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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 | 网络服务提供者怠于采取合理措施需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评析 | 网络服务提供者怠于采取合理措施需承担连带责任 赢在IP
2021-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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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除及时断开链接外,网络服务提供者还应基于其所提供服务的性质、方式、引发侵权可能性的大小以及其所具备的信息管理能力,积极采取其他合理措施,例如通过屏蔽制止用户分享侵权链接的“预防措施”。

导语:除及时断开链接外,网络服务提供者还应基于其所提供服务的性质、方式、引发侵权可能性的大小以及其所具备的信息管理能力,积极采取其他合理措施,例如通过屏蔽制止用户分享侵权链接的“预防措施”。

供稿:戴纯箴





判决书请戳(2020)京73民终155号

通常,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通常基于“通知-删除”规则,主张已经采取合理措施而免于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在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与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中,百度网盘因怠于采取合理措施制止侵权用户分享热播电视剧而承担赔偿责任。该案件中,法庭认为合理措施不应仅限于断开链接,还应当包括合理的预防措施。一审法院从以下几个角度全面分析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的合理措施,包括:1)具备采取相应措施所需要的信息管理能力等条件;2)要求其采取制止分享侵权链接的措施具有可行性和合理性;3)采取有关措施对实现有效制止侵权具有必要性;4)采取有关措施并不会对百度网盘用户的利益造成不合理的损害。最终,判决认定百度公司未计时采取合理措施,对损害扩大的部分与网盘用户承担连带责任。二审判决认可一审法院的相关认定,维持原判。

该判决认为,对于百度公司而言,首先,其具备采取相应措施所需要的信息管理能力等条件。结合有关百度网盘的服务性质、技术特点、运营方式、用户使用等情况,以及百度公司对相关文件、数据的控制能力等情节,可以认定百度公司有能力通过网盘所存储文件的名称、类型、大小等信息,对用户对外传播的涉案视频文件与涉案作品的相关性做出判断,从而通过屏蔽的方式禁止用户利用百度网盘的功能创建链接对外分享、侵害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百度公司在《〈芈月传〉情况说明》中发布的相关内容,亦可佐证其具有采取相应技术措施的能力和经验。其次,要求其采取制止分享侵权链接的措施具有可行性和合理性。本案中涉及到的MD5值校验、视频指纹比对、关键词屏蔽等,均是能够辅助实现制止侵权链接分享的技术手段,且均系较为成熟并为业内所广泛使用的常规技术。将类似技术用于制止用户侵权的措施之中,无论是从现有技术水平还是日常应用成本的角度看,均不会使百度公司面临难以克服的技术障碍或不合理的成本负担,更不会导致百度网盘因此无法正常为用户提供服务,影响运营和发展。再次,采取上述措施对实现有效制止侵权具有必要性。若百度公司能将仅起到事后停止侵权作用的及时断开链接,与可以起到事先预防侵权作用的制止分享链接这两项措施结合使用,无疑可以明显遏制用户侵权结果的产生和扩大,亦将大大减少权利人的损失,同时也能在很大程度上降低自身承担侵权责任的风险。从长远来看,更加有利于实现网络服务提供者与著作权人的利益平衡,促进二者的共存、共赢和共同发展。最后,上述措施的采取,并不会对百度网盘用户的利益造成不合理的损害。从现实可能性的角度看,因采取合理的预防侵权措施致使用户不能对其享有合法权利的内容进行正当分享,从而导致“误伤”可能性极低;而现有的技术手段和应用水平,也足以为避免大量出现此类问题提供充分的保障。从平衡利弊的角度看,即使因屏蔽造成上述极小概率的“误伤”,也完全可以通过建立用户的反通知机制等予以合理、便捷地解决。将这一后果与不采取预防措施导致著作权人遭受的巨大损害进行比较,合理地对侵权传播进行屏蔽明显更加有利于平衡网盘用户与著作权人之间的利益,也更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目的。

编辑:孙浩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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