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基本案情
2011年8月21日,兆日科技公司提出了名称为“一种利用物质自身物理特征识别的防伪方法和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并提交权利要求,其技术原理是通过透射光照的方式采集可透射材料的投影数据,用来鉴别商业票据的真伪。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主张透射光照相技术是公知的可以获取物质内部特征图像的光学图像采集方法,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对比文件(一种利用纸张自身纤维纹理的防伪方法)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很容易得到兆日科技公司所申请专利保护的技术方案,因而认定其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

涉案技术是否属于公知常识及其创造性认定
03 裁判推理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体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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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是指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如果发明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仅仅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或者有限的试验可以得到的,则该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也就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
发明有显著的进步:是指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例如,发明克服了现有技术中存在的缺点和不足,或者为解决某一技术问题提供了一种不同构思的技术方案,或者代表某种新的技术发展趋势。 -
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应当基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的知识和能力进行评价。一方面,其应能知晓申请日之前发明所属技术领域所有的普通技术知识,能够获知该领域中所有的现有技术,并且具有应用该日期之前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但不具有创造能力。另一方面,如果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能够促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其他技术领域寻找技术手段,其也应具有从该其他技术领域中获知该申请日之前的相关现有技术、普通技术知识和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驳回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并要求其重新作出决定。
(2017)京73行初16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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