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数电票有变!你不报验!发票都开不出来!还有上海、天津、重庆建筑数电票开票方式与北京竟然不同。赶紧跟着顾姐一起来看看吧!
你不报验!发票都开不出来!
最近,数电发票又升级了。
开具建筑服务特定业务的数电发票,如果选择跨地市标志为是,需要同时带出和填写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编号。
开具建筑服务发票
报验管理编号带不出来,怎么办?
上海、天津、重庆的建筑企业看过来,你的数电票开票方式与北京的不一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8号)等文件的规定,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并在经营地首次办理涉税事宜时,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报验跨区域涉税事项。
纳税人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是否实施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自行确定。
以北京市为例,注册地在北京市的建筑企业,工程项目地在北京市内其他区的,不实施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而是实施跨区税源登记,电子税务局办理界面如下:
填报的表格名称为《跨区税源登记表》:
与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表不同的是,跨区税源登记表是没有编号的!于是,一个新问题又出现了,海淀区的建筑企业在通州区提供建筑服务,跨地市标志如果填“是”,由于报验管理编号不存在,在目前的电票平台模式下,是无法开出的。
所以,北京市内建筑企业跨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开具数电发票时,跨地市标志只能填“否”,如此才能开出发票。
其实,这种填法也不违反数电票现行开具规则,电票平台跨地市标志选项的填报说明是:若需填写已按照当地税务机关要求做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的项目信息,该项请选择“是”;若当地税务机关未要求对经营项目做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该项请选择“否”。
既然,北京市税务机关对市内跨区施工未要求做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因此跨地市标志写“否”也是理所应当的。
需要提醒的是,北京市内建筑企业跨区提供建筑服务,开具发票时跨地市标志填“否”,并不代表不需要在经营地预缴增值税,增值税的预缴仍应按照北京市国税局2016年8号公告执行。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跨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公告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规定,现就本市纳税人跨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公告如下:
一、我市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在本市范围内跨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二、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上海
天津
重庆
04
新电局跨区域涉税事项操作指引
全国统一电子税务局下。纳税人直接通过网上办理进行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的新增、查询、延期、修改、作废。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
一、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业务场景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市(州)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需要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进行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
而市(州)内跨区(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是否需要报告,这个要看你们当地税务机关是怎么规定。可以咨询你的主管税务机关。
比如海南省规定在省内跨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且经营项目合同小于500万(不含)的,可不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
这里面注意一下:
如果纳税登记注册地、跨区域生产经营地都是新电子税局试点地区,完成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后,系统会自动完成报验,无需再向生产经营地税务机关手动报验登记;
如果跨区域生产经营地不是新电子税局试点地区,则需纳税人登录电子税务局手动完成报验登记。
二、操作流程
纳税人可通过以下路径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
①【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税源信息报告】-【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
②通过首页搜索栏输入关键字搜索。
纳税人签订跨区域经营合同后,向登记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
进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一【新增报告】一填写跨区域经营相关信息一【提交】。
备注:带红*标识为必填项;
在新增报告页面,填写跨区域经营基本信息和跨区域经营合同等信息,完成后可下载PDF格式表单。
其中“跨区域涉税事项联系人”用于经营地涉税业务办理,请务必准确填写姓名和手机号,否则将导致该人员无法登录电子税务局办理业务。
如果在实际工作中,我们需要查询、延期、修改、作废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可以点击【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一选择【项目所在地】或【状态】一【查询】一选择需要延期的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进行相应操作就可以了。
若跨区域经营地均为非试点地区,完成跨区域涉税事项登记后,还需要在经营地税务机关完成【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登记】。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登记
一、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登记业务场景
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市(州)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完成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后,需通过该模块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完成报验登记。
二、操作流程
完成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登记需要两步:登录新电子税局→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登记。
纳税人可通过以下路径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登记。
①【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税源信息报告】—【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登记】。
②通过首页搜索栏输入关键字查找。
1、登录新电子税局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中的“跨区域涉税事项联系人”以自然人身份登录新电子税局。
若登录失败,请检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中填写的“跨区域涉税事项联系人”手机号码是否正确,如手机号码错误,请在【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模块中修改后再进行登录。

2、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登记
进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登记】—【输入纳税人识别号】—【查询】一选择对应的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登记】—【提交】。完成后可查看、下载《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表》PDF格式表单。
完成报验登记后,纳税人可办理三方协议签订业务,以方便后期缴纳税款。
增值税及附加税预缴申报
一、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申报业务场景
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按规定需要在建筑服务发生地或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的,需填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
二、办理路径

纳税人可通过以下功能路径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 申报。
1.【我要办税】 —【税费申报及缴纳】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申报】。
2.从跨区域涉税事项管理套餐入口进入预缴申报功能。
3.通过首页搜索栏输入关键字搜索
三、操作流程
选择企业业务,点击特定主体登录,然后选择特定主体类型【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户】
系统会根据纳税人涉税数据自动匹配申报模式。如纳税人仅存在单一税源,系统自动匹配填表式申报模式;如存在多条税源,系统自动匹配列表式申报模式。
1.填表式申报(单一税源)
在填表式申报模式下,企业主体身份登录与跨区域报验户身份登录操作相同。
进入预缴申报,系统会自动预填销售额等数据,纳税人需对税(费)预填数据进行确认,若预填数据与纳税人的实际经营不符,纳税人可以直接修改或补录相应栏次金额。
数据查验修改时,还应注意页面左上角“是否适用一般计税”的功能选项,纳税人应根据企业业务情况进行选择,否则会影响税款计算,导致申报错误。
2.多税源—列表式申报模式
在列表式申报模式下,系统会自动展示税源信息及对应的预缴税额信息。(若纳税人以企业主体身份登录系统会自动带出本企业所有的税源信息;若纳税人以跨区域报验户身份登录,系统会自动带出当前身份对应的税源信息)
若纳税人税源所在街道乡镇存在多个城建税税率,需对城建税税率进行确认,纳税人必须正确选择城建税税率,否则会影响后续税款计算。
确认后进入列表式申报界面,若纳税人仅需对部分税源信息进行预缴申报,可直接通过“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筛选。
纳税人对预填数据进行确认,若预填数据与实际情况不符,纳税人可以点击【修改】进行补录修正;
进行数据查验修改时,还应注意页面左上角“是否适用一般计税”的功能选项,纳税人应根据企业业务情况进行选择,否则会影响税款计算,导致申报错误。
确认信息无误后,纳税人可以单独或批量勾选申报,但一次申报最多支持5条税源明细。
勾选完毕,点击【下一步】,即可完成申报。
申报完成后,纳税人可点击【立即缴款】,完成本次申报涉及的税费款缴纳。如纳税人暂时不进行税费款缴纳,也可以在首页中通过【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税费缴纳】进行税费款缴纳,但需要注意缴款期限。
跨区域涉税事项反馈
一、跨区域涉税事项反馈业务场景
纳税人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反馈表》,结清经营地税务机关的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
二、办理流程
完成跨区域涉税事项反馈共需五步:跨区域报验户登录→进入【跨区域涉税事项反馈】→选择确认“跨区域经营基本信息”→选择确认“跨区域经营活动情况”→提交完成。
(一)跨区域报验户登录
使用跨区域涉税事项联系人身份,点击【企业业务】-【特定主体登录】-【跨区域报验户】登录。
点击登录后,系统会自动带出该联系人对应的所有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信息,纳税人选择相应报验信息点击【进入】。纳税人也可通过筛选行政区划、主管税务机关等信息进行查询。
(二)进入【跨区域涉税事项反馈】
进入电子税务局后,纳税人可通过以下功能路径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反馈。
1.【我要办税】一【综合信息报告】一【税源信息报告】-【跨区域涉税事项反馈】。
2.通过消息提醒跳转链接进入。
3.通过首页搜索栏输入关键字查找。
进入该模块,系统将自动校验纳税人是否存在欠缴税款、多缴(包括预缴、应退未退)税款、库存发票、未解除发票担保及其他未办结事项,若校验不通过,则提示纳税人可通过【缴款开票】、【一站式退抵税(费)】等模块进行末结事项的办理。若校验通过,纳税人则直接进入反馈界面。
(三)选择确认“跨区域经营基本信息”
进入界面,选择“跨区域涉税事项管理编号”,系统会自动带出“合同包含的项目名称”、“实际合同金额”、“实际经营期起”及“实际经营期止”,纳税人可自行修改。
(四)选择确认“跨区域经营活动情况”
纳税人可选择点击【查询预缴税款信息】,录入完税凭证号码等查询条件,查询在经营地税务机关的预缴税款信息,并进行勾选确认。
也可以直接点击【增行】,自行录入或补充预缴税款。
当在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因重复扣款、报验错误、申报错误等原因发生退抵税款时,“跨区域经营活动情况”中
“已预缴税款金额〞为扣除退抵税金额后的余额。
(五)完成提交
信息确认无误后,点击【提交】按钮完成跨区域涉税事项反馈。纳税人可点击下载《跨区域涉税事项反馈表》。
纳税人完成跨区域涉税事项反馈后,系统将自动同步反馈信息至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不需要另行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缴销。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市(州)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需要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进行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
而市(州)内跨区(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是否需要报告,这个要看你们当地税务机关是怎么规定。可以咨询你的主管税务机关。
比如海南省规定在省内跨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且经营项目合同小于500万(不含)的,可不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
如果纳税登记注册地、跨区域生产经营地都是新电子税局试点地区,完成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后,系统会自动完成报验,无需再向生产经营地税务机关手动报验登记;
如果跨区域生产经营地不是新电子税局试点地区,则需纳税人登录电子税务局手动完成报验登记。

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按规定需要在建筑服务发生地或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的,需填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

系统会根据纳税人涉税数据自动匹配申报模式。如纳税人仅存在单一税源,系统自动匹配填表式申报模式;如存在多条税源,系统自动匹配列表式申报模式。
本文由猫叔说税原创整理发布,素材来源:猫叔说税、小陈税务、二哥税税念、何博士说税 等等。内容仅供交流学习之目的。
查看精彩文章
添加顾姐个人微信
免费进税务交流群
与更多同行交流答疑解惑

转发,点赞,在看,安排一下
本文由猫叔说税原创整理发布,素材来源:猫叔说税、小陈税务、二哥税税念、何博士说税 等等。内容仅供交流学习之目的。
查看精彩文章
添加顾姐个人微信
免费进税务交流群
与更多同行交流答疑解惑
添加顾姐个人微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