用从一个相关市场转移到另一个市场,从而提高前一市场的价格。对企业间竞争程度的分析可能会因合并如何产生抑制产量的动机而有所不同。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合并企业之间的竞争会更激烈:(1)合并企业的市场份额相对较高;(2)合并企业的产品差异化程度较低;(3)市场需求弹性相对较低;(4) 被抑制产量的利润率相对较低;(5)非合并竞争对手的供应响应相对较小。可以使用定性或定量证据来评估和权衡上述各项因素。
在某些情况下,企业(包括一家在市场上拥有相当大的销售份额的企业和另一家在该市场拥有严重过剩产能的企业)之间的竞争会阻碍产量抑制战略的盈利。即使产能过剩的企业的销售份额相对较小,只要该企业有能力扩张,从而阻止价格上涨,那么产量抑制战略对市场份额较大的企业来说就无利可图。
4.2.E.创新和产品多样性竞争的考虑因素
企业可以通过提供各种创新的产品和功能来争夺客户,可以是微小的产品改进,也可以是推出新的产品类别。产品功能可以包括新的或不同的产品属性、与产品一起提供的服务或单独提供的更高质量服务。客户重视竞争带来的产品或服务的多样性,包括可选择的多样化购物场地。
提供最佳的产品和功能的组合是竞争的一个重要维度,其可能会因合并当事方之间竞争的消除而受到损害。
当一家企业推出一种新产品或改进一种产品的功能时,其所获得的部分销售额可能是以牺牲竞争对手的利益为代价,包括那些正在竞相开发类似产品和功能的竞争对手。因此,企业之间的竞争可能会促使它们比合并后(如共同所有权情况下)更加努力地提供各种产品和功能。合并后的企业可能会减少继续或开始开发新产品的动机,这些新产品本来可以与合并的另一方竞争,但合并后会“蚕食” 自己的销售额。服务提供商可能缺乏动机继续提供被收购企业原有的有价值的升级服务。合并后企业从事颠覆式创新的动机可能会减少,以免威胁合并一方的业务。或者,合并后企业可能有改变其产品组合的动机,如通过不再提供合并一方的产品来使之前选择该产品的客户的处境变得更糟。例如,当偏好低价产品的客户无法获得低价产品时,即使剩余产品的质量更高,竞争也可能受到损害。
在创新和产品多样性方面展开激烈竞争的动机取决于企业的能力和客户对新产品的反应。新功能的开发取决于是否拥有适当的专业知识和资源。如果合并双方是在特定领域为数不多拥有专业雇员、研发设施、知识产权或研究项目的企业,那么它们之间的竞争将对其创新动机产生更大的影响。
创新不局限于产品功能,例如,创新可能导致成本的降低或采用新技术分销产品。
4.3 市场界定
《克莱顿法》 保护“国内任何地区任何商业领域”的竞争。执法机构对市场界定进行调查, 以确定是否有任何商业领域或国家地区的合并可能会实质性减少竞争或趋于形成垄断。执法机构“参照产品市场(‘商业领域’) 和地域市场(‘国家地区’)” 确定可能减少竞争的“有效竞争领域”。执法机构将确定受《克莱顿法》 保护的市场的过程称为“市场界定”工作 ,将如此界定的市场称为“相关反垄断市场”,或简称为“相关市场”。市场界定还可以使执法机构确定市场参与者并衡量市场份额和市场集中度。
相关反垄断市场是一个有效竞争的领域,包括产品(或服务)和地域要素。相关产品市场的外部边界由“产品本身与其替代品之间合理的使用互换性或需求交叉弹性”决定。然而,在一个宽泛的相关市场中,有效竞争往往发生在许多狭窄的相关市场中。市场界定可确保相关反垄断市场足够宽泛,但其并不总是导致一个单一的相关市场。《克莱顿法》第7条禁止任何可能实质性减少“任何商业领域” 和“全国任何地区” 竞争的合并,执法机构通过挑战可能减少任何一个或多个相关市场竞争的合并来保护竞争。
市场参与者经常会遇到合并当事方产品的一系列可能替代品。然而,相关市场不可能真正穷尽所有替代品。少数产品组之间可能存在有效竞争,而这种竞争的减损可能是有害的,从而使该产品组成为相关市场,即使重要替代品的竞争约束在该产品组之外。如果既失去了少数产品组之间的竞争,又失去了该产品组之外的重要替代品,则可能更加有害,但这并不妨碍少数产品组本身成为一个市场。
相关市场不需要精确的界限。一些替代品可能更接近,而另一些则可能更疏远,界定市场必然需要涵盖一些替代品,而排除其他替代品。界定相关市场有时需要围绕产品的特征进行划分,如大小、质量、距离、客户群或价格。有很多地方可以划分并正确界定相关市场。执法机构认识到,这种情况很常见,而且“任何界定相关……市场的尝试似乎都存在模糊性”。市场参与者日常使用“市场” 术语时,其指代的产品范围可能比相关反垄断市场更宽泛或不同。
执法机构依赖多种工具来证明一个市场是相关反垄断市场。例如,执法机构可能会依赖以下任何一种或多种工具来确定相关反垄断市场。
A. 合并当事方之间存在实质性竞争的直接证据能够证明存在相关市场,合并可能会实质性损害该市场的竞争,并足以确定受合并影响的商业领域和国家地区,即使该市场的界限只是大致确定。
B. 行使市场力量的直接证据能够证明存在市场力量的相关市场。在评估支配地位可能被巩固、维持或延伸的风险时,这种证据可能很有价值, 因为同样的证据能够确定市场力量,也足以确定受合并影响的商业领域和国家地区, 即使该市场的界限只是大致确定。
C. 相关市场能够从观察到的市场特征(“实际指标”)的证据中确定,如行业或公众承认细分市场是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产品的独特特征和用途、独特的生产设施、不同的客户、不同的价格、对价格变化的敏感性以及专业的供应商。不同的实际指标可以确定不同情况下的相关市场。
D. 法院和执法机构采用的另一种常见方法是假定垄断者测试。这种测试方法通过询问假定垄断者在该市场上是否可以通过提高价格等方式显著恶化市场条件并从中获利,来检验拟议的市场是否过于狭窄。在考虑买方合并对竞争的影响时,也适用类似的假定垄断者测试。
执法机构使用这些工具来界定相关市场,因为它们各自利用市场现实来确定存在有效竞争的区域。
以下第4.3.A节更详细地介绍了假定垄断者测试。第4.3.B节阐述了在几种特定情况下界定相关市场时可能出现的问题。
4.3.A. 假定垄断者测试
本节介绍了假定垄断者测试,这是执法机构通常用来界定相关反垄断市场的一种方法。如上所述,相关反垄断市场是指存在有效竞争的区域。假定垄断者测试(HMT)评估一组产品是否足够宽泛到可以构成相关反垄断市场。为此,HMT会通过将一组产品合并置于假定垄断者的控制之下来消除该组产品之间的竞争,来判断是否可能导致客户交易条件的恶化。执法机构通常将其分析聚焦于竞争带来的约束,而非监管、市场进入或其他市场变化带来的限制。执法机构关注的是对经济激励的影响,并假设假定垄断者会寻求利润最大化。
在评估卖方合并时,HMT会假设一家假定的利润最大化且不受监管条件恶化影响的企业作为一组产品现在和未来的唯一卖方(“假定垄断者”),进而判断是否可能对该组中的至少一种产品进行小额但有意义且非临时的涨价(SSNIP)或其他交易条件的恶化(SSNIPT)。为分析该问题,被测试市场外的产品销售条件假定不变。类似地,在考虑买方合并时,执法机构也会对假定垄断者提出同样的问题。为简化阐述,本节通常侧重于卖方合并。
4.3.B. 实施假定垄断者测试
SSNIPT。SSNIPT可能是任何竞争维度的交易条件恶化,包括价格(SSNIP),也包括其他交易条件(广泛定义),如质量、服务、产能投资、产品种类或功能的选择、创新努力。
投入品和劳动力市场。当竞争涉及企业购买投入品或雇用劳动力时,HMT会考虑假定垄断者是否会至少采取一项 SSNIPT,如降低给供应商的报价或恶化给供应商的交易条件,或者降低劳动者的工资或恶化劳动者的工作条件或福利。
市场的地域维度。假定垄断者测试通常适用于一组产品和一个地理区域,以确定相关市场,但为了便于说明,将这两个维度分开探讨,地域市场界定将在第4.3.D.2节中探讨。
谈判或拍卖。HMT是以假定垄断者进行SSNIPT的方式表述的。这包括假定垄断者制定交易条款并使之恶化的情况。这也包括企业谈判的情况,假定垄断者拥有更强的谈判地位,很可能导致其在谈判中获 得SSNIPT,或者企业在拍卖中出售产品,假定垄断者的竞标导致其产品的买方遭遇SSNIPT。
SSNIPT的基准。HMT会评估在没有拟议的合并时,相对于那些可能占优势的交易条款,假定垄断者是否可能会使交易条款恶化。在某些情况下,执法机构会使用与合并前不同的结果作为基准。例如,如果出于创新、市场进入、退出或外来趋势等原因,在不合并的情况下结果可能会发生变化,那么执法机构可能会使用预期的未来结果作为基准。或者,如果市场上的供应商在合并前已经进行了协调,那么执法机构可能会使用一个基准来反映如果协调破裂将会出现的情况。在评估合并企业是否具有支配地位时(准则6),执法机构可能会使用在竞争更激烈的市场中可能普遍存在的交易条款作为基准。
SSNIPT的幅度。什么构成“小幅但显著” 的交易条件恶化取决于行业的性质和合并当事方在行业中的地位、企业竞争的方式以及竞争的维度。在考虑价格问题时,执法机构通常会将企业对合并当事方贡献价值的产品或服务的收费价格的5%作为SSNIP。然而,执法机构可能会考虑不同的条件,或者价格增幅大于或小于5%。
执法机构可能会根据企业对所售产品价值的具体贡献的明确或隐含价格,或根据企业具体贡献的上限来确定SSNIP,只要这些价格能够合理明确地确定。例如执法机构可能会得出通过管道运输石油服务的隐含价格,即管道企业在一端购买石油的价格与在另一端出售石油的价格之间的差额,并以此隐含价格为基础确定SSNIP。
4.3.C. 实施假定垄断者测试的证据和工具
第4.2节介绍了执法机构能够用于评估企业间竞争程度的一些定性和定量的证据和工具。执法机构能够使用类似的证据和工具来实施HMT,特别是评估一组企业之间的竞争是否可能导致比假定垄断者更优的交易条件。
为了评估假定垄断者是否有可能对候选市场中的一种或多种产品实施至少一项 SSNIP,执法机构有时会使用假定垄断者提价获利能力的经济模型来解释定性和定量证据;执法机构可能会调整这些工具,以适用于其他形式的SSNIPT。
一种方法是利用“回流率”(即候选市场中某一产品单独提价后,由候选市场中其他产品回流的销售损失的百分比)的概念。当回流率足够高时,提价是有利可图的,因为提价带来的增量利润加上候选市场中其他产品回流的增量利润,超过了销售转移到候选市场以外所损失的利润。即使大部分销售转移到候选市场之外,提价也有可能是有利可图的,例如,如果损失的销售利润相对较低,或基于回流销售的利润相对较高。
有时,证据会以“临界损失分析” 的形式呈现,这可以用来评估对候选市场中的一种或多种产品施加至少一项SSNIPT后,是否会提高或降低假定垄断者的利润。临界损失分析比较交易条件恶化所导致的两种抵消效应的大小。“临界损失”是指在利润不变的情况下损失的单位销售额。“预计损失”是指假定垄断者因交易条件恶化而预计损失的单位销售额。
如果预计损失小于临界损失,那么交易条件恶化会提高假定垄断者的利润。虽然这种“盈亏平衡”分析与HMT所要求的利润最大化分析有所区别,但其有时也能提供一些信息。
执法机构要求对预计损失的估计与其他证据一致,包括用于计算临界损失的候选市场中产品的合并前利润率。除非各企业正在进行协调互动,否则合并前的高利润率通常表明各企业的产品单独面临对价格并不高度敏感的需求。因此,合并前利润率越高,表明预计损失越小, 临界损失也越小。合并前利润率越高,候选市场满足假定垄断者测试所需的回流率就越小。类似的考虑也会影响对提价盈利能力的其他分析。
4.3.D. 特定情况下的市场界定
本节详细介绍了几种常见的具体情况下的市场界定。在本节的大部分内容中,概念都是针对合并涉及卖方的情况提出的。在某些情况下,会说明这些概念如何适用于买方合并;一般来说,这些概念的适用方式类似。
4.3.D.1. 目标交易相对人
如果合并后企业可以通过改变价格或其他条件来针对特定客户群谋利,那么执法机构可能会围绕这些目标客户群界定相关市场。即使企业目前不以特定客户群为目标但合并后可能这样做,执法机构仍可能会适用该界定标准。
为了使目标确定可行,通常必须满足两个条件。第一,参与设定目标的供应商必须能够对目标客户与其他客户设置不同的交易条款。这可能涉及基于可观察的特征向不同类型的客户提供不同的交易条款。目标客户市场的界定不需要有精确的界限,常需要根据可观察的特征划界,且存在多种有效划界方式。第二,目标客户不得通过套利(例如,从其他客户或通过其他客户间接购买产品)来克服有针对性的交易条件恶化。如果套利将使质量保证无效或使服务对于客户更困难或更昂贵,则其很难实施 ,并且对于很多服务而言,套利本质上是不可能的。适当规模的套利是可能的,但是由于成本很高或套利有限,如交易成本或搜索成本,决定了其无法有效抑制价格歧视策略。
如果价格是通过谈判或其他方式确定的,如通过采购拍卖,那么相关市场可能与单个客户一样狭窄。尽管如此,为了便于分析,执法机构可能仍会将竞争条件相当或相似的目标客户群界定为集群市场(有关集群市场的进一步探讨,参见第4.3.D.4节)。
涉及一个或多个买方或雇主的合并也会产生类似的考虑。在这种情况下,分析要考虑买方是否针对供应商,例如向目标供应商或劳动者支付较低的报酬,或恶化目标供应商的供应合同条款。套利是指目标供应商通过不同的供应商间接向买方销售产品,而不同的供应商可以从买方那里获得更优的交易条件。
如果将HMT应用于可以定位客户的情形,其则要求一家假定的利润最大化企业是目前或未来向目标群体中客户销售相关产品的唯一供应商,至少要对该群体中的部分(但不一定是全部)客户实施一项 SSNIPT。如果假定垄断者可能会实施至少一项 SSNIPT,尽管客户有可能替代该产品或利用套利,那么销售给这些客户的产品就构成了相关市场。在此过程中,销售给区域外所有客户的产品的销售条款保持不变。
4.3.D.2. 地域市场
相关反垄断市场是一个有效竞争的区域,包括产品(或服务)和地域要素。市场的地域范围取决于距离对某些客户替代某些产品的意愿或能力,或对某些供应商服务某些客户的意愿或能力所造成的限制。可能限制市场地域范围的因素包括运输成本、语言、规制、关税和非关税贸易壁垒、习俗和熟悉程度、声誉以及当地服务的可用性。
4.3.D.2.a. 基于供应商位置界定地域市场
执法机构有时会将地域市场界定为包含一组供应商位置的区域。在这种情况下,地域市场的范围由客户在供应商之间转换的意愿决定。这类地域市场通常适用于客户在供应商的设施中接受产品或服务的情况,如客户亲自到零售店购买产品 。一家企业可以在多个地点提供相同的产品,既可以在一个地域市场内提供,也可以跨地域市场提供;客户在不同产品之间进行替代的意愿可能取决于供应商的位置。在计算市场份额时,无论客户是否从地域市场边界以外的地方购买产品,地域市场中供应商所在地的销售额都包括在内(有关计算市场份额的更多详情,参见第4.4节)。
如果使用HMT来评估市场的地域范围,则要求一家假定的利润最大化企业是该区域内相关产品目前或未来唯一的供应商,可能将至少在一个区域内实施至少一项 SSNIPT。在此过程中,销售给区域外所有客户的产品的销售条款通常保持不变。
4.3.D.2.b. 基于目标客户位置界定地域市场
如果基于客户位置的定位是可行的(参见第4.3.D.1节),执法机构可能将地域市场界定为包含一组客户的区域。例如,当供应商向客户位置提供产品或服务,或根据客户位置调整交易条件时,有时就可以这样界定地域市场。市场中的竞争者是向位于特定区域内的客户销售产品的企业。某些供应商可能位于地域市场的边界之外,但在计算市场份额时,其对市场内客户的销售额也包括在内(有关计算市场份额的更多详情,参见第4.4节)。
如果与可能的目标客户单独协商价格,那么单个客户可能构成地域市场。尽管如此,如果一个区域内的客户群的竞争条件相当或相似,那么执法机构通常会将该客户群界定为一个市场(有关集群市场的进一步讨论,参见第4.3.D.4节)。
如果区域内的某些客户通过到该区域以外的地方购买产品来进行替代,那么企业试图以更差的交易条件来锁定某一特定地区的客户的努力有时会遭到破坏。客户进行适当规模的套利是可能的,但成本很高或套利有限,决定了其不会有效抑制目标定位策略。
如果当客户可以按位置被定位时,使用 HMT 来评估市场界定,则其要求一家假定的利润最大化企业是该区域内相关产品目前或未来唯一的供应商,可能至少对该区域中的部分(但不一定是全部)客户实施一SSNIPT。如果假定垄断者可能会实施至少一项SSNIPT,尽管客户有可能替代该产品或转向区域外的地点,那么在该区域销售的产品就构成了相关市场。在此过程中,销售给区域外所有客户的产品的销售条款保持不变。
4.3.D.3.供应商反应
市场界定只关注需求替代因素, 即客户因价格上涨或其他交易条件恶化而从一种产品或一个位置转向另一种产品或另一个位置的能力和意愿。在分析企业间竞争(准则2和第4.2节)、市场进入和重新定位(第3.2节) 以及计算市场份额和集中度(第4. 4节)时,可能会考虑供应商的反应。
4.3.D.4.集群市场
相关反垄断市场通常是指一组能相互替代的产品。然而,当多个相关市场的竞争条件相当或相似时,为了便于分析,将这些市场中的产品合并为一个“集群市场”可能是合适的,即使集群中并非所有产品都能相互替代。例如,相互竞争的医院可能各自提供多种急症医疗服务。针对一种健康问题的急症护理不能替代针对另一种健康问题的急症护理。尽管如此,如果集群中各种服务的竞争条件相当或相似,执法机构可能会将其合并为急症护理服务集群市场。
执法机构无须单独分析集群市场中包含的每种产品的市场界定,并且通常将集群市场作为一个整体来计算其市场份额。
类似地,执法机构有时会将市场定义为目标客户群(参见第4.3.D.1节)或位于某一地区的客户群( 参见第4.3.D.2.b节)。
4.3.D.5. 捆绑产品市场
企业可能会以捆绑或“一揽子交易”的方式销售产品的组合,而不是按需自选提供产品,即作为独立产品单独销售。同一企业或不同企业提供的不同捆绑产品可能会将不同组件产品的组合打包在一起, 因此会根据捆绑产品的构成而有所区别。如果捆绑产品的组成部分也可以单独提供,那么捆绑产品的价格可能会比按需自选产品的价格总和更优惠。
执法机构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灵活的方法来确定包含一个或多个捆绑产品 、独立产品或两者兼具的候选市场是否构成相关反垄断市场。在某些情况下,相关市场可能只包括捆绑产品。一个仅由捆绑产品组成的市场可能是一个相关反垄断市场,即使存在来自非捆绑产品的实质性竞争。在其他情况下,相关市场可能既包括捆绑产品,也包括一些非捆绑组件产品。
即使企业通常以捆绑或“一揽子交易”的方式销售产品或服务的组合,相关反垄断市场也不一定包括捆绑产品。在某些情况下,相关市场可作为集群市场进行分析,如第4.3.D.4节所述。
4.3.D.6. 一站式商店市场
在某些情况下,执法机构可能会考虑包括一个或多个“一站式商店”的候选市场,客户可以选择从单个卖方购买的产品组合,可以是单次购买,也可以是连续购买。当客户看重便利性时,产品通常在一站式商店销售,这可能是由交易成本或搜索成本、节省时间、运输成本或者对商店或网站的熟悉程度等原因造成的。
像杂货店或在线零售商这样的多产品零售商就是一站式商店的一个例子。客户能够从一系列可用产品中选择一篮子特定的杂货,不同的客户可以选择不同的篮子。某些客户可能会在专卖店(如肉店、面包店、蔬菜水果店)多次停留,或者他们可能在一站式商店(杂货店)完成大部分购物,但也会在专卖店购买特定类别的产品。
根据市场的实际情况,在一站式商店的情况下有多种界定市场的方式,执法机构可能会为特定合并进一步界定一个以上的相关反垄断市场。例如,相关市场可能只包括一站式商店,即使存在来自专卖店的实质性竞争;或者既包括一站式商店也包括专卖店。当一站式商店和专卖店(如在杂货店和农产品摊位销售的某类农产品)都销售某类产品时,执法机构可能会为特定类型供应商销售的产品类别界定相关反垄断市场,或者可能包括多种类型的供应商。
4.3.D.7. 当创新受到损害时的市场界定
在考虑对创新中的竞争造成损害时,市场界定可能遵循用于分析其他维度竞争的相同方法。在合并可能因降低创新动机而实质性减少竞争的情况下,执法机构可能会围绕创新成功后产生的产品来界定相关反垄断市场, 即使这些产品尚不存在。在某些情况下,执法机构在考虑创新时所分析的相关市场可能不同于在考虑其他竞争维度时所分析的市场。
4.3.D.8. 投入品市场和劳动力市场的市场界定
上述市场界定的工具和原则同样可用于投入品市场和劳动力市场,其中劳动力是一种特殊的投入品。在投入品市场,企业为吸引供应商( 包括劳动者)而相互竞争。因此,投入品供应商类似于上述关于市场界定讨论中的客户。在界定相关市场时,执法机构侧重于投入品供应商可以选择的替代品。反垄断投入品市场包括一组产品和一个由买方或投入品供应商的位置所界定的地域范围。正如产品的买方可能会根据卖方的品牌或身份认为产品是有区别的一样,产品或服务的供应商也可能认为不同的买方是有区别的。例如,如果供应商是承包商,由于工作条件、地点、买方在按时支付发票方面的可靠性或买方单方面变更合同条款的倾向不同,其可能对服务对象存在不同的偏好。
HMT会考虑假定的垄断者是否可能实施一项SSNIPT,如降低投入品的支付价格,或对供应商施加较不利的交易条款(更多关于通过拍卖和谈判制定交易条款的竞争的讨论,参见第4.2.C节,这在投入品市场很常见)。
在界定劳动力市场时,执法机构将考虑提供相关类型劳务的劳动者可获得的工作机会,劳动者在工作岗位或地域范围之间的选择类似于在界定产品市场时客户在产品和地域之间的选择。执法机构可能会考虑劳动者是否愿意根据工资或工作条件其他方面的变化(如福利或其他非工资报酬的变化,或采用较不灵活的工作时间安排)而进行转换。根据职业的不同,替代性工作机会可能包括同一职业的替代性雇主或替代性职业。地域市场界定可能涉及考虑劳动者的通勤意愿或能力,包括公共交通的可用性。产品和地域市场的界定可能涉及评估劳动者是否会因教育、经验、证书或工作地点等因素而成为较低工资或其他较差就业条件的目标。当企业在竞争条件相似的各种岗位上雇用劳动者时,执法机构可能会为不同的工作岗位界定集群市场(参见第4.3.D.4节)。
4.4.计算市场份额和集中度
本节进一步介绍了执法机构如何计算市场份额和集中度指标。
如上所述,执法机构可能会使用有关市场份额和市场集中度的证据作为其分析的一部分。这些结构性的衡量标准有助于识别企业的市场力量及其竞争的程度。尽管使用第4.3节中的方法正确界定的任何市场都是有效的,但在任何特定情况下,这些结构性的证明力取决于多种因素。以下市场因素会影响结构性的衡量标准在任何特定情况下的证明力。
第一,如果用于估算结构性的衡量标准的市场包括了结构性调查所要解决的竞争关切所聚焦的产品,那么结构性的衡量标准就可能具有证明力。例如,如果用于计算份额的市场包括合并当事方的至少一件竞争产品,那么准则1中探讨的集中度衡量标准就最能证明合并是否消除了合并当事方之间的实质性竞争。
第二,用于估算份额的市场范围应该足够宽泛,包含足够多的其他产品,以便市场上所有产品供应商之间的竞争损失将导致至少一种产品的部分客户的交易条件显著恶化。使用第4.3节中的各种工具确定的市场都能满足该条件——例如,所有满足HMT的市场都能满足该条件。
第三,如果用于计算份额的市场的范围比满足上述条件所需的范围更广,特别是当市场上的产品无论在产品本身还是地域方面,都与合并当事方生产的产品不具有紧密替代关系时,合并当事方对竞争的重要影响可能会被其份额所低估。
4.4.A.市场参与者
目前在相关市场上供应产品(或在买方合并时消费产品)的所有企业都被视为该市场的参与者。对于纵向一体化企业,如果其纳入能够精确地反映其对竞争的重要影响,则同样应被计入。目前没有在相关市场上供应产品,但承诺近期会进入市场的企业,也被视为市场参与者。
目前在相关市场上并不活跃,但在竞争条件发生小幅但显著变化时能迅速进入市场并对竞争产生直接影响,同时又不产生显著的沉没成本的企业,也被视为市场参与者。这些企业被称为“快速进入者”。沉没成本是指无法在相关市场外收回的进入或退出成本。那些对竞争条件发生变化反应更为缓慢的市场进入,或将导致企业产生大量沉没成本的市场进入,已在第3.2节中探讨。
活跃于相关产品市场但不活跃于相关地域市场的企业,可能构成快速进入者。在同等条件下,如果该类企业已经活跃在邻近地域市场,那么它们最有可能成为快速进入者。运输成本等因素很重要;对于服务或数字产品而言,语言或监管等其他因素可能也很重要。
在相对同质化的产品市场中,如果供应商的竞争能力主要取决于其成本和产能,而不取决于诸如在相关市场中的经验或声誉等其他因素,那么,当某供应商拥有高效的闲置产能,或唾手可得的“转向”产能 ,即目前相邻市场的产能可以轻易且可盈利地被用于相关市场时,该供应商可能构成一个快速进入者。然而,闲置产能可能是低效的,而相邻市场的产能也可能无法被用于相关市场,因此闲置产能或转向产能本身不足以使该企业成为一个快速进入者。
4.4.B.市场份额
在数据可获得的情况下,执法机构通常会计算目前相关市场中供应产品(或在买方合并时消费产品)的所有企业的产品市场份额。执法机构衡量每家企业的市场份额时,都会使用能反映特定市场竞争现状和企业未来竞争影响力的指标。在解释基于历史数据的份额时,执法机构可能会考虑近期或可合理预期的市场条件的显著变化是否表明一家企业的份额高估或者低估了其未来对竞争的重要影响。
如何计算市场份额可能进一步取决于特定市场的特点和数据的可获得性。此外,在任何特定情况下,多样化的指标都可能具有参考价值。例如:
• 相关市场的收入往往是计算份额的现成基础,也往往是衡量对顾客吸引力的良好指标。
• 当一件低价产品能够紧密替代一件高价产品时,单位销售额可能有助于说明对竞争的重要影响。例如,如果一件新的、更便宜的产品实质性地侵蚀了老的、价格更高的产品所赚取的收入,即使其赚取的收入相对较少,其对竞争产生的影响也可能是重大的。
• 当交易相对人签订了长期合同、面临转换成本或只是偶尔才会重新评估它们的关系时,来自新客户(或在买方合并时支付给新买方)的收入可能有助于说明企业对竞争的重要影响。
• 以生产能力或储备能力为基础的衡量标准可用于计算同质产品市场中的市场份额。在同质产品市场中,一家企业对竞争的重要影响可能主要源于,针对相关市场中他人的涨价或减产,其在相关市场中迅速扩大生产的能力和动机( 或在买方合并时迅速扩大采购)。
• 非价格指标,如用户数量或使用频率,在价格占价值交换相对较小部分或不占价值交换部分的市场中可能是重要的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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