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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曹操”,“曹操”到,商标局正式发布“商标撤三申请”新规与具体要求

说“曹操”,“曹操”到,商标局正式发布“商标撤三申请”新规与具体要求 斐尔德知识产权
2025-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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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点击蓝字关注| 获取更多知识产权资讯、分析、研究2025.05.27未经许可,禁止以任何形式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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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撤三是我国商标申请与审查程序中的一个,即对于注册满三年的商标,任何人都可以对其提出撤销申请。

以往,撤三申请的限制和要求并不多,对于相关申请文书的要求也不明确,但今年年初开始,我国商标局在审查撤三申请时,对申请文书的内容以及形式有了更为明确和细致的要求。

关于上述变化,斐尔德在此前的文章中有提过几点原因(《商标保护那些事儿》第64集丨浅析商标撤三程序文件要求新变化,撤三会越来越难吗?),当时撰稿时,商标局还未出台明确的新要求与规范。

就在昨日,商标局发布了最新的关于《申请撤销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的规定,今日斐尔德就带大家详细了解。




01
撤三申请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提交申请时应当说明有关情况。



02
撤三申请材料

(一)应提交的书件   

1.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   

2.被申请商标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初步调查证据,如网络搜索结果、市场调查报告等;   

3.申请人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等)复印件;   

4.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二)具体要求   

1.申请人应当按照要求如实填写申请书式,不得擅自修改格式。   

2.申请人名称、申请人章戳(签字)处加盖的章戳(签字)应当与其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名称一致。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在姓名后面填写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3.申请人地址应冠以省、市、县等行政区划名称。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可以填写通讯地址。   

4.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申报的,应当填写代理机构名称并在“代理机构章戳/代理人签字”处由代理人签字并加盖代理机构章戳。   

5.申请撤销共有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处应当填写该共有商标的代表人名称。   

6.申请撤销部分商品/服务项目,应在“撤销商品/服务项目”处填写申请撤销的部分商品/服务项目,且应与核定使用的同一种商品/服务项目名称相同(可再加附页),每个商品或服务项目需要用分号隔开;申请撤销全部商品/服务项目,此处应填写“全部”字样。   

7.按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申请人应在撤销理由中说明被申请商标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有关情况,并附送被申请商标三年不使用的初步调查证据,如网络搜索结果、市场调查报告等。   

8.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在“申请人章戳(签字)”处盖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在此处签字。所盖章戳或签字应当完整清晰。   

9.申请人在提交申请前应查询该撤销商标的注册情况,以该商标的现注册人情况填写《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   

10.申请撤销注册商标,应当自该商标注册公告之日起满3年后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   

11.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申请撤销国际注册商标,应当自该商标国际注册申请的驳回期限届满之日起满3年后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驳回期限届满时仍处在驳回复审或者异议相关程序的,应当自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准予注册决定生效之日起满3年后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   

12.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撤销决定之日起15天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13.“申请人承诺”栏:申请人在提交申请前,应仔细阅读申请人承诺内容。一旦提交申请,即视为申请人接受承诺内容。   

14.申请人提交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应符合《商标审查审理指南》上编第一部分第一章5.1要求;商标代理委托书等文件应符合《商标审查审理指南》上编第一部分第一章5.2要求。   

15.初步调查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被申请商标注册人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经营状态或存续状态等信息,被申请商标市场调查情况,相关调查不限于专业类查询平台,被申请商标注册人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电商平台、线下生产经营场所等网络查询、市场调研、实地调查等证据材料。



从新规来看,商标局此次对撤三申请请求材料的要求其实是综合的此前给不同撤三申请人下发的补正意见的内容。从形式上来说,自然是为撤三申请人该如何准备撤三请求材料做了指引,使相关材料的整理与搜集有了一定方向。

但也需要指出,撤三请求材料提到的证据材料,有些证据的搜集在实践中也许并非易事,尤其是当被申请商标的权利人是国外商标权人时,获得证据材料中的实地调查或线下经营场所调查材料恐是难事。又或者,获得了相应的证据,若审查时被认为不符合要求又需补充收集,新增的成本难以预估。

但总体来说,对撤三请求进行的文书材料以及形式进行规范还是利大于弊,对于规范撤三申请也有助益。当然新规中是否存在影响审查效率的内容,也许还需要一段时间的实践与运行才能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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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资料搜集:世庙枕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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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校:世庙枕顶

翻译:Deep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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