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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北京知产法院年度典型案例之一:非相关技术领域公知常识的判断

2019北京知产法院年度典型案例之一:非相关技术领域公知常识的判断 知识产权创新与竞争研究中心CUPL
2020-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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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同样涉及透射光照相技术,但由于被使用的领域分别为商业票据的真伪鉴别领域和刑事侦查领域,因而不得以该技术属于公知技术而否定其创造性。

01 基本案情

2011年8月21日,兆日科技公司提出了名称为“一种利用物质自身物理特征识别的防伪方法和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并提交权利要求,其技术原理是通过透射光照的方式采集可透射材料的投影数据,用来鉴别商业票据的真伪。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主张透射光照相技术是公知的可以获取物质内部特征图像的光学图像采集方法,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对比文件(一种利用纸张自身纤维纹理的防伪方法)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很容易得到兆日科技公司所申请专利保护的技术方案,因而认定其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

涉案技术是否属于公知常识及其创造性认定

03 裁判推理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体而言:

  1.   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是指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如果发明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仅仅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或者有限的试验可以得到的,则该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也就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2. 发明有显著的进步:是指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例如,发明克服了现有技术中存在的缺点和不足,或者为解决某一技术问题提供了一种不同构思的技术方案,或者代表某种新的技术发展趋势。
  3. 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应当基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的知识和能力进行评价。一方面,其应能知晓申请日之前发明所属技术领域所有的普通技术知识,能够获知该领域中所有的现有技术,并且具有应用该日期之前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但不具有创造能力。另一方面,如果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能够促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其他技术领域寻找技术手段,其也应具有从该其他技术领域中获知该申请日之前的相关现有技术、普通技术知识和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
本案中,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均请求保护一种利用物质自身物理特征识别的防伪方法。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的区别之实质在于:对比文件所获取的被鉴别物质的图像信息中,仅包括该被鉴别物质表面的物理特征。而权利要求中还包括该被鉴别物质内部的物理特征;而由此可知,权利要求所获取的图像信息除了包括被鉴别物质的纹理,还包括其密度、高度和颜色之物理特征。
就物理特征而言,在被鉴别物质因发生磨损而导致其部分源于表面的物理特征遭到破坏的情况下,所获取的被鉴别物质的物理特征越多,则对其进行真伪鉴别的效果就越好,他人试图通过仿冒被鉴别物质而企图蒙混过关的难度也就越大。在本领域中,提高鉴别真伪的准确性是普遍需求,为了达到更好的防伪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对比文件的基础上进一步改进。相对于表面存在被磨损或被复制的可能,被鉴别物质的内部特性更为稳定和不易仿造。
然而,由此并不能直接推出本领域技术人员只需简单的逻辑分析,就能想到汇总被鉴别物质表面及内部的包括纹理、密度、高度和/或颜色在内的物理特征、进而进行鉴别的具体方法,除非现有技术可以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或有证据可证明此乃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在作为公知常识证据的《中国公安大百科全书》中,有关透射光照相技术属于应用于刑事侦查领域的痕迹学鉴查技术,其目的在于通过透射光照相,对遗留在犯罪现场的痕迹载体的物理特征进行获取,结合刑事侦查学的知识和技术而重构犯罪现场、解析犯罪方法、寻找可能嫌犯。这种方法所在之技术领域与防伪鉴别领域显然相距甚远。因此,不应由此认定通过透射光照相技术以获取物质内部信息是本领域的公知技术,也不能由此得出本领域技术人员只需简单的逻辑分析就能想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的结论。
综上所述,“透射光照相技术以获取物质内部信息”这一痕迹学鉴查领域的技术不能认定为是防伪鉴别领域的公知技术,涉案技术符合创造性要求。

判决结果: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驳回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并要求其重新作出决定。


案号:
(2017)京73行初1688号

图片来源:
封面及正文:ip.people.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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